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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29 浏览:155758
论文导读:
【摘要】随着舆论监督报道的增多,由此带来的新闻侵权和纠纷也随之增多。新闻报道究竟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本文从四个方面给出了对策: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报道内容要客观真实、报道方式应注重平衡、收集保存好采访证据。当然,要想绝对避免新闻纠纷的产生几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正视纠纷,积极应对,消弥矛盾,争取和解,才是规避风险的上策。
【关键字】新闻报道法律风险规避
在现代信息社会,新闻已经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尤其是对依法行政和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监督,更是受到群众的欢迎。但是随着舆论监督报道的增多,由此带来的新闻侵权和纠纷也随之增多。
新闻侵权纠纷,对于任何一家媒体而言,都是棘手而头疼的事情。对于媒体,不仅劳民伤财,还有损自身形象;对于涉事记者、编辑,不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也容易在工作中产生畏难情绪,客观上冲淡了舆论监督的效果,影响了新闻报道工作的健康开展。因此,新闻报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就成了广大媒体和新闻记者都关心的话题。
笔者以为,在新闻报道中要规避法律风险,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核实消息来源

消息来源对新闻的准确性具有决定意义,不当使用或滥用消息来源,是新闻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息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非权威机构的消息来源,二是权威机构的消息来源。
所谓非权威机构的消息来源,我们在新闻采访报道中遇到的“”、“投诉”、“报料”等都属于这种情形。对于此类来源,我们一定要认真核实。不能仅根据读者投诉这一个消息源,就偏听偏信,应通过多个消息源核实,只有在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确保新闻的真实准确。再如,网络消息来源。由于网络本身具有海量信息和时效性强等特性,顺理成章地成为新闻的一个重要消息来源。但要特别强调的是,网络可以作为消息来源的途径,但一定要将线索拿到现实生活中多方核实,求证,确有其事,才能见诸报端。总之,对于非权威消息来源,一定要严格把关、谨慎使用。
对于权威消息来源,主要是指由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提供的消息,新闻机构如果客观无误地报道了这些即使并不是真实的消息也可以要求免责。在我国,如果是对下列事件或者消息进行正确报道,即使有损于他人名誉,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1)政府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做出的文件、报告,以及向社会或者新闻机构发布的消息;(2)政府发言人的发言;(3)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上就有关事宜所作的发言或者书面材料;(4)国家授权新华社发布的消息;(5)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正式讲话;(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讲话或者报告。需要说明的是,级报刊、大企业、党派等,一般不能作为权威消息来源①。也就是说,对于其他媒体已经报道过的事实,记者也必须经过自己的核实确认才能做报道。

二、报道内容要客观真实

新闻的真实问题,对于新闻学及新闻传播实践来说,是一个老得不能再老、重要得不能再重要的问题。客观真实是新闻的基础,也是所有新闻侵权纠纷最好的抗辩理由。
新闻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作者所报道的事实,包括“五W”以及细节、数字、引语等,都必须完全准确无误,不容许有任何差错、虚构或夸大、缩小;第二,对事实的说明、解释,也应符合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歪曲或掩饰。只有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新闻报道才经得起时间与实践的检验。②
我们在新闻报道中,做到一切新闻合法的同时,也应努力全面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在对新闻的表述和分析评析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表述准确、分析评价客观公正,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始终冷静地站在第三者的立场去观察、分析所报道事物的产生、发展、变化过程及其结果。③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的新闻原则,强调的正是新闻的事实性原则。新闻必须完全立足事实、引用事实,并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判断,摒弃一切主观因素。
严守新闻真实性原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避免使用带有感彩的词语,少用带有主观色彩的形容词,同时,要避免使用夸张的修辞手法。新闻写作如果搞虚构、虚夸,就成了“假大空”,就会失去读者的信任。它必须源于事实,恪守真实。同时,采写稿件要做到主观与客观分开,事实报道和评论分开。应该尽可能的通过客观公正的报道,力求把信息的原本状态呈现在受众面前,把判断、评价事实的机会和权利还给受众。

三、报道方式应注重平衡

媒体都喜欢报道事件和纠纷,但越是容易引起纠纷的新闻在采访的时候越要注意平衡报道。个别年轻、缺乏经验的记者在采访时一听到人、投诉人的哭诉,往往会先生同情心,在心理上产生倾向性,并最终体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摘要怎么写www.7ctime.com
现在稿件中,惹出新闻官司。这就要求我们在新闻报道时,集纳多方信息,兼顾矛盾各方,防止新闻报道出现一边倒的倾向。正如梅尔文·门彻在《新闻报道与写作》中说的:“平衡报道就是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
不过,比较尴尬的是,我们常常在采访中遇到受指证的一方不说的情况,但即使这样,我们还要找到了解新闻事件的第三方核实,否则,单方面报道极易引发新闻官司。路透社就要求记者“要尽一切努力去核实来自别人的报道,如果不能获得证实,在报道中一定要澄清来自我们的努力。”也就是说,记者可以多侧面呈现采访对象的意见,多了解不同采访对象针对同一个事件的观点,等等。
当然,我们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手段达到平衡,都只不过是一种技巧。“但实际上平衡是一种道德责任,不能够用秒表或直尺来衡量。”④所以,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中要保持平衡的意识并有意为之才是最重要的。可以说,新闻报道的公正与平衡,是媒体公信力的核心竞争力。平衡的实现需要新闻从业者自身的高度重视,并把它内化为一种职业素养。

四、收集保存好采访证据

新闻报道尤其是舆论监督报道,多是来源于他人“投诉”、“”、“提供线索”,但一经写成报道,记者就要为其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负责。注意收集证据,保留好采访的“真凭实据”,最好取得书论文导读:媒体败诉。由此看来,只要处理的方法得当,一般新闻侵权纠纷都不至于以对簿公堂来一分胜负。参考文献①邹鲁军、高智湘,《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法律适用》,2002(3)②严励、孙聪利,《反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新闻爱好者》,2012(9)③王军,《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对策及研究回顾》
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这样即使他日对簿公堂,也能经得起法庭质证。一般的新闻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新闻官司中,多数管辖法院实行“谁报道,谁举证”原则,这往往加重了新闻媒体和记者的举证责任。一旦媒体不能举证证明“事实发生过”,往往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我们在采访中要特别注意收集证明所报道内容是真实的一切证据和材料。一是可以利用电子设备收集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相等(但不包括国家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如间谍设备)。在一定条件下,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二是注意收集书面采访资料,尤其是要保存好采访单位提供的盖有公章的新闻通稿或其他素材资料;三是采访后尽可能让被采访人在采访笔录上签字。我们在采访时,尤其是采写批评报道时应养成“凭证式”的采访习惯,也就是说我们要确保报道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材料可以证实。
虽然我们竭力避免新闻纠纷的发生,但是在现实工作中要想绝对避免舆论监督自由和公民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绝对避免新闻纠纷,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因此,一旦遇到纠纷,怎样化解,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要耐心接待,与人为善。通常当事人一旦认为媒体有失实或有损其名誉的情况,会在第一时间与其联系。对于来电来信或是来访,我们都应耐心接待,本着摘自:7彩论文网本科毕业论文答辩www.7ctime.com
与人为善的原则认真处理。很多时候,就是因为涉事媒体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结果才激化了矛盾,导致当事人一怒之下诉诸法院。
二是尽快调查,澄清事实。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媒体一定要尽快调查落实,并及时给当事人答复。如果不存在失实情况,就要向当事人澄清事实真相,晓之以理,消弥矛盾;对于非主要内容存在失当或失实之处,一定要向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表示歉意,达成谅解,避免矛盾升级。
三是事态变化,及时跟踪。凡属于事态发生变化,导致报道内容有出入的,媒体一定要及时跟踪报道。如:媒体之前报道过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罪的消息,而后二审法院又改判无罪,那么,媒体便有更正的义务,应及时跟进报道。按照当前的司法实践,对于连续报道,要以最终报道为准,可能开始有的话说得不对,但是最后都纠正过来了,这也应是一则正常的报道,当事人对此再要提起诉讼的,只要有最后改正过来的报道即可作为免责的事由。
四是及时更正,赔礼道歉。一旦发现自己的报道确有失误,要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变被动为主动。或者发表更正,或者组织有利于恢复受侵害人名誉的其它文章或报道,如正面报道等,以此取得对方谅解。反之,若是坚持以维护媒体声誉等种种理由拒绝更正,或拖延更正,不但起不到定纷息诉的目的,维护不了媒体的体面,有时反而会将矛盾升级和扩大,在更大范围内损伤媒体的声誉,得不偿失。
五是能调则调,争取和解。有些纠纷即使已经诉诸法院,法院出面调解,媒体和记者也应尽可能的尊重法院的意见,能调则调,争取和解。法院深知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使命,尤其是对涉及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法院在审理时也会注意保护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绝对不会随意的判媒体败诉。
由此看来,只要处理的方法得当,一般新闻侵权纠纷都不至于以对簿公堂来一分胜负。
参考文献
①邹鲁军、高智湘,《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法律适用》,2002(3)
②严励、孙聪利,《反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新闻爱好者》,2012(9)
③王军,《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对策及研究回顾》,《法学杂志》,2006(3)
④[美]梅尔文·门彻 著、展江 译:《新闻报道与写作》,华夏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西安日报社编委办)
责编:姚少宝
实习编辑: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