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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动因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之动因及对策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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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收稿日期:2013-03-09
作者简介:张燕,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法。
基金项目: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两型’社会构建背景下我国农村环境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编号:3012850)。
①按照环境责任保险实施地域的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在农村地区实施的环境责任保险与在城市地区实施的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关系可以看成为一般与特殊、总体与局部的关系。笔者将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界定为在农村领域实施的以乡镇企业与城乡污染转移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主要是农民)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摘要农村工业污染日益严重,污染事故频发,而损害赔偿有效救济不足,农民人身权、财产权难以保障。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提出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运用多学科交叉的理论分析方法,诠释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理论结合实际阐述其实施必要性。从农村工业企业投保内部动力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不足与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及乡镇政府环境管理失灵等三方面分析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之困境,并提出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有效策略,包括提高农村工业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与环保责任意识、健全针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与政策性及加强乡镇政府、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的三方合作等,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生存权与发展权;农民权利保障;农村工业污染损害赔偿
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7-0171-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

3.07.026

生存和发展问题是人类自身最基本的问题,“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1]。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逐步展开,农村工业蓬勃发展,但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农村工业污染问题。近年来,农村的工业污染导致村民受害事件频繁发生,不仅对农村土地、水源、环境等造成巨大伤害,使农民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环境面临严重威胁,同时也会直接损害农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为“三农”问题的妥善解决埋下隐患。笔者认为现有的农村工业污染损害赔偿方式不足以保障农民受损权益得到合理补偿,而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①为之提供了一个更为有效的选择。
1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之理论支撑: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平等权可以说是现代人权观念最核心的部分,而其衍生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更是人类自身发展最基本的问题。生存权是以生命权为主,以获得生存条件的权利为辅的一个权利群[2],或者说是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权利。发展权是指人的个体和人的集合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3]。由于权利主体主要是弱势群体,如生活中的贫困者或者失业者等,因此,生存权和发展权也被称为社会弱者的权利。生存权与发展权在实质平等理念的指引下,将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福祉作为价值目标,并以其积极权利的性质为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凸显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性地位。平等的基本内容包含人格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与机会平等、起点和结果的相对平等等[4],因此,提倡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不能只停留在人格与权利上的平等,而更应注重的是规则制定上的同等对待与给予同等的生存与发展机会,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来弥补社会现实造成的不平等。平等并非要求平均分配资源与成果,其强调的是最大化的实现广泛的机会平等,在进行权利配置时,应当遵循对弱者倾斜保护的原则,以表面上的“不平等”来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一直以来,许多新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都是采取先在城市地区发展成熟,才向农村地区扩散的路径。环境责任保险亦如此。虽然当前已经开始在全国各地区进行环境责
①农村环境污染包括生活污染、生产污染与工业污染三种类型。由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针对的是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替代赔偿问题,用以解决农村工业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极为恰当。而农村生活污染与生产污染主要是面源污染,污染事故发生率较低,事故责任人较难确定,难以用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有效解决。论文导读:权益,包括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财产权与环境权。综上所述,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要求针对性的实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以切实解决农村工业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2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之动因分析2.1农村污染事故有效救济不足,农民权利保障缺失农村工业污染①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污染与城市工业污
因此,本文仅针对农村工业污染进行分析。
②例如,2009年8月,陕西省凤翔县615名儿童血铅超标,11月,山东省宁阳县辛安店村吴家林村121人血铅超标,同年年底,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新山社区228名儿童血铅超标。2011年3月中旬以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等3个村庄168人血铅超标。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任保险试点工作,但是这些试点工作主要还是针对城市中的环境污染展开,而对于面临着严重污染的农村地区与更加急需保护的农民权益却没有同等的重视。笔者认为这种发展路径违反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等理论,一方面,在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存在同样的问题时,却优先解决城市地区的问题,这就是一种不平等;另一方面,在城市地区中发展良好的制度、决策等,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农村地区。此外,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下,作为弱势群体,农民权利易受侵害,权利救济困难。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应该实行对农村的政策倾斜才能真正保障权利平等。考虑到环境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的是污染严重、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而农村区域内有着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更为困难的乡镇企业与一些从城镇转移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对农村环境与农民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与威胁,因此针对性的在农村地区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张燕等: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之动因及策略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7期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权利平等,应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第一,时间上,在城市地区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同时,在农村地区也相应地进行实施;第二,在制度设计上,要实施有针对性的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在制度设计时更多地考虑农村实际;第三,在政策倾斜上,应当对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倾斜支持。具体而言,在实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时应当明确:其一,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区域是农村地区。这里的农村领域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包括广大的农村地区,而且还应该包括城乡结合部、小城镇范围。其二,在农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无疑是承保该业务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则是农村领域内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即包括乡镇企业与从城市转移到农村的工业企业。而第三人主要是农民,是由于乡镇企业或城乡工业污染转移企业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自身权益,对排污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受害农民群体。其三,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中,排污单位所侵害的主要是农民的权益,包括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财产权与环境权。综上所述,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要求针对性的实施农村环境责任保险,以切实解决农村工业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
2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之动因分析

2.1农村污染事故有效救济不足,农民权利保障缺失

农村工业污染①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污染与城市工业污染转移。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乡镇企业蓬勃发展,诸多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导致农村工业化程度增高,带来的不仅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农村工业污染问题。《2007中国乡镇企业年鉴》表明,2006年乡镇地区工业废水、废气和固废排放量所占比例分别上升到22%、24.9%和39.4%,且单位产值废水排放量为县及县以上工业的2.55倍,有毒物质的排放浓度为3-10倍[5]。2011年12月底,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2011中国环境舆情报告》对2009至2011三年以来影响较大的100起环境舆情热点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指出2011年环境污染事件骤增,工业污染类舆情居首,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件频繁发生,2011年达到高点。[6]农村工业污染的日益严重造成了农村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以近几年频繁发生的铅污染为例,仅就2009年发生的铅污染就损害了近千人的身体健康②,更不论因土地污染与可能的农作物收成减少导致农民受到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