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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公信力提升政府行政问责公信力不足研究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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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政府公信力,但随着问责往深处发展,问责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比如问责标准不统一,问责随意性很大等。特别是问责的不彻底,被问倒官员的一批批悄然复出,大大消损了政府行政问责的公信力。问责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当前我国学界对问责制理论研究,特别是在相关概念、标准等规范性方面
摘 要:行政问责公信力,是相关公共权利主体通过问责制在实践中的规范、有效运行获取社会公众对问责制度本身以及对政府公共行为的信任、拥护和支持的一种能力。确保问责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是提升问责公信力的基础。当前我国政府问责过程面临的公信力困境主要表现在:问责制设计目的性与手段性的错位、政治道义责任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替代、问倒官员的力度与官员复出的速度间的矛盾、问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责公信力的提升途径是:完善问责制设计的理论研究,规范问责公信力的价值基础;加快问责立法进程,规范问责程序,奠定问责公信力的法制基础;深化制度建设,完善问责制的组织领导和运行体制,夯实问责公信力的制度基础;贯彻科学发展观,打造责任文化,重塑问责公信力的基础。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责公信力;政府公信力;问责程序;制度基础
1002-7408(2013)08-0004-04
问责制的启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欢呼,给官场带来了震慑。然而随着问责制的推进,法律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健全,也给问责制的实施留下了“问题空间”,特别是随着不断见诸报端和网络媒体的“问题官员”的悄然复出,使得人民群众在当初短暂的欢呼之后,复而陷入失望和痛心,这种失落感严重削弱了人民群众对问责制的信任。如果严肃的问责制异化为一场场“问责秀”,那么后果将异常严重。这不仅是人民群众所不愿见到的,更是党和政府所不愿面对的结果。公信力是问责制的生命线。没有公信力的问责制不仅殃及问责制度本身,还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探索提升问责公信力的对策途径,不仅是完善问责制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

一、政府行政问责公信力涵义界定

1.关于问责公信力。何为政府问责公信力呢?在界定问责公信力之前,必须搞清楚两个基础性概念,这就是问责制和公信力。关于问责制的研究,国内外的成果均十分丰富,就国内而言,虽然对问责制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极快,已经从政府行政问责领域延伸到教育、卫生、交通、环境等多个领域,总体上来说,问责实践有领先理论研究的趋势。虽然问责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政府公信力,但随着问责往深处发展,问责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比如问责标准不统一,问责随意性很大等。特别是问责的不彻底,被问倒官员的一批批悄然复出,大大消损了政府行政问责的公信力。问责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当前我国学界对问责制理论研究,特别是在相关概念、标准等规范性方面的研究不深入、认识不统一具有一定关系。在问责制的研究方面表现出如何满足政府应急需要的内容比较多,即针对现象提出对策型的研究比较多,而缺乏对问责制价值目标、理论体系及实践条件的深入细致的研究。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问责制研究最根本的问题,即问责制的概念界定上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问责制就是一种惩戒机制,是一种事后责任的追究,也有学者认为惩戒只是手段,确保政府权力的规范行使才是目的,对问责制的认识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所谓问责制,是指一种对政府官员因其公职地位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考量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责任追究和工作改进制度。问责制具有双重效应,一是惩戒效应,一是改进效应,惩戒是对已经发生了的官员不作为或侵权、越权行为的一种处置结果,这种结果不是问责制的终点,而只是问责过程的一部分,改进才是问责制的根本目的,不能以惩戒来取代工作改进,所以说惩戒只是问责制的手段,改进工作才是目的,二者在问责过程中是统一的。
关于公信力的研究,国内外都有丰富的成果,公信力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失去公信力的政府必然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近年来,国内研究围绕政府公信力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提升社会凝聚力、化解公共危机等方面开展,并对政府公信力的意义、理论基础、影响要素、提升途径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那么何为政府公信力呢?一般认为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通过自身行为获取社会公众信任、拥护和支持的一种能力。一个政府是否具有公信力,不仅关系到它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也直接决定它的执行力强弱。
2.行政问责公信力的涵义。在界定了问责制和公信力这两个基础性概念之后,我们可以对政府行政问责公信力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行政问责公信力,是中专论文导读:,事件脉络清晰,责任明确、执行有力、处置彻底,公众合理诉求得到落实;三是问责制实现常态化,即问责制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制度效力进入良性循环,政府进一步获得社会公众的拥护和支持。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公信力困境政府的公信力主要来源于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公正性主要体现于制度设计的价值基础,以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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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共权利主体通过问责制在实践中的规范、有效运行获取社会公众对问责制度本身以及对政府公共行为的信任、拥护和支持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在实践中对政府官员行使公共权力失范行为的矫正来实现;二是通过在问责监督过程中对政府官员行使公共权力行为的改进来实现。这种能力的获得不仅提升了问责制的公信力,也提升了政府整体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行政问责公信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问责制的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信任资源,因为这种信任资源是无形的,我们可以把政府问责公信力称之为一种制度软实力。行政问责公信力的获得包括三个步骤:一是问责制的实践启动,表现为当触发事件发生时,问责制迅速启动并发挥效力,有力地遏制事态的蔓延并积极回应社会的呼声和诉求;二是问责制的切实贯彻,即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问责过程透明,事件脉络清晰,责任明确、执行有力、处置彻底,公众合理诉求得到落实;三是问责制实现常态化,即问责制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制度效力进入良性循环,政府进一步获得社会公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公信力困境

政府的公信力主要来源于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公正性主要体现于制度设计的价值基础,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制度便是具有公正性的制度,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为政府赢得公信力奠定基础;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目标诉求的程度上,政府的制度设计如果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就切切实实落到了实处。以此类推,问责制要想赢得公信力,必须保证问责制度设计的公正性,以及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我国的问责制恰恰在不同程度上没有体现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诉求,因而致使问责制在实践中面临着公信力的困境。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公信力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问责制设计目的性与手段性的错位。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政府部门及其“问题官员”行为的矫正来实现对行政工作的改进,提高政府效能,最终实现公共权力行使规范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然而,在问责实践中,我国的问责制往往在面临突发危机事件的时候启动,当危机平息之后就悄然退出,问责大有演化为政府应对危机的一种应急手段之势。问责制设计旨在为政府化解危机,这就把问责的手段性提高到了一个不恰当的高度,而忽视了对问责制设计目的性的追求,即问责制不仅在于化解危机,还在于切切实实实现对政府工作效能的改进。如果问责的手段功能长期处于主导地位,而忽视了对问责背后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实现,那么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都将大打折扣,其公信力自然会逐渐衰微。
2.政治道义责任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替代。问责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政治责任,即对违背宪法原则和基本政治制度的责任追求;二是道义责任,即对违背行政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追究;三是行政责任,即对行政不当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四是法律责任,即对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及涉嫌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政府及其官员承担的政治、道义、行政、法律责任均是问责制的内容,行政法律责任应该成为问责制的常态内容,并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途径加以落实。然而在实践中问责制有偏向政治道义责任之趋势。政治道义责任的追究形式主要有引咎辞职、公开道歉等,但无论是引咎辞职还是公开道歉均不能改变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犯的事实性错误,即不能减免对其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然而在问责制的实践中,对问题官员的处罚往往以引咎辞职或公开道歉而告终,行政法律责任往往大事化小、不了了之。在问责中,用政治道义责任的追究替代对官员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实质是问责追究中的本末源于:论文格式要求www.7ctime.com
倒置行为,严重消损了问责制本应具有的公正性,也就不可能有接下来的最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制度有效性的实论文导读:问责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行政问责立法应该明确如下要素:上一页1234下一页
现,问责制的公信力自然受到影响。
3.问倒官员的力度与官员复出的速度间的矛盾。实践中,问责制因危机的出现而启动,问责制在化解危机、平息民愤、震慑官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问责制往深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其中“问题官员”的无序复出负面影响最大,在人民群众和网民眼中问责制大有“问责秀”之嫌,制度的公信力遭受危机。问责事件发生和平息后,政府态度的巨大差异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问责制的信任。在问责事件发生之初,相关部门顶着强大的舆论压力,采取了果断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免职等严肃处理,不可谓速度不快、力度不大,因而大快人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掌声和网民的好评,事态很快平息。然而在“问题官员”的进一步处理上,有些地方政府则说一套做一套,一批在问责中被严肃处理或者声称要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官员”,不仅没有受到进一步处罚,反而悄然易职或异地复出。问倒官员的力度与官员复出的速度齐头并进已成为我国某些地方问责实践中的极具讽刺意味的现象。问责制不仅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制度公正性的诉求,反而严重消损了人民群众对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的有效性的期盼,人民群众所能感受到的问责过程前后节点上的迥然差异和正反两方面的矛盾,大大降低了问责制的公信力。
4.问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公正是问责制公信力的基础,而透明是人民群众鉴别问责公正性程度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行为是一种内部运作的过程,没有信息公开的意识,且这种意识当前仍然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使得我国政府行政问责还处在内部问责为主的阶段,问责过程中的社会参与明显不足。加之政府问责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使得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政府掌握问责信息而不对外发布,社会公众渴望了解问责过程的动向而缺乏有效获取信息的渠道。在这种信息不对称,问责不透明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问责行为猜疑心理较重,政府问责结果自然难以让社会公众信服,问责制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

三、提升行政问责公信力的对策

1.完善问责制设计的理论研究,规范问责公信力的价值基础。问责制在实践中面临的信任危机,一方面来源于地方政府在问责过程中的失范行为严重损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和对政府的期望,另一方面,缺乏对问责制科学的理解和认识则是问责制在实践中效力有限的原因之一。当前对问责制在理论上的误解和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问责制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关系问题。问责制生成的目的在于通过问责制的运行实现对侵犯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行使行为的矫正,最终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各种问责措施包括对“问题官员”的严肃惩罚只是实现对公共利益维护的手段。这一点必须明确,否则在实践中问责制就会异化为各种政府应急手段甚至是对部分官员进行保护的形式。二是问责制的惩戒性和改进功能关系问题。传统观点将问责制仅仅理解为一种惩戒手段,即问责制重在惩罚,惩罚是问责的重点和终点。正如笔者对问责制概念的界定所提出的,问责制的本质在于改进,惩戒只是手段,通过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矫正进而实现对政府工作的改进是问责制的终点。因此,在问责制的设计中,必须将改进政府工作、最大程度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核心内容。对于因公权力行为或官员个人越权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和损失必须通过问责制的执行而加以矫正并实现补偿,只有这样问责制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问责制才能彰显最大的公信力。
2.加快问责立法进程,规范问责程序,奠定问责公信力的法制基础。当前我国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比如问责标准混乱、问责程序不统一、问责过程不透明、问责结果不彻底等,特别是“问题官员”的一个接一个的悄悄复出,使问责制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这种现象出现的关键症结就在于我国问责制的立法滞后,目前在全国层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虽然有党的纪律文件指导,但这毕竟不是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其作用仅限于党内或对党员干部的约束。同时,实践中还存在着以引咎辞职等道德责任替代对“问题官员”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问责制俨然成为免除官员责任的保护伞,这严重削弱了问责制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对问责制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明确的统一规范,切实保障和维护问责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行政问责立法应该明确如下要素:论文导读:摘自:硕士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源于:毕业论文指导记录www.7ctime.com上一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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