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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评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938 浏览:157101
论文导读:条件”,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相比较之域外类似制度,我国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方面都做了限定性的选择,一方面在适用案件范围上限定为刑期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且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另
摘 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针对轻罪案件作非犯罪化处理的措施,其在国外已有长足的发展,由于其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而备受刑事诉讼领域关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产生了极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与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比较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存在再完善的余地。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入法意义;适用范围;完善

一、 附条件不起诉入法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与该项制度相类似的“暂缓起诉”制度早已出现在德国、日本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德国、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的依据是对于起诉便宜主义价值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认同,它是国家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起诉便宜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普遍采用的诉讼原则,有学者将起诉便宜主义定义为:“谓追诉机关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而与诉追条件亦相符合时,仍得自由参酌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之主义也。”①它强调检察机关对案件享有绝对的起诉裁量权,并且很少受到限制。德国、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是随着目的刑、教育刑理论的兴起而逐步确立的,传统的报应刑理论,传统的报应刑理论开始松动后,刑法目的也从注重一般预防转向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加之对起诉便宜主义价值的承认,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也开始赋予检察官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随着理论和事务的发展,逐渐确立了这一刑事诉讼制度,这是顺应行使诉讼理论发展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结果证明该项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通过借鉴和发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也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

(二)实践意义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解决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颇受争议的司法制度改革创举长期以来的“违法试验”状态,使其摆脱了“于法无据”的尴尬处境。同时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也切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顺应国际刑事诉讼理论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当前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它包括: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适时等内容。②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制度意义:首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从而使得检察机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其次,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审查起诉这一环节的把握和分流,相对减少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可以减少法院的审判负担,把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较为严重的案件中。同时,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的嫌疑人通过检察机关附条件的不起诉也可以得到非刑罚化的处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人性关怀,使犯罪嫌疑人能更好的悔过自新。③

二、附条件不起诉仍应注意理解的两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的问题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确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主要限定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的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案件,在具备“符合起诉条件”,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相比较之域外类似制度,我国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方面都做了限定性的选择,一方面在适用案件范围上限定为刑期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且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另一方面在适用对象上只规定了未成年人,那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基本上就限定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由此可见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在的适用范围还有些过窄,我国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涉及罪名极少,即使加上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实践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数量比例仍然偏小。同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案件适用罪名上采取“断章”而取的方式,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一些社会危害程度较为严重的案件排除在外,有一定的合理意义,但是这种方式也将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一律排除,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案件范围更显狭窄。④

(二)与刑诉法三种原有不起诉适用之比较

我国刑事诉讼法原有的不起诉类型主要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在设置上对不起诉附加一定的条件,是对于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两者在理论依据和价值内涵方面有相通之处,都反映着刑罚目的的转变和起诉便宜主义的内涵要求,都是对于检察机关针对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赋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三种类型的不起诉之间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相对不起诉适用于轻罪案件,存疑不起诉适用于刑事疑案。而根据本文上一部分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的理解,显然要比原有不起诉类型的范畴更加具摘自:7彩论文网硕士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
有限定性;其次,从适用条件来看,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于其他三种不起诉,在适用时要求附加法定的条件,被不起诉人需要遵守法定的义务,只有完全履行相应义务才能获取不被起诉的结果,而其他三种类型的不起诉则无这方面的法定要求;第三,从法律效力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阶段性处理结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考验期届满,其导致的法律后果可能不起诉亦可能起诉,这是区别于其他三种类型不起诉的终局性效力的。⑤

三、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再完善

(一)适用范围的适当放宽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方面仍存在完善的余地。首先,适用案件范围明显偏窄。有学者结合现阶段我国社会的接受程度和检察机关人员力量的实际情况,建议可以将“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中来,不但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在一定数量上的增加,也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真正实现;其次,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问题,参照域外先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良好经验,可以考虑逐步扩展适用对象的范围,有阶段的把“老年人犯罪、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等特殊人群以及在校学生轻罪”纳入到附条件不起诉的范畴来。

(二)厘清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顺序

对比于刑事诉讼法原有三种类型的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与之既有不同地存在共同点,尤其是与相对不起诉之间更是存在一定意义上的重叠。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就不乏对于二者的研讨。因为,二者在司法适用中都主要是针对轻罪情节的适用,涉及到未成年人轻罪情节时,难免发生适用优先顺序的选择问题,所以厘清这二者的逻辑顺序是避免司法困惑的必要。早在新刑诉法草案征求意见是就有学者主张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条件中增加“不适宜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以此来明确“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顺序。⑥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深表赞同,虽然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纳入条文中,但是在以后新的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逻辑顺序加以明确的厘定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论文导读:济刑事政策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③参见黄帅燕:《浅析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④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2期。⑤参见高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郑竞毅著:《法律大辞典》(上),第847页。
②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③参见黄帅燕:《浅析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④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2期。
⑤参见高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⑥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