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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危险醉酒驾车行为刑法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786 浏览:69112
论文导读:
摘要:2008年底开始,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王卫斌案、张喜军案等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引起公众强烈反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应当加重处罚力度以遏制醉酒驾车行为的频繁发生。为应对严峻的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刑法论述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相继出台《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不足的意见》与《刑法修正案(八)》,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实践的燃眉之急。但是,刑法学界对于醉酒驾车肇事案件中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的判断仍无具体标准,醉酒驾车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如何改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等不足的讨论并没有结束,并且,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也比较模糊。在我国刑法系统中对醉酒驾车行为进行全面系统地探讨,对严密刑事法网、有效遏制醉酒驾车肇事案件的多发事态有积极和现实的作用。本论文总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醉酒的基本理念入手,阐述醉酒的概念与分类,介绍国内外立法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与评价,论述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依据,为下文对醉酒驾车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提供论述基础。第二部分以四个醉酒驾车行为涉及相关罪名的典型案例比较入手,引出论述界“交通肇事罪说”与“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说”的争议,由此论述两学说的主要观点与不足之处,重点论述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造成新的严重危害后果的“二次行为”应如何评价,揭示将醉酒驾车肇事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着着诸多难题。第三部分通过列举相关法律条文并进行评析,介绍德国、日本、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化的概况,为我国改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革新部分,主张在肯定醉酒驾车行为可罚性的前提下,借鉴德日关于醉酒驾车的立法例,改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条文。本论文作出了改善危险驾驶罪条文的初步设想,细化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不同危害后果的具体程度与相应的刑罚设置。由于作者论述功底浅薄、实务经验缺乏,相关“危险驾驶罪”的条文设想与构思仍有很多不改善的地方,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关键词:醉酒驾车论文交通肇事罪论文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危险驾驶罪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中文摘要3-4
Abstract4-6
引言6-8
1 醉酒驾车行为概述8-13

1.1 醉酒的概念与分类8-9

1.2 醉酒的认定与评价9-10

1.3 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依据10-13

2 我国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定性浅析13-21

2.1 相关案例介绍13-14

2.2 相关案例比较14-15

2.3 相关论述争议15-21

2.3.1 交通肇事罪说15-17

2.3.2 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说17

2.3.3 相关论述浅析17-21

3 域外醉酒驾车行为犯罪化概况与浅析21-23

3.1 德国21

3.2 日本21-22

3.3 我国港、澳、台地区22-23

4 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改善23-28

4.1 醉酒驾车行为的入罪条件23-26

4.

1.1 行为人自愿醉酒23-24

4.

1.2 醉酒致不能安全驾驶状态24-25

4.

1.3 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性25

4.

1.4 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25-26

4.2 醉酒驾车行为的刑罚设置26-28
结语28-29
参考文献29-32
致谢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