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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体现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993 浏览:159156
论文导读:封建王朝对民事纠纷的价值追求。但是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只要存在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婚姻家庭等基本民事活动,就必定会出现民事纠纷,进而引发民事诉讼。汉朝统治者面对争讼不休的民事纠纷,其提出的解决途径就是以礼乐教化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天人合一的秩序追求。2三纲五常学说与汉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三纲五常
摘 要 汉朝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对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还是民事法律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重点论述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关键词 德主刑辅 三纲五常 重利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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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主刑辅思想与汉朝民事诉讼制度
德主刑辅思想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主要在民事诉讼制度上。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所提倡的是以德治代替严刑峻法,强调要通过教化百姓已达到天下无讼的目的,这是一直以来中国封建王朝对民事纠纷的价值追求。但是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只要存在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婚姻家庭等基本民事活动,就必定会出现民事纠纷,进而引发民事诉讼。汉朝统治者面对争讼不休的民事纠纷,其提出的解决途径就是以礼乐教化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天人合一的秩序追求。
2三纲五常学说与汉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三纲五常学说体现在汉代刑事法律制度上主要是家庭入法,比如亲亲首匿制度、不孝罪重罚规定、为父母复仇者免罚等等。而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则主要表现在婚姻继承制度上。
首先是婚姻法律制度。《白虎通德论》是东汉时期产生的经学法典,其中就有针对婚姻关系调整的原则性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父母主婚,媒妁传言。社会群体所认可的一般性指导原则是“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匪媒不得”。
其次是身份财产继承制度。父为子纲所体现的是父权思想,父权思想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表现则是父亲对财产所享有的管理、支配、处分的权利。张家山出土的《置后律》主要规定了汉代的身份继承制度,涉及了爵位继承和户主继承两个方面。其中爵位继承在自然死亡和因公死亡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继承规则。除彻侯和关内侯外,自然死亡的一般都是降级继承爵位,因公死亡才能平级继承。尽管随着汉朝社会的发展,爵位继承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孙子或者“同产子”,“同产子”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等旁系的子孙,但是这种扩大还是恪守父系为尊的原则,仍然可以看到三纲五常思想的印迹。在户主继承中,最能表现出三纲五常思想的还是汉代政府赐爵给“为父后者”的做法,也就是通过赐爵给户主继承人,提高其社会地位,从而鼓励其与父母同居。因为作为户主继承人在父亲去世前是不能独立成户的,赐爵给“后子”也有出于补偿的考虑。但是其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彰显汉朝以孝治天下的治国思想,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家长的权威,整肃纲常。
财产继承在汉代分为“生分”和遗嘱继承。“生分”是指父母在世时诸子分家析产,这一制度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商鞅在其时推行“分异令”,强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一规定到了汉朝仍未被废除,只是不再像秦朝那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生分”有悖于汉朝所提倡的以孝治天下的治国策略,影响力逐渐萎缩,到了曹魏时就被废除。遗嘱继承制度随着汉简的发掘已被证实存在,并且相当完善。
3重义轻利观与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重义轻利观可以说与重农抑商政策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小农经济是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基础,传统的小农社会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维护,土地可以把百姓牢牢地掌控。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定带来人口流动,势必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不符合封建统治者的秩序追求,因此重农抑商政策一直伴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当然汉朝也不例外,汉初即颁布贱商令规定:商人不得穿丝质衣物,不得乘坐马车,商人及其后代不得在朝为官。儒家思想自汉武帝后便确立起其在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董仲舒将孔孟的义利观进行了继承发展,成为了当时社会具有深厚影响力的价值观,对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调整和经济活动产生了规范性的作用,一旦“义”与“利”发生了冲突,就会选择牺牲“利”以维护“义”背后所隐藏的社会道德秩序。而汉朝的这种重义轻利观主要是反映到汉朝的借贷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制度上。
汉朝的借贷关系分为两种: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其中有息借贷是汉代重义轻利观的集中体现。汉初,国家对于有息借贷的限制与打击较少,随着重农抑商政策逐渐加强,到了西汉中期,国家开始加强对有息借贷的法律限制,也就是对借贷的利率作了一定的限制,防止利率过高,违反儒家所倡导扶贫济困精神,而对于“取息过律”者一律严惩。
此外,汉代重义轻利观还体现在民事诉讼上。正如前文所述,韩延寿和许荆在审判兄弟争财的案件时,皆是选择用教育感化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而不是直接根据律法对当事人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可见,官府更加重视“义”的维护,对个人财产权益并没有给予同等的重视。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官府首先考虑的是是否符合儒家所提倡的义利观,而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就居于次位了。
儒家义利观对于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过分强调“义”会忽略个人追求私利的需求。追求私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过度遏制,正确的做法应是合理地引导人们追求私利的行为,使其在符合社会法律、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进行有序的活动,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击。
总之,汉朝的法律思想对民事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德主刑辅思想、三纲五常、重义轻利观等都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统治者通过将思想融入进法律,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制约。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jfxlw/lw44409.html上一论文: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