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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论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161 浏览:57413
论文导读:上都坚持认为“至乱世用重典”,希望通过比较重的刑罚来统治国家,达到安定社会的效果。因此这种思想长期存在国人的脑海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家的思想观念。也正因为这样,大家也想通过12下一页
摘要:行刑社会化主要是指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应注重社会因素对矫正罪犯的作用,这同时也是刑罚执行机关针对大多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出狱后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现实生活的目前状况所作出的有作用的尝试。在当前社会,行刑社会化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将成为各国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自由刑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所追求的目标。本文拟从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理由出发,探讨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目前状况及制约因素,重点研究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应如何完善,并最终提出完善倡议。
关键词:监狱;行刑社会化;目前状况;完善倡议
美国有一位学者克莱门斯·巴特勒斯曾在他写过的书《矫正导论》里提到:对于一个即将好多年的犯人,由于监狱的环境是有警卫看管警戒,而犯人本身只能按照规律的作息时间按部就班,比如吃饭、睡觉、劳作时间或在每个时间段内要做的事情,最后出狱后,我们却指望其离开监狱后变好,成为一名良好的公民,只能说这种愿望是好的,却很难实现。[1]这也表明了他认识到监狱行刑社会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正面影响并想积极推行它。监狱行刑社会化是现阶段世界各国监狱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如何推进我国监狱的社会化进程是当前我们必须探讨和研究的理由。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

目前关于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世界各国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在我国,学者关于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界定有一些代表性观点,这里简要列举如下:

(一)马克昌教授的观点

我国刑法学界前辈马克昌教授在编写的书中《刑罚通论》[2]提出了一个观点,他认为监狱行刑社会化包含两方面意思,它不仅要求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改造,而且最终希望达到能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

(二)林纪东先生的观点

台湾著名学家林纪东在刑法学上研究很深入,在监狱行刑社会化认为社会上的一些团体替监狱里的犯人在释满出狱后需要更多的保护事务。[3]这种观点过于狭窄,它将行刑社会化仅理解为罪犯出狱后所获得的社会保护,而现实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更需要对其进行社会化,以免出狱后不能适应社会。

(三)陈兴良教授的观点

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法适用总论》一书认为,所谓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指不再把监狱看做是单纯的国家机关,仅仅具有国家附属物的性质,而是视为一种社会事业,是解决犯罪这一社会理由的场所,因此加强对于出狱犯人的救助和保护。监狱由过去的全封闭改为半开放甚至开放式的现代监狱,为犯罪人刑满以后顺利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4]这种观点很新颖,把监狱的工作看成是一种社会事业,强调监狱行刑社会化最终的目标是建立开放式的现代化监狱。
这些学者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各有侧重点。首先马克昌教授的观点是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监狱行刑社会化要借助社会力量改造罪犯,以保证刑罚执行的效果,但它并没有将论中国监狱行刑的社会化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行刑社会化当作一种社会理念贯穿到监狱行刑的过程中,只是强调社会对罪犯的帮教和改造作用,所以我认为该观念还有一定的片面性;其次林纪东先生的观点认为行刑社会化只针对罪犯出狱后的阶段,而没有关注罪犯服刑阶段,所以我觉得此观点过于狭窄,不利用罪犯的社会化;再次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有一定的时代进步性,他认为监狱不应该只停留在行使原始职能的阶段,监狱本身就应把自身工作视为一种社会事业,他还主张建立开放式监狱是监狱最终的走向,这种观点既关注社会力量的参与同时又强调行刑模式的改革,较之前两种观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它仍有不足之处。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所谓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指在行刑过程中,监狱为克服刑的弊端,以罪犯社会化为理念,以罪犯顺利适应社会为目标,慎用刑,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罪犯的改造活动中,使罪犯最终实现社会化。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目前状况及制约因素

(一)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目前状况

监狱行刑社会化起源于西方国家的监狱改良运动,后发展到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得以修订,同时我国第一部监狱法也出台了,这表明这一时期我国的刑事执行工作走向正规化发展。监狱行刑社会化思想在这三部法律中均有体现,主要表现在:
第一,《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这三大法律中规定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及程序。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社区矫正机制,其中第二条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了宣告缓刑的条件,明确了缓刑的适用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一大进步,很好地避开了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所带来的弊端,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第二,《监狱法》规定了服刑罪犯享有通信和会见的权利,很好地维系了罪犯与家属的亲情,使罪犯与社会取得一定的联系,不至于罪犯隔绝社会。
第三,《监狱法》规定了离监探亲制度。即罪犯在执行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的制度。确立这一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人道化思想,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第四,《监狱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了明确规定。它设专章规定了利用社会力量教育改造罪犯,其中也有关于劳动酬劳、保险、休息时间和文体活动的规定。这促使监狱大力开展教育文化活动,保证了罪犯的社会化进程。
从上述我国现行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在行刑的过程中已有社会化的思想,且正在一步步探索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措施。但是我国行刑社会化起步较晚,从行刑社会化长远的发展来看,这些规定还远远不够,我国的行刑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改革,下面来探讨一下制约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发展的因素。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制约因素

1.行刑观念落后

在历史上,古代王朝的国君在治国上都坚持认为“至乱世用重典”,希望通过比较重的刑罚来统治国家,达到安定社会的效果。因此这种思想长期存在国人的脑海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家的思想观念。也正因为这样,大家也想通过论文导读:刑罚来管理社会,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主犯,并坚持对他们进行隔离和严加看管,以免危害社会安定。同时监狱的一些工作人员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因为怕麻烦,怕承担责任而不敢对罪犯适用更开放的处罚方式,导致了行刑社会化进程受阻。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上一页12
刑罚来管理社会,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主犯,并坚持对他们进行隔离和严加看管,以免危害社会安定。[5]同时监狱的一些工作人员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因为怕麻烦,怕承担责任而不敢对罪犯适用更开放的处罚方式,导致了行刑社会化进程受阻。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