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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董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239 浏览:158283
论文导读: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乃是现代公司(特别是公众公司)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我国建立独立董事的时间尚短,相关法律制度还不成熟,现实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然后分析了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的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 独立性

一、独立董事制度之概述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经营活动,以免影响其独立和公正性,它不代表出资人、管理层、股东大会、董事会任何一方的利益,以平衡公司内部结构,为公司带来经营收益。
该制度是由美国再1940年颁布了《投资公司法》确立的。该法要求在投资公司的董事会里面,独立人士要占40%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让股东以及管理层难以从内部控制公司。接着,由于在70年代的“水门事件”中,行贿丑闻波及了大批著名公司的董事,公众对于公司管理层的信任严重受挫。由此,在1976年,美国证监会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改,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一定的日期之前成立一个审计委员会,该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都是独立董事。随后,在21世纪初,骇人听闻的安然和安信达的财务丑闻对美国的资本市场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投资者也是信心大挫。于是,在2007年7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改革公司法的法案,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简称为SOX.Act),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由我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确立的。该意见规定每一个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意见》,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接着,我国证监会又于2004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完善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也对独立董事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美国差不多有70年历史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仅仅10余年,整个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一)独立董事难“独立”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为重要的特性,是独立董事能够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证。但是在我国,独立董事一般却缺乏独立性,这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独立董事选聘不独立

根据2001年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是掌握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而根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04)对 1 145 家上市公司研究后发现,由控股股东或其派遣的董事参与独立董事提名的上市公司占 88.27%,其中提名两名及以上的占 69.05%; 由非控股股东但合并持有本公司 1%以上股权的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只占 15.01%;由董事会其他成员提名的独立董事占 24.5%。 仅有 2.11%的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提名。可见,独立董事主要是由大股东提名,他们或多或少都和大股东有着一定的联系,有的甚至代表的就是大股东的利益,所以难以为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而对抗大股东。而另外,我国的独立董事是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但是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都很大,因此对独立董事的选举是有很大的决定权。所以,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皆难以摆脱大股东的控制,何谈独立性。

2、薪酬没有独立性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可见,独立董事的薪酬是从其服务的上市公司处取得,而标准又由大股东操纵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制定通过。由于薪酬受制于大股东,独立董事难保不会为了更高的薪酬而对大股东言听计从。

3、任期太长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以连选连任,可以任职两届,任期可达六年。在如此长的任期中,独立董事很容易慢慢被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同化,与之建立起过度亲密的关系,影响其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执业难

1、独立董事自身能力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的时候,一般主要考虑的是候选人的名声以及与提名人的关系,对于其实际能力能力并不是很重视。证监会也没有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出硬性的规定。这样就导致我国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都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经验。而由于不熟悉管理运作和决策过程,其监督很难变的有效。

2、独立董事的时间与精力问题

独立董事要参与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就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但是由于中国大部分独立董事都是的,而且有的还是好几个公司的独立董事,难以保证其时间和精力。

3、独立董事获得的信息渠道不利

独立董事获得的信息,大部分还是由内部管理层提供。内部管理层为了通过议案,报喜不报忧是很正常,那么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度就要大打折扣。而独立董事由于不参加公司日常管理,难以对内部管理层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度进行判断,这就削弱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能力。

(三)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存在一定的冲突

英美的公司是一元制结构,董事会只对股东负责,没有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因此设立了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责。而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制结构,设立了监事会履行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而如今又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这样在上市公司里就出现了既有董事会监督又有监事会监督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容易发生监督权力的分配与协调的问题,处理不好会导致双方相互推诿责任,违背制度设立的目的。摘自:毕业论文下载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