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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大病我国大病保险经营路径选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586 浏览:47213
论文导读:
摘要:大病保险的属性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公共产品,大病保险不能交由商业保险机构单独经营,因为市场不能体现公平。为了用好有限的医疗保险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政府部门也不能亲自经营,因为这样将失去效率。因此,我国采取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兼顾公平和效率,并能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采用这种方式,经营中应坚持运转的政府主导、经营的可持续、医疗风险的有效管控、专业服务能力的提升和公共政策的支持。
关键词:大病保险;供给路径;选择
1000-8772(2013)03-0193-02

一、大病保险的属性分析

大病保险的属性,可以从其商品属性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来分析。准确把握大病保险属性,是有效组织生产,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前提。因为,当公共产品或具有明显外部特征的产品通过市场竞争进行生产时,效率就会显得低下,同时也有失公平。私人产品由公共部门进行生产或销售时,同样也会产生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可从两者本质特性的区别来分析。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这里可以看出,大病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同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从建立基础来看,大病保险基金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来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大病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医疗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对象投保人一般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医疗费用问题;从资金来源来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从根本是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而不是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由此,笔者认为,大病保险属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属性,可从两者判断标准来分析。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公共产品或劳务与私人产品或劳务具有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否则,就为公共产品,而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或公共产品某些特性,但不是全部。大病保险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为凡是拥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要求投保大病保险,不存在谁付款谁受益问题,产品的所有权在政府。大病保险也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这是因为某人发生大病,报销医疗费用,并不影响其他人发生大病后得到医疗费用补偿效用。大病保险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因为,谁生病了都可以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并不影响其他人医疗消费。大病保险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对缓解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上分析看来,大病保险完全具有公共产品的三个标准,因此,大病保险属于公共产品。

二、大病保险经营的路径选择

对于公共产品的生产销售,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出现休谟的“公共的悲剧”,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的难题。正如上面分析,大病保险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存在巨大的正外部效应,是公共产品。大病保险任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会造成其供给不足,生产效率较低,不能有效体现公平,需政府出面弥补这种“市场缺陷”,因此,大病保险由政府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正是目前我国大病保险采取的政策。但是,由政府组织生源于:论文格式要求www.7ctime.com
产销售,并不意味一定要由政府亲自来生产和销售,有些产品,比如国防、等,必须由政府生产销售,但有些产品,象深圳试行的外包,政府只需制定产品标准、等,委托给商业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政府购买产品和服务。这样,我国大病保险供给方式采取了,由社保、卫生机构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偿标准、服务内容、等,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生产销售。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论文导读:
大病保险,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体现的是委托关系。委托的执行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病保险主要会产生道德风险。对于受托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他必须按照委托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不能对客户的风险进行逆选择,但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商业性质,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考虑自身的利益,不按政府的规定生产销售,出现合理赔款不赔、服务不佳、经营不好就甩给别的保险公司经营等问题。大病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办得好坏牵涉到社会的稳定,民族整体身体素质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政府不允许这些问题出现。理论上讲,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条件下,政府不需出台政策,只要合理,政府就可以使保险公司最有效率工作,但在不完全市场的条件下,政府不能观察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易产生道德风险,政府需采取一些激励惩罚措施,对经营不好,信用不佳的保险公司要有市场退出机制。正是这样的原因,政府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消除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道德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大病保险属于公共产品,但为了用好有限的医疗保险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政府部门自己不亲自经营。但大病保险也不能由商业保险机构单独经营,因为不能体现公平。因此,我们采用了委托生产的经营模式,这样能兼顾公平和效率。

三、大病保险经营中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经营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运转的政府主导问题。大病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公共产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延伸,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正外部性。开展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应在考虑当地人口分布、医疗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统筹制定筹资的方式、补偿的程度、服务的标准、产品的等,使大病保险市场适度竞争,不断提高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源于:论文格式模板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