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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信用证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银行面对风险要点及主要防范措施学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863 浏览:20780
论文导读:以此推算收汇时间。如果即期信用证超过合理收汇时间,远期信用证超过承兑或承诺付款到期日2天未收汇的,应致电开证行或保兑行查询,催促其尽快付款并追索迟付利息。以此来避免开证行或保兑行拖沓迟付,延误收汇,也避免开证行或保兑行操作不当,指示错误造成错汇的风险。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在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拒付
一直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在处理国际贸易结算单证业务时均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这是因为交易背景的国际化带来风险多样化,如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欺诈风险、履约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所以银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业务处理,才能与国际间的银行在一个平台上对话,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操作风险引发的其他风险。随着进出口贸易和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以及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和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银行在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方面遇到了新的挑战。而商业银行对进口贸易结算的潜在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往往高于对出口业务风险的防范,但笔者认为出口贸易结算也存在许多风险点,故在此对出口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跟单信用证定义及特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明确: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的是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为了保证开证行独立地承担付款责任,在制度设计时,信用证处理的对象被设置为单据,以便与贸易中的货物区分开来,同时,还引入了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这种抽象的独立性概念。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信用证的开证行只管单据,不问货物,对相符的单据予以承兑或付款,才能使信用证业务正常运行。

二、出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出口商银行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将按下列流程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让、保兑、遗失补办、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档案管理等,同时,还包括出口商银行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付款、承兑、议付等融资业务。当中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手续繁杂,业务风险点也较多,下面我们将按出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主要防范措施。
风险点一:虚假信用证,使受益人及融资银行资金受损;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瑕疵,导致后续处理缺乏基础。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的书面有条件付款承诺,该书面承诺的真实性对受益人至关重要。如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有瑕疵甚至虚假,重则导致受益人和融资银行遭受资金损失,轻则因后续业务缺乏基础引起信用证当事人各方的结算纠纷。
防范措施:收到信用证及其修改,严格审核表面真实性。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通知行负责鉴别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将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通知给受益人。实践中,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信用证来骗取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因此作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有责任审核其表面真实性,以避免因受虚假信用证诈骗而给银行及客户造成更大的损失。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表面真实性,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审核其印押是否相符:
第一,来证为SWIFT加押报文形式的,因SWIFT系统自动核押,只要信用证表面清晰、无乱码,即可确认该来证的真实性。
第二,来证为信函方式的,应通过签字样本核对信用证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及其签字权限。如无法准确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应尽快以电讯方式要求开证行以SWIFT加押报文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第三,如果印押有待核实,一般应在印押核实相符后再行通知。若经办行在待核实期间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副本”和“印押待核,仅供参考,出运前请洽我行”等字样。
风险点二:信用证条款中有不能执行或含有影响收汇的软条款,造成受益人发货交单后收款不着。
在信用证中会涉及关于单据、货物和其他收汇条件的描述,如果这些描述中有不利于受益人收款的条款,如开证行付款条件中包含对商品质量检验的标准等,因出口国和进口国检验标准细微的差异,就很容易导致开证行的拒付,使受益人处于货物已发收款不着的被动局面。
防范措施:认真审核各项条款,对影响收汇的条款向受益人进行明确提示。
按照UCP600的规定,通知行并无审核信用证条款和内容的义务。但是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客户的利益,使信用证可履行,避免或摘自:硕士论文答辩技巧www.7ctime.com
减少客户不必要的损失,通知行仍会对信用证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审核,并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提请受益人注意。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一、审核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开证行资信。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存在外汇管制或者是被制裁国或地区等其他影响正常收汇的国家地区风险时,通知信用证时应提请受益人注意,避免因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外汇管制、贸易管制、被制裁、战争或内乱等原因造成的国家风险。
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如何是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的关键所在。如果开证行资信较差或其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较高时,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建议其洽申请人联系改证,选择一家资信较好且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较低的银行保兑信用证或偿付信用证。

二、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条款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

通知行应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有效性。如果电讯通知含有“本信用证尚未生效”、“详情后告”或“邮寄确认书才是有效的信用证”等类似声明,该电讯通知不是有效的信用证,应以标识未生效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待收到开证行后续开来的与该电讯通知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或证实书后,再以标识有效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应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适用惯例和类型,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晰,要求是否合理。信用证如有模糊不清、条款不完整,内容自相矛盾、甚至错误之处,应及时电洽开证行证实或修改。如受益人名称或地址有误,应尽快洽开证行确认或改证。还有一些情形可在通知时提请受益人注意,建议其洽申请人联系改证。例如,信用证的币种为非自由兑换货币;信用证的有效交单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银行所在地,通知时应提请受益人注意交单风险,建议其合理估算邮程提前交单或洽申请人联系改证,以便单据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或开证行。 摘自: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www.7ctime.com
防范措施:寄单后密切关注收汇情况,及时催收,必要时采取多种方式洽开证行提示付款。
在寄单索汇后,银行应按照快件号码及时查询跟踪开证行、保兑行或偿付行签收单据时间,以此推算收汇时间。
如果即期信用证超过合理收汇时间,远期信用证超过承兑或承诺付款到期日2天未收汇的,应致电开证行或保兑行查询,催促其尽快付款并追索迟付利息。以此来避免开证行或保兑行拖沓迟付,延误收汇,也避免开证行或保兑行操作不当,指示错误造成错汇的风险。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在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拒付,可以视开证行或保兑行已接受单据并承担承付或议付责任,并进行催收。
如直接与开证行联系论文导读:
催收无效,出口商银行还可以采用进口地其他银行提供的催收服务或开证行在出口地分行、代表处等机构向开证行进行多渠道催收,督促其进快付款,减少损失。
风险点七:转让信用证业务风险。
信用证转让是指出口商银行作为转让行,根据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申请,将可转让信用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另外的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在贸易中第一受益人多为贸易中间人,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
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第二受益人越过第一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甚至直接与进口商合作;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存在不符点,无法更改,导致开证行拒付。
第二受益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没有及时换单,按母证单据要求向开证行提示单据或单据存在不符点,导致第二受益人收款权利受损。
防范措施:转让信用证业务,着重条款审核。
作为转让行,应注意只有信用证表明“可转让”,且该行被指定为转让行的才能信用证的转让。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由于受益人是将信用证项下可执行的权利让渡或转让给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由实际供货商装运出口、交单取款。因此在转让信用证中应分清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产生,并注意保护第一受益人商业秘密,在转让证中隐去开证申请人、货物等相关信息。
根据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转让行通常不对第二受益人提示单据支付款项,而要等到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向开证行提示单据,收到其最终付款后才对第二受益人支付款项。
为保护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UCP600规定:若第一受益人换单时提交的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原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因此,作为第二受益人银行,应重点审核转让证中是否包含如第一受益人不按期更换单据,转让行应在业务处理时间内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开证行索汇的条款。
风险点八: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业务风险。
根据UCP600,信用证已不单是一种结算方式,也成为了一种融资工具,具有融资性质,信用证指定银行可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进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融资银行是否获得指定银行身份按开证行授权行事对银行资金安全至关重要,如有不当,因融资银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将造成其资金风险。
防范措施: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业务,需获得指定银行地位,按开证行授权融资业务。
如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或任何银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该银行则成为信用证指定银行。但该指定银行融资后对受益人一般没有追索权,风险较高。实务中,通常建议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联系改证,将信用证修改为在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议付。因为作为指定银行议付,在开证行或保兑行破产,外汇管制、法院止付令、不可抗力等非指定银行原因导致无法收汇时,对受益人保留追索权。
如同意指定融资业务,银行应在《寄单索汇面函》/《寄单面函》上标识已指定融资业务或以加押电文的形式通知开证行或保兑行。这样做可以取得指定融资行的地位,在今后一旦发生纠纷时,能以信用证的指定融资行身份出现,取得有利的权利和地位,采取有相应的措施。
三、结语
在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曾经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在20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以上,我国的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至今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理由是信用证方式风险最小,最安全。但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商业信用日渐发达,银行清算系统的日益完善使资金通过电汇清算更加迅速便捷且费用较低,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方式的使用已急剧下降,属于商业信用的电汇方式已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在此趋势下进口商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的理由除了以往的以银行信用为保障进行结算外,主要看重的是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具备的融资功能。国际结算单证业务的发展变化也给银行业务处理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已逐渐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单证业务集中处理的模式来对单证业务进行集约化、专业化处理,以防范操作风险。此外,各银行更加注重单证业务,尤其是融资业务方面除国际惯例之外的法律支持,以避免因各国对国际结算单证业务司法解释不一致导致的风险。
总之,对银行业而言,风险防范是个永恒的课题,是银行稳健经营的护卫舰。然而,没有一成不变的风险防范万灵药,它随着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及金融机制的不断更新变化而发展。因此,摘自:毕业论文范例www.7ctime.com
金融工作者需要时刻保持警惕,用科学发展观的态度,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风险分析手段、风险防范措施,动态地管理和经营风险,求得发展和控险的平衡,保持业务经营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黄茜(1971-),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分行,副行长,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