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探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04 浏览:13083
论文导读:员指导下,接触相关的12下一页
根据教育部和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精神,我国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将面临重大变革,探索一套体现地方高校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以培养出更多更好的法律人才来回应现实需要成为地方高校和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们和管理者们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本文对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选定、培养模式的选择、人才培养体系的设置和师资队伍的建设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地方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一、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选定

目前,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专业设置的盲目性、人才培养的同质性两大问题最为突出。根据《挑大学选专业——2011 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中的资料显示,目前已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已经达到453所。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暂无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各地方性高校之间,不大注重法律职业特点,忽略其所依托的区域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需求,不能有效地利用当地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的有利条件,欠缺科学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使其在人才培养上普遍不顾及自身条件、培养能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在人才培养定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同质性,致使毕业生千人一面,既没有学校人才培养特色,又没有个人素质能力特质,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面对前述问题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地方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选定上应该立足地方性和应用型这一目标。因为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高质量多类型的,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区域经济、社会、法治发展需要重点培养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提升我国社会法律服务的总体水平。从而输送更多当前社会上急需的实务能力较强和有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面向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村镇的基层法律职业人才。以三峡大学法学人才培养为例,由于三峡大学是一所水电特色鲜明的地方性综合大学,其法学人才的培养结合学校水电特色,着力培养熟悉水利水电行业法律制度的法学人才。同时,作为一所综合性大学,学校的医学和管理学学科实力雄厚,强调法学人才的培养面向医疗行业和企业法务,积极推动“学校—实际部门共同培养”的机制,坚持人才培养以“服务地方”为根本,打破高校作为单一教育主体的常规,将高校、司法实务部门、涉法行业企业三方教育资源有效系统融合,构建高校、司法实务部门、涉法行业企业合作培养新型人才的培养机制。使得我校法学人才的培养正逐步实现“入主流、创一流”的目标,推动我校法学人才培养和法学学科发展走向一条特色之路。

二、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与人才培养体系的设置

1.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

(1)法学通才教育模式
该模式强调法学院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学通才,即培养一批既全面了解法律体系又能在某一特定领域进行深层次研究的法学人才。该种教育模式的课程设置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学习法学入门课程,目的在于帮助新生更好地学习下一阶段的实体法律。第二阶段是掌握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课程,即熟悉各主要法律分支学科。第三阶段的学习具有较强的研究性质。
(2)律师职业教育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首先,法学院学生的入学起点高,法学院的学生都必须具有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其次,法学院在授课方法上采案例式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法律事务训练、职业技能培养。最后,这种案例式教学方法在注重培养律师的辩论等技巧的同时,学术性的色彩非常浓厚。
(3)综合性法学教育模式
其培养目标在于培养既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又能够从事公共管理的综合性人才,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这种模式。这一模式第一阶段开设大量的法学必修课,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法学职业责任感、理解法律与其他社会学科的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的本质。第二阶段包含大量的必修课和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自由的选择自身将来的发展方向。通过该模式的培养,使学生成为既熟悉法律理论又了解公共事务管理基本知识的综合性法学人才,适应多元化社会的需要。
上述各种模式均有其特色,我们认为,地方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应该以综合性法学教育模式为主,同时吸收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中对于法学学生实务能力培养的特色。以协调法学教育中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即地方高校的法律高等教育应当通过通识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较高的人文素质,通过专业教育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通过职业教育培养其进入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以避免为了提高法科学生就业率而片面强调职业教育而忽视通识教育乃至专业教育,从而最终避免只培养出了徒具皮囊的“法律工匠”,甚至只培养出缺乏法治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而善于投机专营的“讼棍”。

2.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设置

我们认为,根据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特点,其人才培养体系应该包括三部分内容:首先是课程体系及其融合。课程体系包括四类:分别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群、专业核心课程群、专业方向课程群和专业技能课程群。前两部分体现法学专业基础,后两部分体现法律职业需求。其次是法律技能训练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实验→实训→司法见习与实习”三个阶段。最后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该体系具体包括课程体系质量保障、课程质量保障、学生学习管理保障、实践教学保障、学生创新能力保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技能训练体系中法律实训环节的重要意义。法学教育实训就是学生在完成了相关的专业理论课程后,在进入毕业实习前,针对本专业应当掌握的职业技能,进行强化训练,以使其能熟练掌握相关技能的过程。实训与一般的实践教学不同。实践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按课程教学计划,有目的地实施的一种教学安排,往往要解决预定的问题。而法学实训则是将学生置于实训基地这样源于:论文的格式www.7ctime.com
一个开放性的平台中,在实训基地的人员指导下,接触相关的论文导读:
法律实务活动,完成理论知识的强化。另外,实训也不同于毕业实习。毕业法学实习的内容存在着片面性,比如学生一旦选择了法院实习,则接触的就大部分是法院的实务工作,对其他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涉法企业的工作内容的了解程度就会打折扣。虽然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能力有共通之处,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多样,而不同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侧重有所不同,比如法官的工作更侧重法律解释能力、审查和鉴别证据的能力,律师的工作更侧重辩论技巧、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及获取和掌握证据的能力,涉法企业的工作则更多地要求沟通协商能力、谈判的能力等。所以,学生在实习中虽然与社会接触较多,但带习老师常常难以综合地考虑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其各种技能,只能根据部门工作要求来带习,而且学生在较短的实习时间内也无法实现在多个单位的实习,而这种片面性正是实训可以弥补的。

三、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建设

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教师,即关键是看我们能否建设一支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在目前的教师评价体系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落实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主要建设法学教师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各地方高校在当前职称考核评价体系的影响下,教师主要精力都是放在承担科研课题、发表科研论文上,高学历、高职称的法学院教师往往只愿承担研究生的授课任务而不愿承担本科生的教学工作,教师们腾出更多的时间去做律师业务已成为高校法学教师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这十分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因此,应该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制度,把教学型和科研型教师进行科学化考核,合理平衡本科教学指标与科研指标的权重。调整担任法律实务教学的教师评聘和考核办法,对担任实践课的教师侧重考核其在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能力。同时,注重为法律实务教学型教师提供更多的在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机会,以提高其对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总结能力。
另外,还需要教育部会同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地方高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高水平教师保驾护航。我国目前地方高校法学师资队伍的现状是专任教师严重不足,优秀教师不断的跳槽到东部、到省会中心城市。这种现象对诸多地方高校尤其是西部的地方高校冲击是很大,除了显性的人才流失以外,法学教师还存在着隐性流失,相当一部分教师源于:初中英语论文www.7ctime.com
在不离开岗位的前提下,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在律师机构或企业中,甚至是自己办公司等,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根据教育部和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精神,国家将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即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前者实施起来的难度不大,但后者实施的难度十分巨大,因为符合条件的这类专家在单位本身就是业务骨干,这批骨干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或者企业法务精英,要到高校任教都面临很大多障碍。这也迫使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考虑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问题,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尽早地建立有效的人员选用和退出机制,让教师树立不进则退的危机意识,尽早形成符合高等法学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的、高水平稳定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阳建勋.浅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经济研究导刊,2012,(10).
[2\]吴兴杰,周婷婷.新加坡大学法学教育模式的历史沿革.中国法学网,2012-6-3.
[3\]向歆,刘博.医事法学专业法学实训基地建设之探析.中国医药指南,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