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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基于P3联盟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法律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731 浏览:144875
论文导读:
【摘 要】 基于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类型、产生理由及发展趋势,结合国际班轮运输协议和P3联盟协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在航运竞争法视角下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法律规制应注意的主要内容:法律效力;适用反垄断豁免的条件;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
【关键词】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P3联盟;航运竞争法;法律规制
0 引 言
国际海运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带来了航运市场结构的变化。在成本日益上涨和经济持续疲软的背景下,全球航运企业面对着总体运力过剩、运价长期处于历史低位的困境。为了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盈利水平,航运企业之间不得不抛弃“单打独斗”的传统经营模式,转而寻求“抱团取暖”的方式以降低经营风险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早期的“四联盟两公司”的航运联盟格局发展至今,联盟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较大发展。由班轮公司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轮船宣布组建的典型形式P3长期运营联盟(简称P3联盟)也因此应运而生。
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预示着P3联盟在我国运营计划搁浅。商务部认定P3联盟具有紧密型联营的法律性质,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否决P3联盟运转。随着航运界越来越紧密的战略合作趋势,航运市场的集中程度也在不断加强,在竞争法下对航运领域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以及是否应当赋予联盟协议的垄断豁免特权值得进一步深思。
1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演变

1.1 类型和产生理由

传统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班轮公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运价制约,成立目的在于限制和调节内部竞争以及防止或对付外部竞争,以垄断航线的货载份额。协商协议作为代替班轮公会协议的合作形式,侧重于维护航线运力平衡和运价的稳定性。相异于班轮公会协议,协商协议的内容对成员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产生源于航运市场的特殊性。
(1)供给不均衡。作为航运市场主要产品之一,船舶运输服务具有不可储存性和时空差异性,产品需求弹性小,运输成本占贸易比例较低,因此,需求量对变化的灵敏度不高,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甚至容易引发恶性竞争,损害航运业的发展。
(2)产业政策。由于航运业具有一定的战略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政策,而非单纯地追求经济利润,具有一定的国家保护色彩。
(3)航运市场竞争的侧重点。相较于其他市场以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航运市场更加侧重的是提供多元化、高质量服务,以满足货主的特殊需求。服务水平已经取代成为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2 发展趋势

传统的以运价制约为核心的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航运企业之间以航线安排、运输服务、辅助服务等服务领域为主的联盟协议。P3联盟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共同的运营调度中心来调配东西向航线的运力配置,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周班航线、更多直接挂靠的港口,以达到彼此之间成本效益的最大化和能源的优化效应,增强联盟成员的整体竞争力。协议内容不涉及收入摊派和利润共享,各方仍保有市场独立性,与传统联盟排他性的竞争理念相比,更加注重竞合关系,淡化同业排斥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联盟协议若想顺利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审查,必须证明其协议的内容不会导致运价的不合理上涨以及服务质量的不合理下降。同时,各主管机构还须综合考虑港口覆盖面、航线网络、班期密度、运力和送达时间等因素来判断联盟协议是否对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2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依据协议内容和管理结构的区别,可以分为松散型协议和紧密型协议。松散型协议主要采用舱位互换、船舶共享、定期联络磋商的协作会议制度维持运营,各成员拥有很大的自由度;紧密型协议通过选择联盟一方或者共同设立第三方作为经营人,由经营人以法律实体身份统一经营,具有公司实体制运作特征。《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中将P3联盟协议认定为紧密型协议,理由在于交易方通过设立网络中心,整合了东西航线的运力并进行日常管理运营,与传统的航运联盟存在本质区别,联盟成员的独立性受限,其实质是一种类实体或准实体,涉及联盟协议的合作形式、运营程序和费用分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P3联盟协议为例,内容包括协议的全称、目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涉航线)、授权、管理、终止取消、承诺等,其中核心部分为授权条款,即协议成员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P3联盟协议的核心相较于以往航运联盟协议旨在通过舱位互租实现舱位互补而言,其实质是搭建联盟成员共享的运营调度平台,按照市场需求及时进行运力调整,以提高联盟整体的协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产生制约和阻碍。
3 航运竞争法视角下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

3.1 法律效力

从实质上看,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目的在于稳定运价水平,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和减少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自然调节机制的有效性,属于横向垄断行为。由于近年来海运业整体运力过剩,激烈的竞争使各班轮公司的边际成本趋于近似,原先的竞争转变为运力竞争。寻求运力调控的联盟协议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市场集中度的提升给航运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构建和相关上下游产业链带来了隐忧;鉴于航运业的特殊性,联盟兼并行为是否意味着反竞争行为值得思考。因此,国际班轮运输协议在竞争法下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应简单地否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效性,而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就是否适用除外条款作出特别规定。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mflw/lw41395.html上一论文:试述我国失独家庭法律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