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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浅谈浅谈我国金融监管改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161 浏览:46357
论文导读:
摘要:由于金融行业存在外部性、创新性、市场化和国际化等特点,以及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在金融实践中存在诸多效率损失,因此本文提出应加强金融监管,甚至可以借鉴普通法系的评审方法监管金融创新。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不断波及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合理高效的金融监管。金融管制固然会抑制金融创新,降低金融市场效率,但金融监管的缺位或落后,定会引致金融市场动荡直至经济金融危机。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持续探索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一、改进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一)金融行业的外部性特点需要改进金融监管

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行业。随着金融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和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行业与整个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行业稳健经营和快速发展,可以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反之,若金融行业出现严重风险则往往会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整个经济体系受到伤害,甚至崩溃。也就是说,金融行业发展的越快越好,其外部性体现的越明显。这就需金融监管发挥作用,避免经济运行大起大落。

(二)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方向需要改进金融监管

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下,金融系统的大部分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输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金融产业的企业和机构在市场化机制下会根据市场的需求创造出相应的“血细胞”(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这无形中会督促金融行业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同时给整个金融体系、甚至经济体系带来新的的风险。因此必须有监管当局金融体系内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避免金融行业只顾盲目追求盈利陷入危险之中。

(三)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需要改进金融监管

一直以来,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都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的结果总是有意无意地削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须紧随其后,保障金融创新良性发展。金融创新往往会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使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模糊不清,甚至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行为边界。比如某些涉及交叉性业务的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如果监管当局不及时跟进管理办法或改进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那么原有监管法规的效力就会被大大削弱。

(四)金融业的国际化方向需要改进金融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成长,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尤其当前和未来在东亚各国的影响力更是不容小视。我国金融产业与国际接轨,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只是时间和方式的问题。因此,就必须以国际化视角,考虑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问题。金融创新必然会滋生跨出国界的复杂产权关系,有可能导致仅在国内的金融监管失效。比如跨国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监管法规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

二、当前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相继成立,我国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专业化监管体制正式建立。但自2004以后,建行、交行、中国银行、工行、农行相继进行金融股份制改革后上市。各银行以不同方式涉足证券、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投行等业务,银行系统实质上开始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因此,对应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专业化监管模式就出现一些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分业监管模式下,不同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不同的监管对象。比如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等;保监会负责监督保险公司等。如前所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开始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潮中,而近几年我国交叉、叠加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出现的越来越多,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相互间的业务也不断融合和渗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各种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以及一些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相继成立,使在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

(二)分业监管容易造成监管资源错配

如果金融业是分业经营的市场模式,那么实行专业化分工监管论文导读:规更新滞后性的不足,引入常识和理性对事件主体行为进行评价,将给市场主体的贪婪和侥幸心理以无形威慑。(四)金融监管需要人力资源做基础首先要培养监管人才。目前监管当局总部人员学历较高,但缺少在基层锻炼的机会,很难了解基层被监管对象的实情;省级以下监管人员虽然有机会接触部分实际业务,但不懂商业银行的条
则能够在各自监管领域实现高水平监管,所以分业监管是很适合的监管模式。不过金融业混业经营会给分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带来模糊地带,导致各监管部门过分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有时会造成过度监管产生金融抑制。此外,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在分工合作、监管信息交流、甚至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有所突破,但各个监管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由于缺乏整体的系统的制度性安排,监管资源的错配或缺位很难及时抑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发展和扩散,是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隐患。

三、改进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金融监管要顺应市场化方向

监管仅是为了防范市场失灵做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因此应尽量减少因监管而造成的市场效率损失,增强金融行业的活力,增加我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重视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还要重视监督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管理、督促金融行业自律,引导社会资源发挥其监督功能。总之,金融监管是要制约金融市场的盲目性,防范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同时还要尊重市场法则的基础性地位,引导金融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辅助金融企业向国际金融市场前进。

(二)金融监管体制要与时俱进

什么样的监管体制最有效?答案是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要素禀赋、文化传统、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金融创新、市场发展等等情况的不同及变化,监管体制需要根据现实需要与时俱进。仅就当前的金融创新实践而言,有效的监管体制或许只能是一个渐进发展的动态过程。所以,跟踪金融市场、机构和产品的新变化,评估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并据此做出适当调整,应列为金融监管当局未来的常规工作。

(三)金融监管可借鉴普通法系的评审方法

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但尚未建立的法规,可以先制定部门规章,逐步建立起一个体系完善、安排合理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过,鉴于金融创新频繁复杂的特点,及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金融监管方面或可考虑引入类似普通法系的评议制度。即一旦发生影响金融安全或金融稳定的事件,由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评审团,评审团成员根据评审内容在相关领域甄选,评议该事件主体的行为性质,监管部门根据评议结果对事件主体进行处理。评议制度可以弥补大陆法系法律法规更新滞后性的不足,引入常识和理性对事件主体行为进行评价,将给市场主体的贪婪和侥幸心理以无形威慑。

(四)金融监管需要人力资源做基础

首先要培养监管人才。目前监管当局总部人员学历较高,但缺少在基层锻炼的机会,很难了解基层被监管对象的实情;省级以下监管人员虽然有机会接触部分实际业务,但不懂商业银行的条块管理,缺乏金融创新的专业知识,开展工作尚显力不从心。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对监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或者在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培训时应向监管当局报告,监管当局根据情况考虑是否派员一同参加培训。其次要摘自:毕业论文结论www.7ctime.com
吸引人才。当前既懂计算机知识又懂金融业务、既熟悉国际金融惯例又懂外汇业务、既懂外语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较少。这些人才一方面靠培养,一方面要靠引进。最后要合理配置人员。合理配置人员就是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让监管人员有成长和发展的空间,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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