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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论C2C模式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836 浏览:134878
论文导读:一旦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经营者将消费者的泄露给他人,将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导致收到大量垃圾邮件、短息、广告,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摘 要:在C2C模式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安全权和隐私权、求偿权等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我国现有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散、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权利保护不建全,消费者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应对我国现有的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添等梳理,明确电子商务各参加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制定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保护电子支付中消费者财产安全,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随着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交易形式逐渐兴起——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背景下兴起的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具有快速、便捷、高效的提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在全球的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本文以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为视角,探索该模式下消费者权利的维护的法律理由,以期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保护提供给理论和实践指导。

一、电子商务内涵

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学界一直没有广泛接受的定论,国际机构对电子商务定义也持不同的看法。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数据电文交换,完成各种交易的商业活动。目前我国并未出台法律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等各种资源的高度整合,这种整合的枢纽即虚拟的市场。这种虚拟的市场应不限于计算机网络这一种形式,因为随着电子商务科技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依赖的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更是日新月异,新的通信媒介不断出现,同时已有的通信媒介不断融合,例如网络电视、网络报纸、网络短信等。故笔者认为广义的电子商务理解较为合理,即凡是运用数据电文的商业或商务活动,均视为电子商务。采取广义理解可为新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的法律适用留下更大的空间。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日趋多样化。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简称B2B)。②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简称B2C)。③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简称C2C)。本文所研究的是在C2C模式下消费者权利如何保护的理由。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所享有权利

1.享有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享有权利

电子商务虽然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完成交易过程,但本质上仍是一种消费过程。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仍然享有传统交易模式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安全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相关知识权、监督批评权和受尊重权等九项权利,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毫无疑问也享有这些权利。

2.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所享有特有权利

(1)财产安全权。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贸易最大的特点是交易的主体的虚拟性,它对经营者的信用依赖度高,由此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财产威胁性,赋予消费者财产安全权显得至关重要。交易过程可能会发生卖方迟延发货或者不发货,或者因为交易平台理由导致消费者银行、泄露,亦或者因为网络稳定性导致交易失败。这些都会对消费者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因此,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因为交易平台、网络不稳定、卖方等外来理由给消费者带来的财产损失,消费者享有追偿权。
(2)隐私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虚拟性要求交易方注册即可获得交易主体资格。注册需要消费者填写属于消费者隐私的,而这些信息对于特定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价值。不法商家如果出卖消费者,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将受到影响。因此,赋予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隐私权是消费者放心进行网络交易的保障。

三、C2C模式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表现

1.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受侵犯的形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C2C模式下,交易的各环节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都面对遭受侵害的风险。首先,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阶段,经营者通常通过格式合同等形式强迫消费者接受某些不利交易条件。这种格式合同通常表现为:特定的支付方式;商品不符合消费者要求只能提供更换不能要求退货或者赔偿;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等。其次,在物流阶段,物流部门无端减慢送货速度,使消费者往往不能及时的获得商品。最后,在消费者得到的商品后,常常发现所购商品与经营者承诺的情况不符,在商品的样式、数量、质量方面达不到消费者的要求。因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各环节都存在者侵权风险。

2.消费者知情权遭受侵犯的形式

在C2C模式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无法真实的感受商品,只能通过经营者描述、商品图片、交易评论等形式对商品进行甄别。产品的真实情况很大程度上依赖经营者的信用度。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经营者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商品时,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商品。经常出现遗漏的信息。更有甚者,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和欺诈广告。

3.消费者安全权、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形式

安全权和隐私权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享有的特有权利。C2C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表现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往往通过网络进行,消费者需要输入自己网上银行的和方能完成支付,消费者的账户安全完全依赖于网络的安全。然而,网络并不是绝对安全的,一旦遭受网络遭受的攻击,通过修改消费者的个人账户,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将面对重大威胁;同时,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时也会遭受不法商家的侵犯。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注册过程中和与经营者协商中会被要求填写诸如电话、邮箱、、兴趣爱好等,这些信息对特定主体来说具有重要价值,一旦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经营者将消费者的泄露给他人,将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导致收到大量垃圾邮件、短息、广告,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mflw/lw42983.html上一论文:试议基于P3联盟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