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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评我国体育民间组织概念及分类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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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情况进行梳理,界定体育民间组织概念,并对其加以分类和述评,指出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合法性分类原则,探讨目前社会、行政部门和法律对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认可度及这些组织生存层面、组织边界的界定,并根据组织性质和体制特征,对广义体育民间组织进行分类,以便可以从不同侧面更加清楚地看出体育民间组织的边界和特征。
关键词: 体育民间组织;体育民间组织概念;体育民间组织分类
1009-783X(2012)01-00011-04 文献标志码: A
民间组织发展是社会发育不可缺少的途径,无论是在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还是在社会建设方面都将是一支重要力量。
根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国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数量从1988年的4 446个发展到2008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41万4 000个。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社会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领域。其中:社团23万个,体育类社团1万1 780个,占社团总数的5%;民办非企业单位18万2 000个,其中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5 951个,占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的3.3%,基金会1 597个。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催生了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关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进而成为热点。
1 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日益感受到一股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崛起,这股社会力量包括大量的社区团体、医疗诊所、学校、体育俱乐部、环境组织,以及其他类似实体。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称谓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或“公民社会”部门。尽管这些组织的称谓不尽相同,然而它们都具有某些重要的共性,正是这些共性使它们区别于国家和企业,介于两者之间存在。其共同特征是,独立于国家机构体系之外自我运作、不分配利润,公民可以自由加入组织。“民间”这个词汇在中国文化中由来已久,它与“”一词相对应,反映出中国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角色关系,民间组织是近些年中国社会改革和行政管理中提出和使用的概念。体育民间组织的上位概念是民间组织;因此,要研究体育民间组织首先要对民间组织进行界定。

1.1 我国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民间组织概念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到民间组织的内涵、外延和与民间组织相近或相关的概念的理解等3个层面。
现代社会将社会组织分为3种类型:与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政府组织;与经济领域相对应的营利组织;与社会领域相对应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的内涵,在中国认为它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3类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4]。
民间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从它的外延看,一般是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特征的社会组织。
20世纪90年代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一词引入中国,简称NGO。此后,我国学术界在民间组织研究中使用的术语多种多样,学者们使用较多的称谓有“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第三域”“志愿组织”等。由此可见,在民间组织的定义上,形成了和学者的不同派别,但无论是使用哪种概念,在民间组源于:论文范文网www.7ctime.com
织的特征方面达成的共识是这些组织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特征。
在学术界使用的各种研究术语中:“非政府组织”强调组织的非性,在政治领域表明其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非营利组织”主要突出在市场领域与企业的区别,强调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志愿者组织”强调组织的志愿性特征;“慈善组织”强调组织的公益慈善性质;“公民社会组织”强调组织以公民自治、治理等特征[5]; “第三部门”强调组织是相论文导读:民间组织分为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和卫生等行业,这种划分方法对于研究国家整体的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分类式的研究对于有着独特运作规律的我国体育事业研究来说,难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因此,就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本身而言,对于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关于体育民间
对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和企业代表的私人部门之外的另一个部门。这些概念尽管有交叉但并不完全重合,学术界认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概念或定义能够涵盖所有民间组织的形式和特点。民间组织本身的多元性特征使研究和使用者对这类组织的理解出现了多元化的理解和不同称谓。“民间组织”概念的外延不但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思,而且这个称谓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框架相对吻合。
1998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政府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与研究。在正式的法规中,把民间组织界定为2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民政系统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近年来,开始有逐步使用 “社会组织”概念来取代“民间组织”用语的倾向,社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上位概念,其包容性远远大于民间组织。从宏观社会上看,可以涵盖人类社会;从中观上看,可以看作国家、社会与市场三分法中的一部分;从微观上看,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并论的社会:因此,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至少目前还不适宜用社会组织完全取代民间组织这一术语[6]。对民间组织概念的研究说明了2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民间组织的复杂性决定了与之相关的概念的分歧,许多研究的差异实际上是研究对象界定的不一致所引起的,这种状况一方面是与中国民间组织具有自己的特色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民间组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的结果。

1.2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的探讨

基于对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逻辑,尝试沿着这一轨迹对体育民间组织概念进行梳理。在认定和学术界的已有研究成果中,是按照行业的分布来进行研究和统计的。如按照行业将民间组织分为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和卫生等行业,这种划分方法对于研究国家整体的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分类式的研究对于有着独特运作规律的我国体育事业研究来说,难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因此,就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本身而言,对于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关于体育民间组织的含义,依照我国民间组织行政法规的界定和学术界惯常使用的概念来分析,体育民间组织应包括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大量发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联合发布《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认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数量少但公益性强的体育基金会以从事体育事业为目的,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在这3种形式的体育民间组织中,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与其他社团相比,历史较为独特,与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组织有着比较复杂的交织关系,在社团形成、领导的产生和社团经费来源方面,形成了有、半和民办等类型的体育社团,它们之间的差异比较大,要寻找这些组织之间的共性并不容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社团发展迅速,但是对于体育社团性质的认识始终是模糊的,这不仅体现在学术界,即便是在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9月24日颁布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只是列出了体育社团的范围,如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也没有对体育社团明确定义。共同特征说是一种对社团定义最常见的方法,希望通过归纳各种不同社团组织的共同特征说明社团是什么[7]。我国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采用共同特征说以法律的形式定义社团的。借鉴共同特征说方法和法律定义,基于社团的本质属性,本研究认为:“体育社团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在体育领域活动的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分析这3种形式的民间组织的具体构成可以发现,其中既有公益性组织,又有互益性组织;既有成员型组织,又有非成员型组织;既有基于人群集合的,又有基于体育项目集合的;既有基于资金集合的,又有基于实体集合的组织。这就使“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概念所指代的对象过于庞杂,对于这个构成复杂的研究对象,唯有使用分类方法才能进一步地界定概念的外延。
2 体育民间组织的论文导读:则意义不大。按照活动范围的分类方法可以把我国体育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区的组织、城市或地方性组织、全国性组织等。这种分类对研究有借鉴意义;但仅局限于组织的活动区域和活动范围,对组织的内在性质、运作方式无法甄别,故不作赘述。我国学者曾经长期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分类作过研究,如卢元镇先生最初把体育社团划分为7大类:
类型分析
国际社会对民间组织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从而形成多样的类型分法。常见的分类标准有:按法律地位分类、按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按活动领域分类、按活动范围分类等。其中,莱斯特·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全球范围非政府组织的比较研究项目中,按活动领域进行了12大类26小类的分类。体育组织被划分到第1大类文化娱乐中的第2小类。这种划分对于梳理民间组织的各种类型会有帮助,而对于深入研究体育民间组织则意义不大。按照活动范围的分类方法可以把我国体育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区的组织、城市或地方性组织、全国性组织等。这种分类对研究有借鉴意义;但仅局限于组织的活动区域和活动范围,对组织的内在性质、运作方式无法甄别,故不作赘述。
我国学者曾经长期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分类作过研究,如卢元镇先生最初把体育社团划分为7大类:竞技体育类社团、社会体育类社团、体育科学学术类社团、体育观众社团、体育娱乐享受型社团、体育经济性社团等[8]。也有按照组织正规程度,将体育社团分为正式体育社团和非正式体育社团;顾渊彦先生按照活动内容将体育社团分为群众体育社团、学校体育社团和竞技体育社团3类。近年来,体育社团分类开始采用社会合法性的概念和分析方法[9]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框架[10]等,还有根据社团组织的形成、社团领导的产生、社团经费的来源将体育社团分为官办社团、半官办社团和民办社团3类。在以往的研究中,为体育民间组织分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社团分类研究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只注重了体育社团,而忽略了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忽略了二者上位法规概念的研究,使得到的结果难免失之偏颇,不利于对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研究的整体把握。

2.1 按照合法性分类

合法性是民间组织最基本的分类依据,参考高丙中先生对社团的分类方法[11],将体育民间组织分为3类,如图1所示。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表现的实际形态并非与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类型完全相同,除第1类现行法规正式认可的“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外,还存在着大量具有非政府性、公益性特征的体育组织,多自发产生于民间。因“准入”的门槛过高或其他原因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第2类行政合法性民间组织。
具有行政合法性的民间组织主要有2种形式:1)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下设论文大全www.7ctime.com
的二级机构开展活动,如普遍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体育人群协会、项目协会,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的各单项协会等,这类组织需要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或者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将合法性让渡或传递过来,但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体育组织。
第3类的体育民间组织是许多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组织,不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得不到法规制度的保护发展并受到制约;但这类组织积极活跃具有较为鲜明的NGO特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民间组织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有3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 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一个社团要在一个地方立得住, 至少应该具有其中的一个根基。农村的舞龙、舞狮和龙舟这类组织就是基于传统延续的;社区内活跃的体育组织则是有赖于共同生活的利益和兴趣;互联网的出现和交通工具(如越野车、赛车和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将更大范围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

2.2 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等提议借鉴国际类似组织的分类方法,综合考虑国内特殊发展背景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12],使研究得以从组织性质和体制的视角来整理体育民间组织分类,如图2所示。
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是民间组织的基本分类之一,按照组织性质,体育民间组织可以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2大类。统称在国际上作为最基本的分类,采用这种分类主要是与税收的优惠条件有密切关联。公益性体育民间组织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它的受益群体分为2类:一是特定人群——运动员;二是多数人群。互益性体育民间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组织成员,它们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共同的利益或追求共同的兴趣爱好,以及促进互助关系的发展。按照组织体制也可以将体育民间组织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2类,这种分类表明了组织的基本建制属于国际常用的NGO分类标准。一般可以将这2种基本分类集合起来判定体育民间组织的属性类型论文导读:织性质和体制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更加清楚地看待体育民间组织的边界和特征。以上2种分类在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提供了一些借鉴,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础,而对于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路还很长。参考文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社会组织部分..htt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
,通常的判断是互助性组织以会员制类型为多,如体育商业行会、行业体协、体育人群协会和项目协会等,而非会员制组织主要包括体育基金会和体育实体性服务机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组织;但是,在我国以上2种标准并不完全重合,有些组织也是公益性的,基于公众参与代替体育行政部门实现公共体育事务管理与服务,如各单项运动协会、体育科学学会和职工体育协会等。
3 分析与讨论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研究领域涉及到体育经济学、体育社会学、公共管理学;但是,关于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概念很少涉及,绝大部分的研究都是涉及体育社团的概念与分类研究。在现实的管理和工作中,体育社团处于民间组织概念的下位。这种研究有利于体育社团问题的深入研究,但是对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整体则缺乏全面的把握,得出的研究结果显然是片面的。
民间组织是中国行政管理工作中提出的新概念。民间组织的叫法由来已久,它不同于西方的NGO、NPO或第三部门。它的内涵和外延有自己的特征,所以对民间组织的研究,是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对我国民间组织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国际上的社会组织基本分为政府、企业公司、非政府机构3大类。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组织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大类。改革开放以后,事业单位分为国家资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的事业单位,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把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并将此分为2部分:一是民办事业单位,在后来的条例中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部分是社会团体,而民政部后来调整机构为一般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民间组织管理局。由此,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了民间组织这个称谓,而在后来的实践当中,得到民间的认可,所以,民间组织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大类。在我国现实的管理中,无论是国家民政部,还是省市级的民政局,绝大多数是将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来管理。
分类是对一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我国对于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分类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学者和因此而分为2大类。的划分,政府提出了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公式,其民间组织的概念内涵界定是清晰的,划分类别也简单明了。不过,这种划分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的一种分类,仅可以作为狭义的民间组织类型划分。实际上,我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属于民政系统管理的广义民间组织,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了众多的分类方法。
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分类,进一步理清了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目前被社会、行政部门和法律的认可程度,以及这些组织生存的层面和组织边界的界定;但这种分类似乎也不能给在体育民间组织的性质和体制等特征方面以满意的答案,结合对体育民间组织性质和体制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更加清楚地看待体育民间组织的边界和特征。以上2种分类在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提供了一些借鉴,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础,而对于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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