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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刑罚平等与司法公正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36 浏览:20938
论文导读:家本、严复等改良派力主修律,但其不排斥保留贵族的等级特权,章炳麟、孙中山等人受西方平等影响的革命人士虽坚决主张、平等,但在实践中毕竟未能真正推行。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解放斗争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平等观念第一次深深撼动了特权思想,但可惜的是,法制建设没能很好跟上这种步伐,导致传统文化思想不断抬
摘 要:针对中国当今法律刑事诉讼的判决和刑罚执行的目前状况,同中国古代法律“官当”制度的对比,为了更好地贯彻法律刑罚平等,实现司法公正,对司法公平提出一些倡议如下: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做到更大程度的公开,披露更多的非秘密性案情;在执行阶段要切实保证犯罪人员的平等;法院要真正地做到独立审判。
关键词:“官当”;刑罚平等;司法公正
1002-2589(2014)05-0103-02
“凡人在法律之前皆为平等”这一西策略律谚语,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其作为近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被正式提出来。其中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两个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文件,都提及并确立了这一原则。可以说,当今的西策略律完全是在这一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同样地,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中,平等亦是重中之重。战国时期的法家对平等极为尊崇,而儒家则大多持否定态度。从春秋战国的孔子、孟子认为不应平等,至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倡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及晋唐至晚清,不平等在相应的法律条文都有所体现。笔者结合当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热点案例的判决及执行,对中国古代和当今法律中的判决、刑罚方面做出对比,探讨一下当今中国司法实务当中的某些有碍司法公正的理由,以做到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中国当今法律刑罚平等的目前状况

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9月22日,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在舆论界引起广泛关注,部分公众拿此案与同时引起广泛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9月25日被执行死刑一案进行对比。中国的新社交媒体新浪微博上各位公众大V通过两案的审、判对比,认为这是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因两案有许多特殊之处,使得部分法律界人士和普通公众对此一直关注。法律刑罚平等是为了做到司法公正。广义的司法公正是指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在内的所有执法机关的执法公正;狭义的司法公正则指法院的审判裁决公正。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辩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现代法治理念下的司法是依照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实现裁判双方是非的,具有则明的特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热切的要求。司法公正应做到程序公开、审判公开、法官中立。

二、“官当”的含义及发展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去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最早在南朝时期的陈代出现正式的“官当”名称,《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官当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也是封建专制制度本身的等级制所决定的。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官吏从来没有与平民在法律上有过平等。官当现象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也绝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它因儒家“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的等级观念而来。可以说,官当这一特权现象本身就是儒家文化的组成部分。官吏阶层垄断法律,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2] 。法律只是用以统治的工具,官吏作为工具的运用者,不受法律的拘束和制裁。
“官当”与礼法等级观念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礼和刑是古代中国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所强调的就是人的贵贱尊卑的等级差别。《礼记》有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礼之等级在各朝条文中都有论述。关于刑,《周礼·秋官司寇》曰:“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3]167官吏贵族纵有违法之行,不用相对于庶民的刑制由此可见。这种礼法等级制度,正是中国古代官当现象出现的文化背景。春秋之后,由于“礼崩乐坏”,法家开始崛起,主张法制,于是“法布于众”,“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开始了中国古代法的成文化。官吏不能再置身于法外,但由于礼法观念的深远影响,法家“刑无等级”的刑罚思想终不能全力实行,议、请、减、赎、当等法律条文自然开始出现。
汉代的儒家思想吸收了法、道、阴阳五行等多派思想,形成了完全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完整法律思想体系。这种思想的核心就是“尊卑长幼之序”,宗法、皇权、纲常、忠义等,无不打着等级特权的烙印。人有差等,礼刑有别,用刑不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官当的出现是必定的。汉朝法制从立法到司法的儒家化,是官当出现的直接理由。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辟”之法“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正如《唐六典》注说:“八议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皆载于律。”[3]173《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均规定:官阶低微,不足以当其罪者,余罪收赎;官已当尽,未重叙之前,又犯罪者,听以赎论。明、清在官当方面比唐宋略为收敛,官吏免刑的范围以笞杖轻罪为主,方式主要是罚俸、降级和除名。如《明律例》规定:官吏应受笞杖刑者 ,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始罢职不叙 [4] 。
清末,沈家本、严复等改良派力主修律,但其不排斥保留贵族的等级特权,章炳麟、孙中山等人受西方平等影响的革命人士虽坚决主张、平等,但在实践中毕竟未能真正推行。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解放斗争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平等观念第一次深深撼动了特权思想,但可惜的是,法制建设没能很好跟上这种步伐,导致传统文化思想不断抬头。1979年老刑法开始实施后,我国的平等的现代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特权对司法的影响并未消除。“官当”这一用词在清末以后从法典中消失。可以说,官当作为一种制度,在论文导读:怎么处理须先请示上级,抓否?审否?判否?执行否?都不能与普通平民一样依律。在请之外,再加一个谐音字:情。同僚们同情,或以情请上,或干脆以情遮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在讼诉之外。议。亲故贵宾自然是得以保身的筹码了,而为官一任,无贤、无能、无功,勤总是有的吧?为上级鞍前马后伺候了那么多,总能“议”点特殊对待。
法律上已被否认,但这绝不等同于官当现象在司法审判中得到了彻底根除。“官当”这一糟粕早已与其他等级特权思想一起,如“疾在胄里”一般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在现今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特权思想不断地与许多新的诱发因素相结合,稍做修饰之后,又站在了阻碍平等进程的位置上,执法部门必须予以消除。
封建社会官员是有特权的。请。官是上级选拔任命的官,官有错,怎么处理须先请示上级,抓否?审否?判否?执行否?都不能与普通平民一样依律。在请之外,再加一个谐音字:情。同僚们同情,或以情请上,或干脆以情遮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在讼诉之外。议。亲故贵宾自然是得以保身的筹码了,而为官一任,无贤、无能、无功,勤总是有的吧?为上级鞍前马后伺候了那么多,总能“议”点特殊对待。减。如果不是罪大恶极,民怨沸腾,为官者终是有高度觉悟,可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经请、议之后,自然可在处罚时降民一等。此时不必惊动上级,司法者自然洞察于心。赎。民事责任可用钱来衡量,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界限可以模糊一些,以期赔钱了事。危害最大的还是“官当”。前列现象毕竟有暗箱操作的意味,罪不公知,黑暗还只限于那只箱中,外面毕竟是朗朗乾坤。
在建设法治国过程中,无论是官还是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官抵罪不可以,官严民一等也不必要。平等是社会文明、法制进步的体现。官当遗风与平等原则背道而驰,根本违背依法治国的原则。我们的法治,是的法治,的法治以平等为基本前提。我们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与历史上等级制度内的平等是根本不同的
三、倡议
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笔者倡议:司法公正,从杜绝官当特权做起。首先,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做到更大程度的公开,披露更多的非秘密性案情。积极主动地公布案件侦查结束后的调查结果,打消老百姓的疑虑,主动利用舆论来完成对司法过程中各个程序的监督。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内的司法机关越来越注重在审判过程中的公开。薄熙来案的一审在新浪微博平台的文字直播就说明了这一趋势。其次,在执行阶段要确实保证犯罪人的平等。最后,法院要真正地做到独立审判。虽然我国的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都明确地规定了法院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但在现实司法审判中有时难以杜绝权力机关和领导的干涉。法院必须完全排除外部干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地做到审判独立,从而到司法独立,真正的体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杨天宇.礼记译注(上、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2.
[3]杨洪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M].台北: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社,1979.
(责任编辑: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