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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自营监管体系缺陷和重构-结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563 浏览:120302
论文导读:处于证券交易的地位,可以利用机构的身份对于可能形成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审查把关,通过交易的异常行为发现内幕交易。三、国外证券自营监管成功经验美国证券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庞大的证券市场,同时也是管理最为严格的证券市场,其证券自营监管制度非常实用和高效,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对证券自营的监
【摘要】我国证券自营监管体系形式上较为完整,但实质上起不到控制交易风险和保护中小股民的目的。现行监管措施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借鉴国外证券监管的成功经验,从监管体系、行业自律等方面重构我国证券自营监管制度体系。
【关键词】证券自营;监管制度;行业自律
我国现行的的证券自营监管体制参考了以美国为主的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成功教训,最终形成了类似于美国的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由于任何一种模式都难免存在弊端,加上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的种种缺陷,导致我国现行的证券自营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一、证券自营概述

证券自营,是指证券公司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在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从事以赢利为目的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证券买卖的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来自于二级市场。买卖证券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活动,因为,影响证券的因素很多,证券的波动难以把握。证券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业务的高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自营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变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进行的,中国证券自营监管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幼稚到成熟的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如下监管措施:
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人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7年。
4.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严格把关措施:证券公司处于证券交易的地位,可以利用机构的身份对于可能形成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审查把关,通过交易的异常行为发现内幕交易。

三、国外证券自营监管成功经验

美国证券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庞大的证券市场,同时也是管理最为严格的证券市场,其证券自营监管制度非常实用和高效,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对证券自营的监管主要采用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双轨并行的模式。在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中,美国证监会(SEC)是主管机关。证监会一方面透过核发券商自营牌照以及持续对其进行监督稽查,以达到直接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证监会透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7ctime.com
过监督自律团体,以了解其对所属会员证券公司的监控稽查业务,达到间接管理的效果。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最典型的就是“沃尔克规则”。“沃尔克规则”,是指针对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不得不救助的“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由奥巴马政府的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保罗·沃尔克提出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的第619条款的两项要求:一是禁止接受存款保险的机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通过银行自身账户从事和任何证券、衍生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相关的短期自营交易;二是禁止上述机构拥有、投资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也不得保留特定关系。
该规则意在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将自营交易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即禁止银行利用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减少引发本轮金融危机的风险投资行为,曾一度促使高盛等银行关闭其自营交易业务。

四、对我国证券自营监管体系重构的建议

现行法律法规对券商自营交易的监管措施存在诸多缺陷,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迫在眉睫,笔者在此对证券自营监管制度的重构提出两点建议:
1.要进一步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树立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威。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威远远不能与美国SEC相比。这既有体制本身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因监管部门经验不够所引致的不足。应进一步弱化证监会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管制障碍,充分发挥证监会派出机构在监管当地证券机构、和当地市场等方面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信息优势,让地方证管部门担当起更多的具体监管职责,促进其一线监管的有效性。
2.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自我监管意识,以弥补政府主导监管的弊端。我国的自律机构,尤其是交易所,在一线监管中具有的低信息成本、应变灵活性和敏感性等优势,是政府部门无法替代的。应尽快完善交易所在组织和发展市场方面的激励机制,加强交易所在持续信息披露、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和一般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监管权责,以利于建立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监管制度功效。
笔者认为,中国证券自营监管的理想模式应该是:证监会的集中管理、调控和监督下,充分调动证券自律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实行统一管理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这是一个长期的逐渐完善的过程,需要主管部门改革的决心以及方方面面的支持与协作。
参考文献:
周知群.试论美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天府新论,2001(6).
陈岱松.美国证券上市监管法律制度评析[J].财贸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