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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策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63 浏览:22839
论文导读:通过与“龙头”企业的对接,成为“龙头”企业稳定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或生产加工车间,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农民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社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社员通过合作社不仅能够稳定地实现
摘 要: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在进一步发展的道路上却遇到了很多问题。文章在深刻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困境 建议
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想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之后有些地方政府进行了小规模实验,但未形成气候。随后,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2004年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了很多鼓励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具体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2006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个,农户成员达到348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比2002年提高了近11个百分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数量大增,而且合作的领域也在不断的拓宽,从技术互助、信息传播扩展到资金、技术、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从简单的购销环节合作扩展到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配套服务。不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了生产标准化、分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数据显示,2006年末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占全国总乡镇数的36.6%,其中有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占全国总乡镇数的16.2%。全国东中西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布差距较大,2006年年末,东部地区有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占全国总乡镇数的23.4%,而西部地区仅为10.9%。2006年年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自主拥有注册商标26600多个,为成员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价值896.2亿元,销售农产品1.7亿吨,对成员开展技术培训3340万人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400元,成员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动因分析

第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建立新型农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合作,使单个农民互相联结成有力的群体,获得协作的生产力,形成足以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竞争力。依托合作社进入市场,相比农民各自分散进入市场,首要的优势就是成批量的购入、销售,排除了中间盘剥,降低了交易成本。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使农民形成规模种植,批量加工,形成适度规模,解决“小而散”的制度缺陷,有利于现代科学技术和大规模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推广。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农户统一提供技术指导和统一进行供销活动,使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和交易费用内部化,把这些环节上的外在经营变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经营,从而真正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农民可以分享加工、流通等领域的利润,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与“龙头”企业的对接,成为“龙头”企业稳定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或生产加工车间,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农民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社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社员通过合作社不仅能够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优先进入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劳务收入,还可以获得股利和按交易额进行的二次返利。加之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公司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民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三,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健全与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遵循自主、、平等和团结的价值理念,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管理和经济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服务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社宗旨,使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农民自己的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员利益的一致性,使他们结成具有较强亲和力的利益共同体。正是这些其他服务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第一,数量庞大,但规模小,质量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设立初期,只注重了数量,只要符合设立条件的就可进行登记,致使合作经济组织数量骤增,但质量普遍不高、规模偏小,使合作经济组织流于形式。另外,没考虑到区域规划问题,同类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复登记,一方面容易造成恶性竞争、“窝里斗”;另一方面使本就缺乏的资金、技术等有限的资源向不同方向流动,不能实现集中使用,造成规模不经济。
第二,融资渠道有限,缺乏足够资金维持组织运营。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个体成员经济实力弱小,无力提供充足资金,会员会费缴纳寥寥无几。而且政府投入有限,因此所需大额资金只能向银行借贷。但我国商业银行更愿意将资金贷给那些资金实力雄厚、资信等级较高的信贷对象,这些条件恰恰是合作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致使合作社向银行贷款、内部筹措资金和吸引外部投资困难。目前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启动资金,各级财政给予的资金支持也是杯水车薪,导致经济来源严重缺乏、资金短缺,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扩大规模、实现可持续性发展过程中举步维艰。
第三,缺乏经营管理人才,过度依赖政府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头人需要在群众中有威信、有经济头脑,还要能够在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同时,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效益,但现实状况是大多数的农民带头人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摘自:7彩论文网毕业论文下载www.7ctime.com
合型人才缺乏,更谈不上运用现论文导读:
代管理技术进行策划管理,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于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能依赖政府或龙头企业,但是一旦失去政府支持或企业订单,合作经济组织就会面临解散的危险。另外,一些政府机构在涉农经营中尝到了甜头,直接插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以政府干预代替市场经营,通过垄断形成利润,导致政府侵占了农民的利益。
第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一些合作经济组织会员制形同虚设,入会、退会没有严格的手续,会员不固定,权利义务不分明;一些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制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但不严格照章办事,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与会员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没有实行盈余返还分配制度,会员与非会员、入股会员与非入股会员、交易多的会员与交易少的会员都没有实质差别。同时,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决策、选举、自主经营还不规范,这些都影响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体型组织建设,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鼓励和支持运作良好的组织积极开展多项经营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其树立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提高对社员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完善各项经营和服务,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使合作经济组织及社员获得更多利润。
第二,拓宽资金获取渠道,为经营活动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作为独立经营的自主自助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除了积极争取政府的资金支持和银行贷款之外,根本途径是建立健全积累机制,依靠社员投资和通过有效经营,增强自身积累能力,克服资金不足的困难。另外,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可考虑采用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方法,吸引外部资金,进一步拓宽资金获取渠道。
第三,面对人才匮乏的困境,各级政府应对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培育新一代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家。要积极发挥农村的人力资源优势,增加人力资源开发投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把更多的农民培养成有较强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持。
第四,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力分开,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机构,构成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有机整体。另一方面,强化组织内部管理,增强对社员的凝聚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完善内部管理才能体现社员的权利,保护社员各项权益,也才能更加有效地利用自身资源,提高经营效益。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制定完整的章程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建立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并进行切实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作者单位: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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