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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629 浏览:9616
论文导读:
摘 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表现出的一种新形式,通过“在线交易”的模式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与民众对闲散资金进行利用的需求,使民间借贷最大限度的突破地域的限制,充分发挥其优势。但伴随着网络借贷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许多新理由,例如监管不完善、准入标准不明确、信用系统不完善等,本文在对网络借贷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制定相关法理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完善信用评级等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 网络借贷 法律制度 监管
作者简介:何雅洁,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经济法方向。
1009-0592(2014)06-100-03
在我国,民间金融作为与金融相对的形式而存在,近几年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形式也逐渐被人们接受,国内的网络借贷公司十分迅猛的速度发展,2007年7月在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经营网络借贷平台的网站“拍拍贷”,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层出不穷,已经达到了上百家之多。
但随着其不断的发展,也出现了监管法律的缺失、准入标准不明确、信用系统不完善等弊端,这些因素都为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理由埋下了隐患,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正式由于这样的理由,对网络借贷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变成急待解决的理由。

一、关于网络借贷的定位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内涵

网络借贷被普遍认为民间借贷的新发展形式。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中担任重要的角色。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又被称为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①。网络借贷的方式正式由于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殊优势,以互联网平台为手段,拥有传统借贷所不具有的优点。

(二)网络借贷平台与其他借贷模式的区别

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借贷模式,其与商业银行的信贷和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都有区别。网络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信贷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不同:
首先,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系统化,有正规的流程和规定的利率,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区别,但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则不同,因为其实质上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活动,所以不同的个人之间借贷条件可能相差较大,随意性较强。
其次,商业银行利润来源主要是通过存贷款之间的利差获取,所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会进行相当严格的审查,并且通常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贷款门槛高;但网络借贷平台中,借贷数额可能从百元到万元不等,并且通常不需提供抵押担保,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相对宽松,进入门槛较低。
再次,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是针对大企业、大项目,对于贷款都有严格监管规则和业务流程。但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对于资金的用途则没有有效的监管系统,主要针对的借款群体是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工薪阶层或者微小企业等,并且借款多是用于生活用途,例如购买家电、装修或创业等。
最后,商业银行是作为金融机构,主营业务即是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资格,其极有可能异化成为非法集资,特别是随着其迅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仅作为中间角色,甚至参与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直接进行交易,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网络借贷虽然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由于其通过网络技术的方式,也产生了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相同的地方。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民间借贷主要是通过熟人之间的信用为基础而产生的借贷,借贷范围基本限定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但是网络借贷突破了这种空间的限制,让两个陌生人之间也可以进行资金的借贷,这自然也打破了民间借贷所需的信用基础,这也是网络借贷之所以产生各种理由的理由之一;除此之外,网络借贷主要是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并达成一致,而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通常面对面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二、我国网络借贷的目前状况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目前状况

2007年7月,“拍拍贷”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上海成立并且正式运营。拍拍贷在创立之后发展迅速,截止至2012年上半年,拍拍贷的注册用户已达120万,累积成交金额接近2亿元②。
而到目前为止,活跃的P2P公司约有30余家,P2P的客户已达数百万个,实现的贷款余额超过300亿元③。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全年网络融资已达130亿元,一些主要的网络借贷平台,每月交易金额合计约3000万元以上④。

(二)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活动中存在的理由

一方面,对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与流向难以审查。根据民间借贷的惯例,借款方所出借的资金应以其自有存款为主,但网络借贷平台因其特点,难以审查借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能会让不法分子在洗钱时有机可乘。而在资金的流向方面,我国的信贷政策对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有严格的法律制约⑤,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活动时,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的证明,但由于只是进行资料上的形式审查,并且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伪造相对容易,所以对以资金的实际用途依然难以确定,这极有可能导致部分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
另一方面,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难以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其一,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追求手续简单方便快捷的目的,多数时候甚至不用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进行贷款,而在借贷活动中,网络平台也仅仅充当的角色,对借款人的信用不负有担保责任,当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时,出借人较难追回资金,并且也没有其他可行的救济途径,利益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其二,为了拓展用户群体,在用户注册时的手续较简单,仅仅要求注册人提供基础的,如户口本、、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详细住宅地址、借款用途证明等,也只要求上传复印件,在现有技术手段的条件下,被伪造的可能性较大,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常会出现网络借贷诈骗的案件,造成出借人的损失,严重威胁了其的资金安全。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jfxlw/lw42629.html上一论文:论基层治理的若干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