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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内部证券公司内部人制约理由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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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垄断利润及利用金融企业信誉的融资功能,导致大部分证券公司缺乏创新的动力,业务同质化,缺乏差异性。资本追求超额利润的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二)法律体系不完善,制裁手段有限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经济法规均对大股东、源于:论文大纲www.7ctime.com董事及高级
摘要:近年来,我国证监会一直致力于推动证券公司以投资者(客户)资产安全为中心的内控制度的建设,相关部门针对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但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仍表现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均不健全,内部人控制问题尤为突出,成为引发公司高管犯罪率上升等诸多问题的根源。从问题入手,探讨解决证券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证券公司 内部人控制 原因 对策

一、内部人控制的相关概念

1994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青木昌彦提出了转轨经济中的“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并将其描述为:“经理人员通常与工人合谋,在事实上掌握了(前国营企业)的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方面得到了强有力的变现。”从广义上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委托——”问题,即人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事情来。
结合相关实践,对内部人控制可从以下方面理解:(1)内部人是指公司的实际管理层,既包括公司经理层,也包括公司董事,有的公司也将监事划为内部人范围。(2)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表现有两种,即股权分散下的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3)控制对象包括剩余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但主要是剩余控制权。(4)内部人控制通常是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和主管部门等)监管不力,内部成员掌握了实际控制权。

二、证券公司内部人控制现状

相关调查,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在组织设置及相应关系的界定上有很大随意性。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往往分工不明确,有的干脆一肩挑。目前有二成券商的一把手身兼两职。同时,作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由于国有资产代表缺位等原因,“三会”的设置形同虚设。在这种权利失衡的状态中,券商的实际经营决策大权主要由公司高管人员掌握。此外,股权结构也形成两个极端:一种极端是“一股独大”,大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另一种极端是,一些券商故意将股权结构设计得过于分散,借此削弱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监督约束,强化内部人控制程度。

三、证券公司内部人控制原因探讨

(一)超额垄断利润的诱惑

目前我国证券行业处于行政控制下的垄断经营,证券公司的设置实行准入制,这一特点决定了在证券公司发展的早期,获得了大量的垄断利润及利用金融企业信誉的融资功能,导致大部分证券公司缺乏创新的动力,业务同质化,缺乏差异性。资本追求超额利润的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

(二)法律体系不完善,制裁手段有限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经济法规均对大股东、源于:论文大纲www.7ctime.com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所规范和限制,但一方面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另一方面往往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轻民事责任。因此,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内部人侵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未能予以有效的制裁,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手段也十分有限。

(三)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我国证券行业的典型特点就是国家主导下的垄断,由于证券公司控制巨大的货币资本,而且没有退出机制,这给寻租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滋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由于垄断控制,没有退出机制,产品处于低水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不能真正的进行。

(四)证券公司内、外监管和制衡机制作用的弱化乃至失效

在证券公司内部,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和监管机构(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其作用。股东会应实施的所有权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置而严重缺乏,董事会要么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完全失效,要么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则由于监事自身能力的不足,使治理结构不健全的企业组织得以维持。

四、解决证券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竞争激励机制

鉴于我国证券行业“内部控制人”的选择上缺乏竞争机制的现象,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投标的方式选择形成“内部控制人”结构,使得证券行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规范运作,而这又需要减少证券公司发起人与公司管理运行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避免基金与券商联手操作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这一竞争机制的可持续运行,需完善对“内部管理人”论文导读:究,山东监管局,2009-07-10.徐萍.中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江西社会科学,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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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激励机制,使其收益与业绩紧密相连。

(二)完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

在我国证券行业中,主要法律关系是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与关系,三角之间权利义务清晰,但现实中这一三角关系却矛盾重重。矛盾的形成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各自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一种“无控制”状态。鉴于此,可借鉴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思想,引监事会进入基金运行机构,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相分离,把内部隔离设施的建立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之一,从注册成立成立到运作过程,从内到外对其进行监督约束,使“内部控制人”的权利在“阳光沐浴下”行使。

(三)明确法律责任,畅通救济渠道

证券行业“内部控制人”为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不顾基金所有人的长远利益,或加大企业的投资风险,或随意处置企业资产,导致资金有去无归,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内部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不明确,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置“重刑事、轻民事”。因此,应从法律规范入手,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人”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民刑双管齐下”,并应建立权利救济机制,当合法权益受到“内部控制人”侵犯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参考文献:
李晓辉,陈友好.上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财会研究,2010.
证券公司内部人控制分析.圣才学习网,20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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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山东监管局,2009-07-10.
[5]徐萍.中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江西社会科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