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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功能、价值表征与实践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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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党在现阶段提出的时代命题,但依法治国需要借助社会系统中的软性资源才能得以实现。基于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当代转化形态,也是我国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借鉴性吸收的结果。本文通过对社会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逻辑演进线索的分析,探讨了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功能、价值表征及实践意蕴。
关 键 词: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功能;价值表征;实践意蕴
1007-8207(2015)01-0019-09
收稿日期:2014-12-12
作者简介:吴琳(1970—),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2014年10月,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对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这是我党在现阶段提出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历史命题。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借助社会系统中的软性资源才能得以实现,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体现了软性资源性质的政治功能。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功能

20世纪40年代,罗素曾预言:“在人类历史上,我们第一次达到这样一个时刻: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深思所支配的程度。”[1]“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中国历经各种曲折,孜孜不倦地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而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互融合的理论成果。
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依法治国的现代政治理念。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法学大会上,人们对法治本质的理解达成了共识。人们一致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的政治理念。“在法律统治的自由社会中,立法机关的功能是创造和维护个人有尊严地存活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他的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确立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2]法的重要性不仅是为解决人类社会中的纷争而存在,其重要性还在于,法能够用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法规体系保障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完善,保障人们能够获取更多的公平和正义。“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管子·形势解》)法治代替“人治”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进步,是充分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的重要制度基础。“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管子·权修》) 就是说,法本来是用来发挥民众的作用和才能的;想要发挥民众的才能,就要慎重地委派官职。如果委派官职不慎重,民众就会背离其治理;民众背离治理,则下情不能上达;下情不能上达,民众就怨恨君主;民众怨恨君主,命令也就无法推行了。因此,法治理念对于建设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引作用。
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有效实施。“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依法治国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有效的国家治理方式,也是对现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规范。在当代,一部分人具有“耻言理想、蔑视道德、拒斥崇高、不要规则”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的影响力与渗透力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那么,为什么在一向注重道德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许多道德方面的理由呢?重要理由之一就是我们历来遵循的道德规范与道德要求不是建立在由“陌生人”所形成的社会里,而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中。以“人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的道德要求是“服从”、“顺从”、“听从”。只有“顺从”当权者主观意志的行为,才被认为符合道德。但是在“熟人社会”中的“服从”抹杀了个人积极进取的自由意志,压抑了人自由发展的个性。在“熟人社会”中遵循的道德“不是自律道德而是他制他律型道德;不是满足人的需要、利益和肯定人的发展的道德,而是扼杀人的需求和利益的道德。”[3]今天,随着中国社会逐渐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原来维系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需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如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以诚待人、讲信修睦的思想,清廉从政、勤勉奉公的思想,俭约自守、力戒奢华的思想等等,虽然可以为人们提供有益的启迪,但这些道德规范多是没有限制性与约束性的,并不是每个人都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这是因为个人道德行为是在个人意愿基础上实施的行为,具有抽象性、主观性与非特殊性等特征,个人道德义务无法成为普遍化的社会公德。个人道德义务来自人的实践理性,是的法律化,不是外在的法律化,没有强制力。简言之,“立法的特殊性,就是它责成人们去履行此行为时,仅仅因为它们是义务,并且把义务自身的原则——不管它的理由或者理由是什么——作为意志活动的唯一充分的动机。”[4]中国社会“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从传统自然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工业化社会转型期间,文明秩序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律数量的增加与法律体系建构的完成,更在于已有的法律须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服从与遵守。而后者绝非法律自身所能实现的,它必须依赖每个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与道德信仰的养成。”[5]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秩序的建构过程,也是社会道德建构的过程。2013年12月,颁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把论文导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上一页12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