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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语境下检察倡议之探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312 浏览:21287
论文导读:
摘 要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推进对民事诉讼监督改革中的重要举措之一。2012 年全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检察建议”,因此,在新《民事诉讼法》语境下科学厘定民事检察建议本质对正确认识和适用检察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民事检察建议 性质 地位与构建
:A

一、民事检察建议概述

(一)民事检察建议内涵辨析。

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检察建议应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程序纠正相关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在性质上,检察建议预设功能在于监督和维护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是与抗诉相互补充的诉讼监督机制。

(二)再审检察建议与工作建议区分。

再审检察建议与工作建议在制度功能、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方面均存有区别:前者的预设功能在于监督和维护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是与抗诉相互补充的诉讼监督机制。而后者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法院或有关部门存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缺陷等需要改进的,可以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改进工作类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二、民事检察建议施行概况

(一)存在的问题。

1、修改后民诉法仅规定了何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对该方式的监督法律效果没有任何规定。对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否回复、何时复查案件、如何采纳,使用什么程序是否立案号等具体操作不明确。
2、类案建议较少,质量有待提高。工作中存在重建议数量积累而轻建议深入分析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的内容比较概括和抽象,通常只是提及一些浮于表面的现象,较少对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以及对如何加以整改提出具体、明确的措施。
3、对民行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民行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客观上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完善建议。

1、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制定操作规范对制发检察建议的条件、内容、形式、格式进行统

一、规范检察建议的提起、审批、备案、督促等程序。

2、强化综合分析,提高检察建议针对性和可行性。重视发现类案中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对同类案件及其反映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有质量、深层次、有影响的综合性检察建议。
3、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思考。具体工作中应摒弃单一监督模式,把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起来,重视效率,讲究效果。

三、检察建议与抗诉关系辨析

(一)性质与功能之差异。

在核心功能上,检察建议和抗诉均以维护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正确施行、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为总体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没有差异。首先,检察建议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和协商,来促使法院通过内部监督制度消解裁判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形;其次,从具体功能方面来看,抗诉属于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而检察建议既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其他审判程序的进行过程中适用,兼具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功能;再次,从新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发挥检察建议的交流与沟通功能,弥补抗诉这一刚性化监督方式的局限性。

(二)适用条件之不同。

从新民诉法条文看,抗诉和检察建议之适用范围的划分标准主要在于特定检察机关是否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抗诉属于上级监督下级, 而检察建议则是同级监督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选择权。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级别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采用何种方式行使监督权。

(三)法律效力之殊异。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但本次《修正案》并未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法院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也未对接收建议的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理会检察建议的行为配以制裁机制。

四、检察监督程序的构建

检察建议所具有的柔性化、非讼性特点,使其具有低司法成本、对抗性较弱等优势。因此,如何有效发挥检察建议独有优势并尽可能地消减其劣势,便成为了检察监督权研究领域的重要命题。
1、建立法院工作对接机制。切实建立起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法院的衔接机制。在实践中,可以由分管检察长与法院分管院长联系达成共识,确立起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出、回复等运行机制。
2、应当明确法院对检察建论文导读:司法公正的实现。(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一页12
议的答复义务及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相关法院应在特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和处理质量可以作为考核审判质量的指标之

一、以有效规制有些法院或法官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的消极做法。

3、应当努力提升检察机关在选择适用抗诉和检察建议时的协作性与相宜性。检察建议在很多情况下有助于法检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使得检察机关的意愿能够以更为缓和的方式为法院所接受,最终通过更为自愿、和谐的方式实现维护司法裁判之公正性这一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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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手段后,使得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选择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从而充分发挥同级监督和层级监督各自的特有优势,在克服单一化的抗诉制度之局限性的同时,推进多层次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由此而建立起来的两个司法权之间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更能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