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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中国企业***收购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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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2010年3月28日沃尔沃正式被吉利收购,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纷纷加快了海外收购的脚步。然而,近年来,我国企业海外收购成功率并不高。本文将从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总体状况,分析中国企业海外收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进而提出如何防范这一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中国企业 海外收购 法律风险 防范
1 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总体状况
1.1 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重要性 自2003年经历十几年艰苦谈判,中国开启了WTO新时代以来,中国只能越来越深入的参与国际市场,再也退不回原有的发展模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中国企业过去的发展方式显然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需要开辟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外来企业比国内企业以更快的速度强大着自己,而且占据着我国部分市场的支配地位,外资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49%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中国企业需要顺应“走出去”的国家发展战略,在海外市场寻求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海外收购就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1.2 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目前状况 虽然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收购具有重要作用,但回顾中国企业近年来的海外收购历程,中国企业的海外收购之路走得异常艰难。
2003年2月,京东方科技集团则成功收购了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的TFT-LCD业务;2003年11月,TCL集团成功收购了法国汤姆逊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彩电生产商;2005年,知名品牌IBM的全球台式电脑和笔记本业务被联想公司收购。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研究表明:在过去20年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平均以每年17%的速度增长。
然而在麦肯锡的研究结果显示:在过去20年里,中国企业有67%的海外收购并不成功。比如,2005年中海油宣布拟出价185亿美元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从而发动中国企业有史以来最大的海外收购大战,但最终失败。而上汽集团在收购韩国双龙公司不久之后,便由于该公司的罢工事件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
上述数据和案例,无一不直接或者间接反映出中国企业进行的海外收购是一项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投资方式。因此,对风险的认知以及全面完善的防范手段成为中国企业海外进行收购取得实质性成功的重要保证。
2 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法律风险
2.1 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与中国相比,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这套制度的特点在于:第一,该制度更多的是从其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考量;第二,该制度仅针对外国企业;第三,该制度审查的内容,除了反垄断等理由之外,还更加关注诸如国家安全、国际竞争力等理由;第四,在审查程序上,更为复杂;第五,在执法上往往严于立法,在敏感案件中尤其如此。由此可见,这套制度对于外来企业的制约和审查极其严格。因此,逾越这一障碍,是企业顺利完成收购的前提。
2.1.1 国家安全审查。外资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顾名思义即是资本输入国对于外资企业收购本国企业,是否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进行的审查。自从中国企业开始进行海外收购之后,遭遇资本输入国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而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不胜枚举。如2005年,联想集团收购IBM全球PC业务案中,美国国会议员就曾以IBM有相当数量的政府合同(包括军方合同)关系到国家安全和IBM位于北卡州研发三角区公园的设施可能成为我国间谍目标为由,要求CFIUS(全称: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美国财政部下属“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联想收购案进行调查。这次审查差点导致联想收购案的失败,足以说明,国家安全审查在中国企业海外收购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由于欧美各国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各有规定,鉴于美国为中国的第一大对外贸易国,其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力巨大,因此,以下将主要对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阐述。
在美国,海外投资审查中涉及到国家安全维护的法律法规有:《埃克森-佛罗里正案》;1992年《伯德修正案》;《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一些针对专门领域的外资管制法规。
《埃克森-佛罗里正案》是由CFIUS负责实施,该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部长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等”。该修正案规定,总统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结束对一家美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因此,一家外国企业想要并购一家美国公司,如果涉及到任何可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产业,该项跨国并购案必将受到相应的特别审查,用以判断该项收购是否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损害威胁。
《伯德修正案》较之《埃克森-佛罗里正案》,增加了两种实施调查的情况:一,如果收购方是由外国政府制约或者代表外国政府;二,收购可能导致在美国从事州际贸易的人受到制约并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这一修正案的出现,实际上是美国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政府企图通过立法,最大限度的给我国这样的以国家制约、控股,甚至参股的企业并购美国企业设置障碍。
美国于2007年又正式颁布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相较于之前两个修正案,它延长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时间,扩大了安全审查范围,增加了审查程序的复杂性,为意图并购美国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置了进一步的障碍,并且迫使很多外国公司自动放弃收购美国重大企业。
2.1.2 反垄断审查。近年来,欧美等国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一直都是海外收购方面面对的主要壁垒。
从美国来看,其国内反垄断立法体系较为完备。包括: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它的第7条是规制企业并购的主要法令;1914年生效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从欧盟来看,欧盟内部的反垄断法包括:一,由欧共体委员会制定的条约。上述条约涉及到《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理事会关于企业间并购制约条例》等。二,由各国自己制定的国内的反垄断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对于企业间的兼并、收购都有相当严格的程序和审查规定。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jfxlw/lw2280.html上一论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