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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矫正思想历史演进-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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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拉古所起的作用,法典规定了能施加的法律程序和惩罚方式:“石击处死,从悬崖上扔下摔死,绑到火刑柱上让罪犯遭受慢死的痛苦和垂死过程中社会民众的,或者用罪犯来祭祀正式奉献给神灵。”包括禁止活埋罪犯和捣毁他们房子的处罚较少。公元前450年罗马《十二铜表法》,以及犹太君主公元450年编撰的法典,奠定了欧洲法律的基础
摘要:从世界范围上看,对待犯罪人的刑罚方式——矫正方式,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时期,一个源头以古巴比伦国王在公元前1750年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为代表,另一个以古希腊在公元前7世纪制定并以立法者名字命名的《德拉古法典》为代表,接着是公元前450年罗马的《十二铜袁法》。理性和矫正改革的时期,涌现出了诸多改革人士和改革思想观念,切萨雷·贝卡利亚和犯罪学的古典学派,杰里米·本瑟姆和“快乐计算法则”,约翰·霍华德与感化院的诞生,最为著名。
关键词:矫正思想;刑罚方式;矫正方式;历史演进
1672-2663(2012)01-0010-07
从古代到中世纪到美国独立战争,矫正主要是由划桨苦工、、流放、肉体刑和死刑组成的。在18世纪后半期,启蒙运动引起了刑罚政策的改变。不是强调对罪犯的身体处罚,而有影响的思想家,如贝卡利亚、本瑟姆和霍华德,寻求改造罪犯的方法。这些变化首先倡行于欧洲,然后在美国得到了充分发展。

一、从公元前到中世纪

(一)公元前时期

已知最早的对禁止行为的综合规定出现在公元前3100年的美索不达米亚苏美尔人的法律中和《汉谟拉比法典》中,《汉莫拉比法典》是由古巴比伦国王在公元前1750年制定的,这些成文法典包含有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施加于犯罪的各种惩罚种类。西方法律的另外一个重要祖源是古希腊在公元前7世纪制定并以立法者名字命名的《德拉古法典》,这部法典第一次消除了公民与奴隶在法律上的区别待遇。由于德拉古所起的作用,法典规定了能施加的法律程序和惩罚方式:“石击处死,从悬崖上扔下摔死,绑到火刑柱上让罪犯遭受慢死的痛苦和垂死过程中社会民众的,或者用罪犯来祭祀正式奉献给神灵。”包括禁止活埋罪犯和捣毁他们房子的处罚较少。
公元前450年罗马《十二铜表法》,以及犹太君主公元450年编撰的法典,奠定了欧洲法律的基础。在古希腊和其它古代国家时期,如在古埃及和古以色列,把罗马法的违法者贬为奴隶、驱逐、杀死、和肉体摧残。在多数欧洲国家,今天熟悉的法律制裁方式,直到公元1200年的中世纪才开始出现。在中世纪前的欧洲,把应对犯罪看做是私人事务,由遭受伤害的人,或者由家庭成员担负起报仇的责任。按照同态复仇(1ex talionis),或者报复规则,进行报仇加害。这个原则成为盎格鲁撒克逊人社会法律的基础,直到诺曼人在1066年征服英格兰为止。

(二)中世纪时期

在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和欧洲国家的世俗法律(secular law)是根据封建制度制定的。在没有强大的政府的情况下,由于封建主们彼此寻求报复违法犯罪者,邻里之中的犯罪呈现为战争的特点,社会的和平秩序遭到危害。相应的,作为减少暴力血亲复仇出现的方法,被害人赔偿金(wergild)制度或者支付摘自:7彩论文网学年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钱作为对伤害的赔偿,到1200年时已经在英格兰发展起来了。在这个时期,把处理犯罪作为个人私事由个人解决的习惯,逐渐让位给了这样的观念,该观念认为社会的和平秩序要求社会民众参与确定犯罪或无罪并且参与执行刑罚。
因此,刑法把重心集中在维护地位和财富相同的人们之间的社会秩序方面。乔治·鲁舍和奥托·基希海默尔描述了这个程序:“如果,在最激烈的时刻,或者在酒醉状态中,某人实施了侵害尊严的犯罪,承认道德或宗教上或严重伤害或杀死了他的邻居……把自由男子召集起来的严肃集会,宣告裁判并且使罪犯支付被害人赔偿金或者做出忏悔以便被害方的复仇心愿不发展成为血亲报仇和无政府状态。”假如涉及的当事人,对犯罪的主要处罚是忏悔和支付罚款或者归还财物,没有钱的较低阶层的罪犯,只好接受由他们的主人掌控的肉体处罚。
在这个相同的期间,作为强势社会组织的教堂,拥有它自己的教会刑罚制度,教会刑罚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整个社会。尤其在1-15世纪天主教审判异教徒的宗教裁判期间,教堂热衷于处罚那些违犯了教会法的人们。同时,对于要求神职人员帮助(benefit of clergy)的人们,教堂则提供免受世俗指控的避护。神职人员的帮助会及时惠顾到所有浸润文化修养的人。
在中世纪后期,特别是从15世纪到16世纪,政府的权力壮大了,而且刑事法律制度更加充分发展起来了。随着贸易的兴盛,封建制度秩序的崩溃和中产阶级的出现,其他形式的刑罚被应用了。在19世纪之前,除罚款之外,五种刑罚在欧洲普遍适用:划桨苦工、、流放、肉体刑和死刑。这些刑罚中,每一种都有特定意图,而且每一种刑罚的发展都与存在的社会状况相关联。那时,没有部门或者其他集中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威慑制止是犯罪制裁的主导目的。因此,在19世纪以前,通过公开当众惩罚罪犯,威胁所有的人,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好方式之一。
1 划桨苦工
划桨苦工(galley slery)是强迫男人划船的做法。现在,普遍认为划桨苦工与古罗马或古希腊的做法相符,直到18世纪中期才正式废止了划桨苦工。然而,到16世纪时,随着重力帆船的出现,划桨苦工的刑罚方式开始衰落。起初只使用奴隶或在战争中捕获的男俘虏做划桨苦工,随着时间的推移,划桨苦工逐渐成为某些罪犯的处遇,它时常当做战船对死刑犯的暂时解救。根据1602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公告,划桨苦工比平常市民社会的惩罚更加仁慈,即使这些桨手可能仍旧戴着锁链生活。
2 
直到中世纪后期,监狱主要用来拘留等待法庭审判的人们。正如朗拜因所指出,作为配置与轻罪的刑罚,时常针对那些不能支付他们罚款或履行债务的人,短期适用于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古代,罪犯在等待刑罚惩罚的时候,被关在笼子里、采石场,乃至在罗马法庭下面的法官专用室。在19世纪之前,对于大部分罪犯,不是主要的刑罚惩罚方式。一般把未决犯的场所称为看守所(jail),把已决犯的场所称为监狱(prison),广义上统称为监狱。这些监狱的状况令人胆寒。男人、女人和孩子,健康的人和病人被在一起;强壮的欺凌劫掠赢弱的,公共卫生无从谈起,疾病肆虐。而且,对于囚犯的看守,政府主管当局也没有采取措施、建章立制。通常,看守把他自己的工作视为一个赚钱的买卖,把食物和铺位卖给他监管的对象。因此,贫穷者不得不依靠慈善者和宗教团体带给他们的救济而维持生存。
在16世纪开始了改革监狱的尝试。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政治力量发展得更加集中,而且经济开始从农业生产转向工业制造。由于解除了与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乡村的穷人在农村到处游荡,或者漂泊到了城市。新教改革强调苦力劳动的重要性,欧洲的改革家强烈要求寻求某些方法给懒惰的贫穷人提供劳动的机会。由于这些呼吁的推动,教养院(house of correction)或“济贫院”(workhouse)应运而生。在1553年伦敦主教尼古拉·里德利劝说爱德华六世捐赠出布莱威尔宫殿,用作第一个教养院,“布莱威尔”一词逐渐成为英国所有教养院的蓝本。根据1609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英国每个县必须兴建“教养院”(bridewell)或济贫院。这些设施不是仅仅作为拘留的场所,而看守所仅仅是拘留的场所;这些设施综合了济贫院、救济院和行刑机构的主要成分内容。然而,看守所却被认为促成了囚犯的懒惰,教养院则被定期灌输“更有益于诚实生活的职业劳动习惯”。囚犯——主要是论文导读:具匠心。它是围成一个中心场院的一栋八边形建筑物。从中心辐射出八个长长的分列式房间,用以按照犯罪严重程度、性别或者非犯罪贫穷人成员的地位来隔离囚犯。白天,囚犯在公共区域劳动;晚上,把囚犯分离开睡觉。3 流放(transportation)从古代时起,就驱逐或流放违犯社会规则的人。随着17世纪封建制度的崩溃和经济状况的
、乞丐、轻罪罪犯和懒惰的贫穷人如孤儿和病人——受到惩戒和安置劳动。在教养院制作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因此监狱能够自给自足并且不需要政府财政补助。
类似于英国教养院的机构也在德国、法国、荷兰和意大利出现了。在1775年考察了这些地方后,英国刑罚改革家约翰·霍华德,被它们的清洁、纪律训练以及强调通过学习圣经和规范习惯来改造罪犯的实践深深打动。一个机构门口上方刻写的一句箴言,简明扼要地给囚犯定义了法律的权威:“虽然我的手是严格严厉的,但是我的心是仁慈善良的。”这个箴言影响了监狱后来的发展。
欧洲国家的机构中,米兰教养院建于1755年,根特的一个类似机构“矫正所”于1772年建造,引起了特别关注,后者是因为它的建筑设计独具匠心。它是围成一个中心场院的一栋八边形建筑物。从中心辐射出八个长长的分列式房间,用以按照犯罪严重程度、性别或者非犯罪贫穷人成员的地位来隔离囚犯。白天,囚犯在公共区域劳动;晚上,把囚犯分离开睡觉。
3 流放(transportation)
从古代时起,就驱逐或流放违犯社会规则的人。随着17世纪封建制度的崩溃和经济状况的恶化,英国和欧洲国家的监狱和教养院的人已经爆满。“新世界——新大陆”代表着一个便利的地方,把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的罪犯从本土流放到那里,他们不可能再回到本国。俄国人则被流放到西伯利亚,时常意味着死亡。
起初,英国囚犯能选择流放以代替绞架或鞭刑柱。1597年颁布施行《流浪罪法》,规定了流放。到1606年,由于开拓了弗吉尼亚殖民地,把罪犯流放到北美,对殖民者在经济上非常重要,因为流放犯要为他们劳动。流放也有助于减轻英国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看来,运输很成功,以至于1717年颁布的一项法令容许把囚犯交给私人承包商,于是承包商把罪犯用船运到殖民地并且卖出他们的劳务。在刑期届满之前返回英国的囚犯要被处死。1718年颁布的《流放法》把流放确定为非死刑犯罪的标准刑罚,从1718年到1776年估计有五万英国罪犯被用船运到了北美殖民地,在1772年有1/5的男性囚犯被流放。
由于美国独立战争爆发,英国流放罪犯的做法暂时停止了。到这个时候,关于流放刑政策的合适性问题也出现了。有些批评家指出,将囚犯遣送到比在家生活还要容易的国家是不公平的。也许更重要的是,到18世纪开始时,美国种植园主发现,与英国囚犯相比,非洲奴隶是更好的工人,经济上更加有利可图。输入黑人奴隶戏剧般地增加了,英国的监狱再次变得过度拥挤了,而且大量罪犯被安置到沿泰晤士河岸的囚船(hulk)(废船)上生活。
在1787年英国再次实施流放,但是这次把罪犯流放到不同的地方去。以后的80年里,16万囚犯从大不列颠和爱尔兰流放到了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塔斯梅尼亚和其他地方。如历史学家罗勃特·休斯解释说:“每个罪犯面对相同的社会前景。某些私人,在确定的年数时间期限,他或她为英王效力,或者为了英王的利益。然后,赦免状或者假释许可证就来了,任何一个都允许他自由地出卖他自己的劳动力和选择他劳动的地方。”然而,在1837年,国会的特别委员会报告称,流放不仅远远没有改造罪犯,而且彻底引起了社会堕落。批评家指出,英王一直在强迫英国人当“奴隶直到他们被判断适合成为农民为止”。这个委员会建议,监狱制度应该罪犯并且强制他们做苦力劳动。这项建议的内容只有部分被采纳;直到1868年,英国才停止了全部流放做法。
4 肉体刑和死刑
虽然肉体刑(corporal punishment)和死刑在整个历史时期一直在使用,但是从16世纪到18世纪,在英国和欧洲尤为残忍。举例来说,如1532年《德国刑法典》规定:“普通杀人凶手或者盗贼罪该加戴锁链绞死或用剑斩首。谋杀她自己婴儿的妇女应被活埋并钉在尖桩上,叛逆者应溺死并且分尸四块。其他重罪罪犯可烧死,或者溺死,或者用轮子碾碎他们的肋骨使之在极大的痛苦中死去。”
因为他们把刑罚公开视为有效的威慑制止犯罪方式,所以主管当局在集市广场上执行刑罚,以便让在场所有的人看到。刑罚本身严酷:广泛适用鞭打、伤残身体和烙印,而且处死是许多重罪的通用刑罚。例如,在亨利八世(1509-1547)执政期间约72000人被绞死,在伊莉莎白时期(1558-1603)竟一次就把300--400名流浪汉分几排绞死。现代同样的事情发生在美国,曾经绞死15000-23000名美国人。死刑可能或者“仁慈地”立即处死(斩首、绞死、铁环勒死或者活埋),或者延长处死时间(火烧或者用车轮折磨致死)。如斯皮伦堡所言,在英国延长处死时间的做法实际上没有被接受,“虽然1701年的著名小册子主张绞死不能有效地威慑制止潜在的犯法者”。
没有被执行死刑的那些罪犯被施以各种不同的伤残身体的肉体刑——截去一只手或一根手指,割掉鼻子,割下一只耳朵,或者烙印——以便社会公众能识别出该罪犯。此类伤残身体的肉体刑通常不可能使留有明显身体特征的个人找到体面的工作。总之,几乎每一种可想像出的酷刑折磨方法,都以报应、威慑、国家主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名义施加于犯罪人。
在此时间,刑罚严酷程度升高的理由是不清楚的,但却被认为反映了刑法的扩张,提高了世俗当局的权力,尤其在18世纪归因于犯罪增加,以及经济制度源于:7彩论文网毕业论文致谢范文www.7ctime.com
的变化。例如,英国规定死刑的犯罪数量从1688年的50件增加到1765年的160件,到1800年的225件。有些新法令对以前处罚较宽大的犯罪规定了死刑,有些法律为第一次把特定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众所周知的“法典”,实际上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严酷;它规定了审判的处权,而且确定的刑罚种类比以前少。
从1600年到1700年,伦敦和其他城市的人口增加了两倍,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全部人口只增长了25%。如所预期的那样,因为人口增加和伴之以广泛的贫穷,城市的犯罪发生率激增。犯罪指控和判刑的数量增加也可能表现了政府和上层人士对劳动阶层人口突然大增而威胁社会公共秩序的回应。如鲁舍和基希海默尔指出,资本主义的兴起导致把经济的考量作为惩罚的基础,而非刑罚考量。

二、理性和矫正改革的时期

(一)改革前夕

如前所述,到18世纪中期,英国广泛适用死刑和肉体刑,把大量罪犯流放到海外,而且遭遇了监牢和教养院的人口过度拥挤的问题;然而,犯罪数量却继续攀升。英国,这个在世界上最先进和最强大的国家,做好了矫正改革的准备。在这个阶段,经济和社会因素,特别是关于劳动力的因素,开始重新塑造刑罚制裁措施的性质。其他重要影响源自于变化了的政治关系、教会力量的改变和世俗权力的组织。就是在同时,北美殖民地的革命者,倡导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自由理念和人类可臻完美性的信念,为刑罚政策的改变搭建了舞台。鉴于所有这些考虑,可以把大西洋两岸的18世纪70年代看做是矫正改革的关键时期。
在18世纪,西方学者和社会活动家,特别是在英国和法国,在彻底重新定义社会性质。这个杰出的时期,被称为启蒙运动或者理性的时代(Enlight-ment.or the Age of Reason),传统认识遭到挑战并且被基于理性主义、重视个人限制政府的重要性的新观念所取代。革命爆发在美国和法国,科学极大地向前迈进,而且工业全面发展。
直到18世纪欧洲社会论文导读:提出来的:第一,所有社会行为的基础必须是为最多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观念。第二,犯罪必须被视为对社会的伤害,而且对犯罪的唯一衡量措施是伤害的程度。第三,犯罪的预防比犯罪的刑罚更重要。要预防犯罪,法律必须改革并且编成法典,以便社会公民能够理解和维护法律。第

四、秘密控告和酷刑折磨必须废止。更进一步,被

普遍处于静止和封闭状态,个人处于固定的社会等级关系之中。启蒙运动表现了针对这个封建等级和君主政体传统的自由反应。改革终结了由天主教控制的宗教,而且诸如马丁·卢瑟和约翰·喀尔文之类的新教思想家的著述,鼓励创新并强调个人主义和政府与统治之间的社会契约。在1688年光荣革命中,奥兰治世家威廉的胜利,增加了英国国会的权力,而且政府的代表性机构加强了。正如法国思想者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的论著所起的作用一样,约翰·洛克1690年发表的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进一步发展了自由社会的观念。最后,科学思想的进步导致了强调观察、实验和科技发展的探究态度。艾萨克·牛顿爵士主张,世界是可知的而且能归结为一系列规则。科学的革命直接影响了社会和政治思想,因为它鼓励人们审视业已确立的机构制度,使用理性的力量再造社会,并且相信进步会最终带来一个公正的社会。

(二)理性和矫正改革的时期

这些政治和社会的启蒙运动思想家对矫正有什么影响?诚如我们所强调,关于犯罪和正义的观点是更大的哲学和科学运动的一部分。因为这些观念盛行于18世纪,欧洲和美国的人们开始重新考虑诸如用来确定犯罪的程序,限制政府的刑罚权,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矫正罪犯的最好方法之类的事项。特别是,他们开始重新考虑应该如何掌控刑法,并且重新定义矫正实践和目的。在这个期间,犯罪学的古典学派出现了,它坚持主张在犯罪严重程度与刑罚严厉程度之间的理性联系。社会契约和功利哲学的倡导者强调限制政府为威慑制止犯罪而确立等级化的犯罪处罚制度的权力和需求。更进一步,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者和宗教团体鼓励改革监狱制度。结果,刑罚思想和实践出现了重大变化,修订的刑法典强调对罪犯适用修改后的刑罚。矫正实践,脱离造成罪犯身体痛苦的做法,转向促使个人走上诚实和正确生活之路的方法。最后,监狱发展为据以把罪犯能够与社会诱惑相隔离、反省他们的犯罪因而改造他们的机构。积极推动矫正改革的许多人士中,三个人最为杰出: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现在称为犯罪学的古典学派创始人;杰里米·本瑟姆(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的一位改革领袖,以及对犯罪和刑罚采取功利方式的发展者;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1726—1790),英国贝德福郡的郡长,帮助激发了导致监狱发展的变化。
1 切萨雷·贝卡利亚和犯罪学的古典学派
启蒙运动的理性论哲学,由于其强调个人权利,被意大利学者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在他1764年《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来论述刑事司法实践。他主张,刑罚的真实目的和唯一理由是实用:它通过预防犯罪给社会提供安全。贝卡利亚尤为关注既定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之间缺乏合理联系。六项原则奠定了贝卡利亚倡议的改革的基础,这些原则是犯罪学古典学派提出来的:

一、所有社会行为的基础必须是为最多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观念。

二、犯罪必须被视为对社会的伤害,而且对犯罪的唯一衡量措施是伤害的程度。

第三,犯罪的预防比犯罪的刑罚更重要。要预防犯罪,法律必须改革并且编成法典,以便社会公民能够理解和维护法律。
第四,秘密控告和酷刑折磨必须废止。更进一步,被告者有权要求尽快审理和审判,享有人道待遇,以及维护他们自己利益的举证权。
第五,刑罚目的是威慑制止犯罪,而不是社会报仇。在刑罚最好地维护这个目的上,是刑罚的确定性和迅速性,而非刑罚的严厉性。
第六,应该更广泛地适用,而且应该提供物质设施较好的场所,根据年龄、性别和犯罪的严重程度,对囚犯进行分类。
贝卡利亚总结了想要使法律合理化的那些人们的想法:“在各种情况下,为使刑罚不成为对付私人公民的一个或诸多暴力行为,它必须本质上应该公开、迅速和必需,至少尽可能地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与犯罪相适应。”贝卡利亚的观点被法国所接受,其中许多内容被1791年《法国法典》所吸收,这部法典按照源于:7彩论文网党校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一定标准系统地规定了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在美国,独立战争革命后的杰出法律学者詹姆士’威尔逊,把他的著名的刑罚威慑制止功能思想归功于贝卡利亚的影响。通过威尔逊,贝卡利亚提出的原则极大地影响了宾夕法尼亚的刑法改革,宾夕法尼亚的刑法改革奠定了监狱运动的基础。
2 杰里米·本瑟姆和“快乐计算法则”
杰里米。本瑟姆(Jeremy Bentham),最具有激发性的思想家和英国刑法改革家之一,尤以他的功利理论最为著名,时常被称为他的“快乐计算法则”。本瑟姆宣称,一个人能够分类人类的所有行为,并且或者通过快乐激励或者通过惩罚,指导个人做出所希望的行为。支撑这个观点的基础是他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的概念,即所有行为的目的应该是“最多人的最大快乐”的教义。诚如本瑟姆指出,“对考虑其利益的当事人,如果行为倾向于带来益处、利益、快乐、美好或幸福……或者避免发生伤害、痛苦、邪恶或者不幸”,那么,行为就有实效。因此,理性的人们相信诸多方法在获得最大的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最小的痛苦,他们始终计算着潜在行为的好处和坏处。
本瑟姆把罪犯视为有些孩子似的或者是不平衡的,缺乏合理控制他们强烈感情的自我惩戒。行为没有被预先设定,而是自由意志的随心所欲实践。由此可见,犯罪不是罪孽的流露,而是不适当计算的结果。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及其刑罚应该按照一定标准编排起来,以便罪犯会从犯罪行为中获取多于快乐的痛苦。认识到法裁是依照这个方案编排起来的,潜在犯罪人会被制止反社会行为。
本瑟姆试图改革英国刑法,以便英国刑法强调威慑制止和预防。目的不是要报复违法行为,而是首先要预防此行为的实施。因为过度的刑罚是非公正的,刑罚不应该超过制止犯罪所必需的严厉程度:不是“愤怒或复仇的行为”,而是基于考量社会利益和罪犯需求的调和计算的一个行为。
在这个时期,改革家,如约翰·霍华德、伊莉莎白·弗赖伊和其他人,通过减少肉体刑和发展监狱制度,也在努力改革英国刑法。本瑟姆寻求结束刑罚的擅断不一、野蛮残暴和反复无常,改善感化院制度,而且,要废止流放。像贝卡利亚一样,他强烈要求刑事司法遵守法律规定而且把刑罚的重心集中在“改善罪犯”上。
基于他的功利原则,本瑟姆提出了感化院发展计划。他设计了“圆形监狱”或者“监视房”,要求建成一栋圆形建筑物,玻璃作屋顶,而且每层的监牢房环绕成圆形。这个安排会允许监狱监督人员在建筑物的中心位置,通过遮蔽系统,不使囚犯看见,而能看到他们的活动。在英国从没有建筑圆形监狱;他曾建议法国和爱尔兰各建一座圆形监狱,但是两国都没有采纳。实际上,美国建有两座圆形感化院。开启于1825年位于匹兹堡的州西部感化院,在某种程度上效仿了本瑟姆的观点。最充分表达圆形风格的是位于伊利诺州斯泰茨维尔的监狱,从1916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标准格式www.7ctime.com
年到1924年这个监狱里建造了四个圆形监牢房。由于被建筑师描述成“曾经设计的最可怕的忧郁容器,而且把好石头和砖块和灰泥集合在一起”,因而圆形监狱很快就被废弃了。
3 约翰·霍华德与感化院的诞生
对于英国的刑罚改革,或许没有一个人能超过约翰·霍论文导读:
华德(John Howard)——贝德福郡的县乡绅、社会活动家和郡长。像新商业阶层的许多成员一样,霍华德怀有社会良心并且关注贫穷者的生活状况。在1773年被指任贝德福郡的高级长官后,他按部就班地履行传统职责,但是传统做法通常疏忽视察当地监狱和机构的职责。他被自己看到的惊呆了,尤其当他获悉看守人员没有法定薪水而只能依赖囚犯谋生,以及在庭审时被大陪审团开释或者无罪释放的许多人因为无法交付释放费仍然被扣留的时候。
霍华德的视察范围超出了他的司法权限,扩大到了监狱、囚船和教养院,然后考察了欧洲的那些机构。在英国,监狱过度拥挤,缺乏纪律惩戒,而且卫生状况闻所未闻——每年有数千被的人死于疾病。甚至自由社会的成员都害怕“监狱猩红热”,因为这种疾病时常传染给法院工作人员以及与罪犯接触的其他人。在那时,七年就被视为事实上死亡的刑罚。霍华德认为,英国应该效仿他在比利时、荷兰、德国和意大利参观的某些监狱。特别是,在白天共同劳动之后晚上分开囚犯的做法,给霍华德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参观位于法国根特的监狱后,他写道:“适当地安排囚犯住宿——饮食——穿衣——教诲——劳动。维持极度的规律性、秩序、清洁;这里没有酒醉,没有,没有过度的悲惨,没有脚镣,没有饥饿。”
霍华德对英国行刑机构状况的描述震惊了社会民众,他们特别担心缺乏纪律惩戒的问题。他的报告呈交给英国国会下议院之后,霍华德与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威廉·伊登一起,起草了1779年《感化院法》,其传统和进步观点的严谨结合对刑罚学产生了重大影响。《感化院法》起初要求建造苦力劳动场所,苦力劳动场所把原先面临被流放的人们改为两年。这部法律以霍华德提出的四项原则为基础:(1)安全和卫生的建筑结构;(2)制度性监督检查;(3)废除收费;(4)改造性的管理制度。晚上把囚犯在独居监牢里,白天则让他们静默地在公用场所劳动。劳动是“最苦和最累的那类,在劳动中主要需要单调乏味的苦差事,而且这里的劳动没有什么可能遭到疏忽、过失或故意的破坏”——此类劳动如锯石头、抛光大理石、打麻和截碎布。《感化院法》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具体事项,如囚犯的饮食、服装和卫生保健状况。
也许是受到了他的教友派朋友的影响,霍华德逐渐相信,新的行刑机构应该是具有工业劳动以及用于悔罪和忏悔的一个场所。通过在劳动、教导良好习惯和宗教指导之间交替间隔的单独,感化院的双重目的是惩罚和“改善”罪犯,以便囚犯能反省他们的道德责任。《感化院法》和1782年、1791年通过的后续法律赢得了各个方面的政治支持。立法者寻求制止犯罪,博爱主义者想要帮助由囚犯劳动制作的人道的、保守思想的产品节省财政支出,而忙碌的政客想要解决令人不安的监狱状况。博爱主义者和其他的社会改革家相信,单独是终结囚犯恶性传习恶魔的最好方法,而且允许囚犯面壁反省。本瑟姆相信,感化院以繁重的但不摧垮罪犯的劳动方式会有助于制止犯罪。

三、激发矫正改革的真正动因

正是教友派信徒和诸如本瑟姆和霍华德的个人的人道担忧促进了刑法改革的时代,当然还有其他力量在起作用。新的企业家可能一直就关注现行刑法,因为,似乎它的严酷促使某些罪犯要逃避刑罚:陪审团成员不判定被控告轻微财产犯罪的人们,因为轻微财产犯罪被规定了死刑。在向国会中,诸多商人抱怨说,如果罪犯能够期待逃避刑罚,那么他们的财产就没有得到保护。他们要求迅速、明确的制裁,而且他们的要求与本瑟姆、霍华德和其他改革家的道德愤慨是一致的。
矫正的传统理论强调改革者的人道主义动机寻求人道的正义制度。然而,其他学者则把重心集中在解释矫正政策变化的基础性经济或社会因素上。例如,修正主义者指出,直到1700年英国感化院的人口数量是与工人的经济需求相联系的。因此,感化院可能表现出非启蒙释放的人道结果,而是纪律惩戒劳动阶层服务于新工业社会的一种方式。
英国监狱发生了变化,而且按照霍华德和本瑟姆提出的指导思想方针建造了新机构。然而,直到1842年,随着位于伦敦北部的本顿维尔监狱的开启,感化院的计划才逐渐取得成效。同时,感化院的观念也越过大西洋传到了崭新的美利坚合众国,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
(责任编辑 连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