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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内地户籍制度冲突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702 浏览:122819
论文导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内地经济的迅猛发展,大批内地父母选择到澳门产婴。那么,作为非永久性澳门居民的产妇,其在澳门生产是否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呢?本文拟从对内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澳门基本法》两地法律中关于公民生育自由权的法律内容的分析入手,通过对比不同法律的法律位阶、以及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澳门基本法的影响等方面,对上述理由进行探讨。
关键词 生育自由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澳门基本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作者简介:谢云,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
1009-0592(2014)06-082-02

一、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第24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指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但没有居留权的人。那么,哪些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呢?根据澳门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4/2003号行政法规和第5/2003号行政法规,包括欲以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有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来自中国内地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之人士;澳门永久性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获批居留人士在澳门特区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葡籍人士;其他人士;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作为非永久性澳门居民的产妇,其属于合法的澳门居民,但没有居留权。那么,拥有居留权的居民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1999号法律第二条的规定,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居留权包括以下权利:(1)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2)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3)不得被驱逐出境。因此,非永久性澳门居民本质上仍然是澳门居民。但其在居留权方面的权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那么在现有法律体制中,该非永久性澳门居民既属于澳门居民,也拥有内地户籍。

二、对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法律分析

(一)内地法律对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管理的法律目前状况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管理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出入境管理规定之中。根据公布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第一款:申请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只有上述五种人可以申请定居香港或者澳门,且需要注销户口手续。同时,在该《须知》中也仅仅限定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内地人才可以申请注销户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不可以注销户籍。

(二)澳门居民生育自由权与内地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冲突的法律分析

那么,既然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不可以注销户籍,在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同时拥有内地户籍和澳门合法居民双重身份的前提下,是否也享有《澳门基本法》第38条,“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澳门非永久性居民享受此项法律权利,其仍然保留的内地户籍是否也应受到《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的管理?如果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受到《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的管理,那么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是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澳门基本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而在《澳门基本法》第38条中,也明确指出,澳门居民享有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处澳门居民应理解为包括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同时,根据上文分析,澳门非永久性居民的内地户籍不可被注销,既然中国公民拥有内地户籍,那么受到《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的管理也是理所当然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4条的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而作为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其经常居住地或者现住地必定在内地,因此,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应当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管辖。那么,既然澳门合法居民有自愿生育的权利,但其又受到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管辖,需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呢?

三、澳门居民生育自由权与内地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冲突的应对策略

(一)对两部法律位阶的比较策略

既然两部法律之间关于公民生育权产生了冲突,一般的解决策略是比较法律位阶。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内地户籍制度冲突的法律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大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是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基本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普通法的法律位阶。因此,澳门非永久性居民享有自愿生育的权利,且不受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约束。

(二)公共秩序保留与区际法律冲突理由

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在我国大陆地区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什么是公共秩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援用公共秩序原则,在当今的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而不仅学者对于上述理由意见不一,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理由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对该制度的立法也有前后不相一致的规定。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于公共秩序的定义都不同,有的国家认为论文导读:称为“安全阀”制度。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内地户籍制度冲突的法律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上一页12
公共秩序就是本国的善良风俗和道德,有的国家则认为公共秩序属于一项法律政策,还有的国家认为它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综合起来而言,公共秩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指在依法院地国或国际公约中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二是法院地国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具有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效力,从而也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三是法院在被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时,如其承认或执行将违反法院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不予承认与执行。因此,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从本质上而言,公共秩序可以排除外国法适用,消除隐含在国际私法中的某种危险性。因而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内地户籍制度冲突的法律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