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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刑事诉讼论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16 浏览:19722
论文导读:诱惑侦查的对象。由“市场经济”经“有限政府”到“宪政”三点一线的逻辑轨迹,是限制国家滥用权力的最有效办法。日本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在司法运作中将诱惑侦查的对象限制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犯罪倾向的人”因而应将对象限定为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但未成年人不宜适用诱惑侦查,一是
摘 要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在应对新型犯罪案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适用于贩毒、网络犯罪等高度智能化和隐蔽化的案件侦查中。本文立足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其规制问题,分析了刑诉法中关于技术侦查一节中隐匿身份等规定,进一步提出个人关于诱惑侦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诱惑侦查 合法性 技术侦查 新刑诉法
:A
作为一种新型和有效的侦查措施,诱惑侦查在整个侦查过程和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其具有欺骗性的特点,使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如何对诱惑侦查源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www.7ctime.com
进行合理的规制使其能够发挥最大效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概念

诱惑侦查,指对重大复杂的隐蔽性犯罪案件,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机会和条件,待其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广义上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后者是典型的“圈套”,违背法定程序,为多数国家禁止。

二、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现状

新刑诉法虽未使用“诱惑侦查”概念,但“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行为等内容与其存在交叉和重合。抽象的法律不是法律存在的归宿和目的, 诱惑侦查的规定存在立法逻辑混乱、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等技术问题,应通过刑诉法的再次修订或相关司法解释细化规定,消除模糊。
首先,将诱惑侦查条款置于技术侦查一节存在立法逻辑混乱。逻辑上来讲,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与技术侦查之间虽然有共同点,但三者并非包含关系,将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纳入技术侦查一节显然存在逻辑难题。
其次,通说认为诱惑侦查包括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但新《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区分。世界各国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都持谨慎态度而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新刑诉法第151条规定是否仅仅授权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而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
最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对于违反该规定后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及违法性后果,侦查机关及相应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是否及如何为被害者提供赔偿和补偿,新《刑事诉讼法》均未涉及。

三、诱惑侦查的完善建议

从根本上说,刑诉法作为刑事领域的“小宪法”,其法律制度的强制力还是来源于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因素。 针对已经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诱惑侦查的案件范围。

可以对适用诱惑侦查措施的案件做出概括规定,同时对可以使用诱惑侦查的犯罪进行具体的列举,严格限定使用范围。至于如何做出概括和列举,可以考量以下因素: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对被害人和整个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主观恶意性和犯罪情节 ;三是案件侦查的难易程度,如较为隐蔽的贪污贿赂犯罪和违禁品犯罪等等。

(二)限定诱惑侦查的对象。

由“市场经济”经“有限政府”到“宪政”三点一线的逻辑轨迹,是限制国家滥用权力的最有效办法。 日本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在司法运作中将诱惑侦查的对象限制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犯罪倾向的人” 因而应将对象限定为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但未成年人不宜适用诱惑侦查,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不能完全辨别是非;二是因为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应以正向引导为主,从心理学视角切入进行心理矫治,可以矫正其不良的人格倾向,并由此降低和消除其人身危险性。

(三)建立相应的制裁机制。

诱惑侦查不可能完全避免被滥用,这就需要相应的针对诱惑侦查滥用导致损害的人员的进行赔偿和对相关责任者的问责。对已经给侦查对象带来损害的情况,要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即谁滥用侦查权谁要负责的原则,对于没有给侦查对象带来损害的情况,侦查机关应该有告知的法定义务,并且如果对侦查对象造成了消极影响,要积极的消除这种影响。
诱惑侦查本身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我们在肯定其解决侦查难题的同时也应考虑到隐藏在诱惑侦查背后存在的对于公民权利侵犯的危险。加强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是国际主流趋势,也是我国侦查程序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比较可行和合理的做法是,通过适当的制度筹划,构论文导读:利侵犯的诱惑侦查制度,不断完善现行立法,使公民自由和社会安全二者能兼顾。(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注释:陈学权,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司景辉.法学案例教学法探讨.教学研究,2004,27(4)刘立霞,刘阳.“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犯罪研究,2010年第
建能够屏蔽对于公民私权利侵犯的诱惑侦查制度,不断完善现行立法,使公民自由和社会安全二者能兼顾。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陈学权,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司景辉.法学案例教学法探讨[J].教学研究,2004,27(4)
刘立霞,刘阳.“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
武红羽,钱大军.公共权力的法学阐释[J].求是学刊,2006,33(5)
刘立霞.从许霆案和刘涌案看人格与人身危险性[J].河北法学,2009,27(2)
王秀玲.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政基石[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3)
熊秋红.错判的纠正与再审[J].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徐昀,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的社会建构论之维:方法与应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4期
陈海平,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完善,200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