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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保障经济管理业务有效推进-设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97 浏览:18598
论文导读:
摘要: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百姓安居乐业,不仅仅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实施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和核心,但就目前面言,住房公积金尚未实现全覆盖,依法征缴手段有限,使这项惠民政策无法惠及全民。本文对如何通过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保障与推动经济管理业务有序开展,作如下论证。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保障经济管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在福建省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然而实现全面执行这一基本问题目前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企业单位不建、不缴、少缴、擅自停缴及单位职工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经济管理效益,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管理业务的有效推进,有必要摆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然而据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为239万人,缴存覆盖率为53%,近一半的职工未建缴住房公积金。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缴存意识薄弱、经济效益差,未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虽然了公积金缴存登记,随意停缴缓缴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违反《条例》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公积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目前暂无力量进行主动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保障经济管理业务有序开展尚难推进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中心履职尽责,积极催建催缴,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开展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的法规存有一些明显不足

主要表现为:第一,可操作性不强。《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对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权限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导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封面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致管理中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难以实施操作。第二,强制性不足。客观上《条例》本身立法层级低,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条例》本身没有赋予管理中心强制执行权,作为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在面对职工到管理中心进行信访维权时,中心更多地充当了协调的角色。同时,各地区法院的执行量较大,加上大多并无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经验,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难以真正启动;并且申请法院强执行,无疑增加了职工维权的时间成本,部分职工只能选择放弃维权。第三,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条例》中只提到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明确提出职工自身的维权渠道,公积金纠纷解决途径不明确。

2.单位及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意识不强

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试点,1994年起在全国铺开,制度施行到如今仅二十几年的时间,还没有被社会所认可,特别是广大的企业单位对国家施行这项住房改革制度的意义没有真正领会,直接导致企业管理者缴存意识不强。同时,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及保值增值,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仅在支取方面需要严格审批,而且按照《条例》规定,职工个人可贷款总额与其住房公积金日常缴存额成正比,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按照其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偏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就较少,无法满足其购房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受到限制,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缴存积极性。

3.部分缴存单位经营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大批国有企业由于改制,原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也使一些职工出现了断缴。就贫困企业和改制企业而言,由于经营状况和资金来源情况的不稳定,很容易导致断缴。管理中心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目前暂时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这两个方面,尚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4.机构本身执法力量薄弱,难以有效支持经济管理业务

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确保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就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配备专业执法人员,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但就目前而言,省内很多中心均未设立独立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创新,例如民营、私营企业单位不建不缴、少建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个别单位和个人骗提骗贷及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上述问题不仅难管而且存在无章可循的现状。容易导致管理中心执法主动性不够,内在执法动力不足,普遍存在畏难心理:一怕得罪人,不敢放手工作,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二怕查处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怕领导同事讲人情,难于严格执法,影响管理中心的威信;四怕查处违法案件,沟通协调难,调查取证难,案件进展慢。

三、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保障经济管理业务有效开展

1.提升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效力层次

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应提高相应立法的效力层次,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并且要细化内容。统一立法应该具体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的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管理原则、归集、提取使用、运行与增值分配、监管工作和违法处罚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来推动和促进该制度的发展。例如:195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公积金法》,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避免了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因此应借鉴新加坡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完善和提升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层次,为全面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2.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

一是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效益宣传,加大《条例》精神的社会知晓度。建缴住房公积金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能够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保障,而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资金,能够为特殊群体提供住房支持。二是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让广大企业单位对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促进文明公正执法,借此提高广大企业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最终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加强行政执法不仅能为职工争取权益,有助于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且可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率、归集量的提高,进而充分发挥规模资金效应提高政策影响力。同时,行政执法还是打击骗提骗贷的重要手段。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的互助性住房储金,要充分发挥其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就必须确保这部分资金专款专用,必须运用强制性措施对违规使用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惩处,推动经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完善执法机构设置,服务经济管理业务

由于很多地论文导读:日报.金红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中国房地产金融,2011(3).聂飞舟: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若干问题探讨.上一页12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组建时间不长,尚未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因此,一方面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坚决处罚,决不估息。在设区市成立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开展市本级并指导全市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在各县成立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当包括:开展行政执法宣传活动;对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查处;对单位日常公积金缴存的及时足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或单位骗提骗贷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职工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起诉讼;落实相关法制工作部门布置的其它法制工作。另一方面管理中心要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配备工作必需的车辆、摄影、摄像、录音等办案设备。最后应建立相应的审核和培训机制,加强执法人员接受正规法律学习的力度,注重经济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复合执法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能力强、业务精的公积金执法队伍。

4.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程序,敢于执法、善于执法

(1)管理中心要争取当地领导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积极作为,尽快出台切合地方实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办法、制作格式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为依法行政创造条件;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地方领导汇报行政执法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同时还应设立案件审查小组对执法案件进行审查。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案件来源的调查、证据收集,注意行政执法各个时间点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依据、内容、执法文书合法及遵循法律适当的原则,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经得起考验,减少滥用行政执法权。
(2)要充分发挥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借助其开展横向部门联动执法。使纪检、财政、工商、工会、法院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借助各方资源,不断探索创新执法方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开创行政执法与经济管理业务共同发展的工作局面。行政执法工作要以宣传教育、催建催缴为主,减少行政执法案件立案查处的件数,造成法不责众,避免中心处于被动的局面。同时应积极、快速、妥善地处理群众投诉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有缴存意识、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企业单位,可以采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的办法;对于不建不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单位要加强催建催缴的力度;对于职工无购房需求,其工作流动性较强的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公积金强制性、专有性、互助性政策优势的宣传;对于受地方政府保护,不建不缴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对于持观望态度的企业单位,管理中心应选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同行业内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或单位,利用报纸、网站、新闻等媒体进行的手段,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震慑作用,打消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观望态度,争取达到执法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对于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单位,在经济管理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的基础上,应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建缴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与经济管理有机结合恰恰是维护这项制度的利器,管理中心应积极通过政策、经济业务宣传及有效执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经济业务开展,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得当的相互促进链,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赵蕴颖: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大连日报 .
金红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1(3).
[3]聂飞舟: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若干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