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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网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447 浏览:144315
论文导读:结合的方式。下文笔者从课前、课上、课后探讨这种启发式案例教学。一、课前准备能激发学生的经济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学习经济法必须具备经济与法律两方面的知识。这里其实也对教师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要求,以笔者的观察,经济管理院系担任经济法教学的老师一部分是法学出身,他们对法学学科体系较清楚;非法学出身,其
摘要:高校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主要是应用,以适应现代法治经济的需要。教师有必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即案例教学,从单纯的传授知识为主的课堂讲授转向学生能力培养为主的互动式教学。这种启发式案例教学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有利于创新实用人才培养。
关键词:创新能力;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
作者简介:金京玉(1966-),女,朝鲜族,黑龙江齐齐源于:论文封面www.7ctime.com
哈尔人,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副教授。(山东 威海 264209)
当前,在高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中大都开设“经济法”课程,并且作为必修课。对于经济管理类学生而言,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日后走上社会后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在不具备法学基础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了解市场经济立法的最新动态。以笔者所在的商学院为例,各专业一般在第五至第七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学生对经济知识有一定的基础,但不具备法理知识,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样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掌握各种具体的单行的经济法律,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面对各种枯燥的法律条文,学生难以接受,主要通过背功应付考试。如何引导学生尽快适应,成为摆在教师面前的重要任务。以往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变成典型的“讲-听-记”模式。这种教师单纯讲授型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创新能力培养需要,这就要求教师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与方法,从单纯的传授知识为主的课堂讲授转向互动式教学模式。鉴于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时数(一般一周为2~3学时)的限制,笔者的经验是主要通过案例教学,课上讲授与研讨以及课下阅读相结合的方式。下文笔者从课前、课上、课后探讨这种启发式案例教学。

一、课前准备能激发学生的

经济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学习经济法必须具备经济与法律两方面的知识。这里其实也对教师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要求,以笔者的观察,经济管理院系担任经济法教学的老师一部分是法学出身,他们对法学学科体系较清楚;非法学出身,其中如果是经济或管理出身,以其自身经历,了解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知道学生具备什么基础,需要补充什么。若教师来自既非法律又非经济管理专业出身,那么就需要多做工作,提前认真研究学生的知识结构,设定教学体系,这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初始环节。常言道:课上一分钟,课下十年功,要想使得课堂时间有效利用,其实对教师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教师必须要在课前用心准备,组织好教学内容,预设所选方案的教学效果,选取恰当的案例,在课内开门见山。
以经济法而言,以往的传统教学是按照法律条文设定教学框架,基本上是教师课堂讲授,解析重要法条,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经常感觉枯燥乏味,感受不到经济法这门课的重要意义,也就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因为这种教师单方面讲授的灌输式教学使学生处于被动状态的填充模式,学生不会积极主动思考,仅是温习老师讲过的内容,期末应付考试,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考试凑学分,拼成绩。平时学生基本不用参与课前的准备学习,只是到了学期末,考前临时突击,应付考试就算完成任务。因此,应试教学只是让学生学会了如何考试,不再有学习的热情和渴望。美国教师罗恩·致语中国教师时说过:“与学生分享你对知识的渴望,并将这种带进生活。”教师的作用和任务是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因此,教育要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采用启发式的而非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养成学生自动的能力的精神和原则。
为增加学生的知识,拓展学生的视野,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教材的束缚,建立开放式教学模式。以经济法课程中企业法律制度这部分教学为例,这部分内容枯燥难记。讲课之前,笔者会先向学生简单介绍企业发展的历史演变,如何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在之后的讲授中,从投资人与其所投资的企业关系中,梳理出各种企业形式之间的关系,便于学生了解每种企业法律制度、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各自的逻辑关系特点,比如投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与知情权,从普通合伙到有限合伙,再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逐渐弱化,在这种比较中会进一步加深理解。同时在课前向学生提出一个思考的问题,就是如果你自己创业,那么,你会选择哪一种企业组织论文导读:地抛出案例,寻找适当案例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笔者尝试尽可能寻找法院的真实案例,对于公司资本制度部分,涉及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以及增资扩股时的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贴近现实,也让学生了解到公司实践中的复杂性。这些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覆盖主要知识点,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探究的兴趣。让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就会有准备地进行比较,会在学习中关注各种企业的不同特点,有的放矢,形成问题意识。
再有“公司法”一章,公司只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学生对此缺乏直观感受。笔者的做法是将公司法的教学分三阶段,即课前、课中及课后,即课上与课下两部分。在授课之前,先给学生布置任务,要求学生提前观看纪录片《公司的力量》,了解当今世界上公司的早期历史和发展演变以及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人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并要求学生就最感兴趣的部分写出感受,激发起学生对公司的兴趣和感性认识。通过这个环节,学生了解到公司发展早期的历史和残酷的一面,便于理解与以任意性规范居多的《合伙企业法》相比,“公司法”中会出现诸多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为什么必要时要突破有限责任的界限,要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以及公司早期的利润最大化到现代公司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转变,无需课上花更多的时间讲解。学生提交的观后感作为学生的平实成绩的一部分,有些同学在提交的作业中,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观察,进一步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这样,通过这个环节,学生已经对公司有了较为直观的感性认识和进一步了解公司制度的强烈,也为理解一些相关规了铺垫,此时学生就已经进入课前的主动学习了。

二、采用案例教学以促进课堂互动

案例教学方式涵盖启发式、对话式和讨论式方法于其中,易形成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笔者将公司法这一章的内容分成两条主线介绍,一个为公司的资本制度,包括股东出资、转让等;另一条主线为公司的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进入这两部分学习内容之前,有针对性地抛出案例,寻找适当案例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笔者尝试尽可能寻找法院的真实案例,对于公司资本制度部分,涉及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以及增资扩股时的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贴近现实,也让学生了解到公司实践中的复杂性。这些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覆盖主要知识点,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探究的兴趣。让学生带着问题学习知识点,这样就使得原本枯燥的公司法法条在解决问题中得到消化吸收。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机构部分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会议召集等,内容分散抽象,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为引起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重视和兴趣,笔者直接利用本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家当地医药公司因董事长被改选引起的撤销董事会诉讼和对原董事长主持的临时股东会要求撤销诉讼两个真实案例。由于这个案子原被告双方均向当地法院施加压力,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学生起到很好的启迪作用,学生感受到原来法律规定其实就是用来作为解决身边现实问题的。再有就是以媒体上的热点案例,比如国美电器的董事之争如何在股东大会上体现。通过这样的案例,学生理解了公司组织机构的许多程序性规范,感受到这些规定的意义所在,体会到原来看似枯燥乏味的公司组织机构竟然有这么大的作用,印象深刻,很快就掌握了相关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用身边真实的案例进行研讨,其效果胜于单纯法律内容的解析和照本宣科,也强于用书本上的现成案例,因为书本上的案例具有某种滞后性,并且较为简单,有些仅仅是为了教学需要,未必贴近现实。通过案例对学生学习进行引导启发,课堂上与学生互动,教师则要观察学生的反应以及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与学生一起讨论案例,使学生参与其中,使他们从中体会到每一个案例解决后的成就感。
案例教学能够使学生很快理解法律精神,比如,在讲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时,破产法条文众多,尤其是破产重整部分内容繁多枯燥,难以掌握,成为教学难点。为有助于加深学生对破产重整以及破产管理人的理解,笔者直接采用媒体曾经关注的“三鹿奶粉破产案”和东星原创论文www.7ctime.com
航空公司破产两个案例,直接感受破产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学生们通过这种贴近现实的案例,即增加了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对于法律精神有了更深的把握,同时也接触了实际。
这里特别要明确案例教学并非是要摒弃理论,案例教学的目的最终是要为理解法律精神服务,它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工具,而不是目的。

三、课后的主动学习

作为教学的课下环节,课后学习也很重要。由于课堂教学时数有限,教师利用课堂时间讲授主要知识点,留一些非重点部分要求学生自己学习。笔者一般要在每章后以作业的形式留有习论文导读:
题,以及交由学生课后讨论研究的案例分析问题,限于课时要求,学生课下准备课上发言,较为妥当。这种课下讨论学生以宿舍或自由组合的小组为一个小团体,做好相关作业并准备课堂讨论,团队在共同完成案例分析过程中培养了学生间的团对合作意识和集体感,毕竟个人的能力有限,学生意识到集体分工协作的好处。学生通过完成作业巩固所学知识,老师也通过作业进一步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全面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多方面综合能力的培养。

四、学生创新能力的考核

经济法的考式环节是用来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能力的依据,考试只是手段,不是学习的目的。[3]为使学生的学习情况得到客观综合的反映,就要改变以往仅凭期末考试一张试卷来决定的做法,增加考试形式和平时环节的权重。[4]首先是考试内容,经济法涉及多个部门法,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领域广泛,内容庞杂。课程考核既要能测试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能考核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主要侧重运用经济法学基本原理分析实际问题能力,考核应注重对应用能力的测试。因此考题要灵活,考试形式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答题时分析问题的思路不同于固定套路具有创造性的,给予鼓励和肯定,倡导学生独立思考、发散性思维。其次是增加平时成绩的权重,使得考试对教学形成一种正向的引导作用,引导注重平时的学习与积累,这种形式使得一些试图平时不来上课,考前突击应考的学生无法得到较好的平实成绩。
总之,“经济法”课程中互动式案例教学首先要求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了解经济管理学科与法学的学科体系结构及特点,在此基础上设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体系。从开始就让学生带着问题意识进入学习,学习的过程中自始自终解决问题,学生处于主动的状态,积极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和潜质,通过课堂内外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知识的应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另笔者欣慰的是,在笔者所在的大学商学院经济类和管理类学生的教学实践中,经笔者尝试探索这种开放式教学后,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和好评,特别是那些步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的反馈也肯定了这种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彭景,提高经管类本科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几点建议[J].高等教育研究,2010,(2):53.
王翔,杨慧.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s4):88.
[3]姚磊.浅谈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文汇,2009,(6):39.
[4]马京林,吴文红.《经济法》教学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路径的探讨[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8):5.
(责任编辑: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