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试析民法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地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430 浏览:13047
论文导读: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现法律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但是意思自治必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创设权利、义务,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研究领域与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得到充分的探讨和适用,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仅从理论角度对此原则进行综合探讨
关键词:意思自治 民法原则 任意性规范
意思自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和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干预,即由司法机关以裁判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他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发挥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要求的意思自治才具有效力。按照大陆法系理论的分类,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和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权方面关系的法律,在这些关系中不包含政治性的、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内容。因此,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能有过多的干预。由于私权关系本身具有“私”的特性,所以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以调整私权关系为己任的私法在更大程度上重视、尊重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赋予民事主体更大的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和管理自己的事务的权利。但是民事主体这种自治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精神的要求,不能破坏法律所认可的社会秩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律仍然要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范来控制行为人的意志自由,为意思自治划定界限。当意思自治原则超越了这一界限时,就会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序良俗,威胁既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更有可能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精神相背离。这时法律就要对意思自治加以干涉和控制。因此,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这种法律被说成是任意性规定,只起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作用。民法只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任意性多了一些,但不是绝对任意性的法律。在民法中仍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仅能够排除任意性规定的适用,而不能违反和排除强行性的规定,否则法律就会不赋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法律效力。它们的作用一方面是在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中针对不同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其要素;另一方面就是在民事行为领域中规范和控制意思自治的适用。例如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订立合同必须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规范意思自治,防止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原则造成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违背民法的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精神。这种强行法不仅包括禁止性规范,而且也包括效力性规范。这就是说,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法律行为人的意思自由受到强行法的限制,任何民事主体对其须无条件地一体遵行,只有在这一范围内才存在意思自由问题。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所认许的意思论文导读: 三、意思自治原则与相关民法原则的关系与意思自治关系最为密切的主要有两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1、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诚信原则的出现既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和有限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功能的矫正。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
表示效力也受到强行法的限制,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效力性规范的条件时才产生拘束力。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条件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有其特定涵义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个别性的、非普遍性的民事行为中,才能发挥其作用,只有在法律无法事先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即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无法发挥作用时,才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论文大全www.7ctime.com
在这一范围外,无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余地。因此,认清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可以更好的指导人们进行民事行为。

三、意思自治原则与相关民法原则的关系

与意思自治关系最为密切的主要有两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诚信原则的出现既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和有限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功能的矫正。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它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最大的特点是该原则具有观念法的性质或者说具有补充法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行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为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社会公认的方式来进行活动,且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同自由让位于社会公平的结果。
2、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与诚信原则的功能相同,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也具有对当事人不合理行为结果进行矫正的功能。如果说诚信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则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诚信原则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个人自由的滥用已经危及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序良俗原则的产生原因则主要是在于契约自由本身存在先天缺陷。这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并不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发展,绝对的个人自由,追逐个人利益会损害别人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会破坏环境和资源。因此个人应该服从于社会,自由也应该不触犯社会公序的自由,国家必须介入干预经济生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公序良俗原则便作为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契约法的一般规则得以确立。摘自:毕业论文范例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