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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民事诉讼法贯彻新民事诉讼法做好民事检察工作若干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6182 浏览:162248
论文导读: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诉法围绕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源于:大学生论文网www.7ctime.com
的法律监督职责,拓展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加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任务,规范了相关监督程序,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准确理解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一)扩大了民事抗诉的范围

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首次将调解纳入了抗诉范围,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只能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抗诉的范围。一方面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双方当事人串通,或者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通过诉讼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和国家的法律监督者,面对这种情况,又无法进行监督。民诉法的这一授权,必将对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二)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新规定

依照民事检察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原理,民事检察并不是私权救济机制,抗诉自然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过去的民事检察实践中,尽管事实上很多的抗诉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但民诉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抗诉权,也没有当事人申请抗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抗诉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第209条内容,是民事检察制度的重大变化,意味着民事检察工作重点虽然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但同时兼具救济私权的作用。

(三)修改后《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中具有调查权

调查权本来是检察机关是开展法律监督基本的方法和手段,检察机关应当具有当然的调查权,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检、法两家认识不

一、分歧很大,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权难以行使。这次民诉法修改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四)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

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只有抗诉。这次民诉法修改改变了这种状况,将过去单一的抗诉模式改变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并重。修改后《民诉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规定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还包括执行监督和审判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的监督等。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调解活动的监督。修改后《民诉法》第2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这些新规定不仅是近年来司法改革成果的体现,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多元化监督方式对加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的效果,都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新《民事诉讼法》实行后民行检察部门面临的挑战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抗诉案件传统的受案来源产生了重要影响,短期内可能会使基层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减少。这是因为,以解决申诉难、执行难为主要目的的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确在不少方面通过完善制度,使申请法院再审的通道大为畅通,法院再审渠道的畅通虽然是一项重要进步,但是,对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来说,客观上产生了分流、减少传统的受案来源的重要影响。
其次,新《民事诉讼法》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调整,例如明确规定“上级抗、上级审”的原则以及严格规定了法院对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等。这些规定强调了“上级”司法机构的监督作用,有利于解决申诉难等问题,但同时客观上也对现行的检察系统内部不同级别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产生重要影响。基层检察院作用的发挥,关系到民事检察工作的全局。如何处理好《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好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工作,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课题。
最后,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加强审判监督的呼唤更加迫切。例如,近年来随着法院调解工作力度的加大,虽然法院直接的裁判有所减论文导读:
少以致民事检察传统的受案案源相应减少,但是,调解工作的新问题,比如违法调解、强行调解、虚假调解等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检察机构加强监督。又如,近些年来,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日益困难,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不断下降,要求强制执行的比例不断上升,而强制执行当中的问题不断涌现,也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再如,近些年来,涉及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等等,都非常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和保护。但是,无论从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意识、监督能力,还是监察机构的民事检察办案机制来说,都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亟待改进和提高。

三、贯彻新《民事诉讼法》,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将监督延伸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

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诉讼活动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到执行终结为止,包含有许多环节,监督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违法调解等方面也是今后监督的一个重点。以前我们对违法执行仅限于监督“乱执行”这一点,今后应加大对“不执行”案件监督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影响群众生活,影响地方稳定的“不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对那些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由于个别执行人员拿了人家的好处后不作为,能执行的案件也不依法执行的,要查清不作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坚决予以监督。

(二)探索实行民事检察办案一体化,着力提高办案效率

按照目前的办案规则,一件中级法院二审生效的民事申诉案件从申诉受理到检察院最终提出抗诉,一般要经过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和抗诉审查三个阶段,规定时限可在9到10个月之间,如遇疑难复杂或下级院向上级院请示等情形,办案时间还会更长。民事申诉案件办案周期过长,效率低,制约了民事检察工作的效果与发展。
根据各地经验,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行办案工作一体化。一是积极运用交办方式,使案件合理分流。市检察院可以将本院立案的案件,交给办案力量较强的基层院和基层院办案能手,由基层院受上级院指令进行案件审理,案件审查终结后直接由上级院审查决定是否抗诉。这样既减轻了市院案多人少,基层检察院案件数量少办案力量富余的矛盾,也减少了建议提请抗诉或提请抗诉环节,能有效缩短办案期限。二是加强各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对于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市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的审查和讨论,明确办案思路和指导意见。基层检察院根据市院意见具体案件,主要负责案件事实证据的准确性,市院负责适用法律、抗点、抗诉书说理的深化和把关,形成上下级院办案合力和联动。尽可能地减少案件审查过程中上下级检察院的重复劳动,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三是积极推行网络辅助办案。通过网络这一现代科技手段,实行院民事案件网上辅助办案,提高工作效率。
实践证明,实施民事检察办案工作一体化,既能减少办案环节,加强案件流转速度,又有利于整合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资源,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

(三)合理配置现有民事检察力量

要稳定现有民事检察队伍,同时根据民事检察工作的特点和专业化要求,从民事检察工作的长远和发展着眼,加大专业化建设力度,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培养民事检察专门人才。抓住当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配备民商法律专业人才。同时还应加强与法院系统的人员交流,吸收具有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干部加入民事检察队伍。总之,要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热爱民事检察工作的优秀队伍,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加强民事法律监督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