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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醉驾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069 浏览:10205
论文导读:
摘 要 醉驾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之一,有其独特的犯罪事实特点,所以针对醉驾的犯罪特征,在诉讼程序上也应有所区别。国外现行犯速决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对C市B区基层法院醉驾入刑一年来的案件样本的系统梳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
关键词 醉驾 实证 审理程序
:A

一、C市B区基层法院醉驾案件犯罪事实及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

笔者通过对收集的116个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样本的分析,C市B区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方面及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事实方面的特征。

1、案件发生的场域。在收集的116个案件中,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市区道路、村镇道路及高速路段三个场域。在市区道路范围内有42起,占总数的36.2%;村镇道路范围内有73起,占总数的 62.9%;高速公路范围内1起,占总数0.8%。由此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农村道路范围内,存在较为严重醉酒驾驶现象。
2、年龄特征方面。未成年人1人,占总人数的0.8%;在18-30岁年龄段区间有30人,占总人数的25.8%;在31-40岁的年龄区间中有37人,占总人数的31.8%;41-50岁的年龄区间中有40人,占总人数的34.5 %;50-60岁年龄区间为8人,占总人数的 6.8%。从年龄特征角度分析,醉驾行为以中青年主体为主,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仍存在醉驾行为,从而提醒我们对未成年人醉驾行为要更多关注。
3、文化程度方面。小学文化程度为28人,占总人数的24.1%;初中文化程度为67人,占总人数的57.7%;高中文化程度为15人,占总人数的12.9%;大学文化程度为6人,占总数的5.1%;文盲1人,占总人数0.8%。从整体对比,小学文化程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较大比重,受教育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犯罪行为人的认知程度。
4、案件时间分布特征。我们将全天的24个小时分成三个时间段,即凌晨0时至早上8时,早8时至晚18时,晚18时至0时。在凌晨0时至早上8时时间段,发生17起醉驾案件,占总数的14.6%;早8时至晚18时时间段,发生32起醉驾案件,占总数的2

7.5%;晚18时至0时时间段,发生67起醉驾案件,占总数的57%。

5、车辆情况特征。在调研的116起案件中,摩托车86起,占案件总数的74.1%;农用车1起,占案件总数的0.8%;轿车25起,占案件总数的2

1.5%;货车(含面包车类型)3起,占案件总数的2.5%。

6、酒精浓度方面特征。乙醇酒精浓度在100 mg/100 ml以下为10起,占案件总数8.6%;100 mg/100ml -200 mg/100ml之间为89起,占案件总数76.7% ;200 mg/100ml 以上为17起,占案件总数14.6%。在116起案件中,乙醇酒精浓度最高为287.2 mg/100ml,判处拘役五个月处,并罚金3000元。最低为8

3.6 mg/100ml,免于刑事处罚。

(二)诉讼程序方面的特征。

1、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在116起案件中,采取取保候审的为110起;采取监视居住的6起;予以逮捕的为42起。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措施之间存在部分重合。
2、在适用诉讼程序方面。在116起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为24件,简易程序90件,简易转普通程序2件。
3、案卷中的证据种类结构。主要包括鉴定结论类、证人证言类、各类书证三大类,在部分的交通事故的醉驾案件中还包括被害人陈述、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证据种类结构主要是以三大类为基本构成加其他证据辅助构成的模式。

二、醉驾案件的审判程序与审判管理机制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调研的116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为90起,适用普通程序为24起,简易转普通程序2起。在醉驾入刑后,C市B区基层法院审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前15起案件中连续适用普通程序,从第16起之后逐渐采取简易程序。根据不完全统计,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C市B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多发案件类型之一。基层法院承担着我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审理,如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多发性案件占很大比例,加之基层法官人员不多,人均审理案件数量较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从行政法规制涵论文导读:员,经过具体开庭,合摘自:论文查重www.7ctime.com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形成审理意见。但此时并不是直接采用此审理意见作为裁判结论予以宣判。根据审判管理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会制作判决书文书稿。在判决书文书稿中有若干栏,包括标题、案号、立案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意见、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意见等栏。审判长(审判
盖转为由刑法规制,醉驾案件本身又属多发性案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审判工作。笔者访问的刑事审判庭全部法官后,多数法官觉得案件审理期限紧张。醉驾案件虽然基本上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存在审理期限时间紧迫的现象。所以如何提高审判效率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根据对C市B区基层法院的实证调研,一个醉驾案件的审判大致流程为,立案庭立案后,送至刑事审判庭,再有庭长分配给具体审理的审判人员,经过具体开庭,合摘自: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形成审理意见。但此时并不是直接采用此审理意见作为裁判结论予以宣判。根据审判管理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会制作判决书文书稿。在判决书文书稿中有若干栏,包括标题、案号、立案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意见、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意见等栏。审判长(审判员)拟定的裁判结果,经庭长同意签发后,再由院长审查签发,最终形成裁判结果。醉驾案件会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与简易两种程序及其审理期限内,与法院内在的审理机制相融合最终形成裁判结果。
故,一个醉驾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其他案件一样,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与法院的案件审判管理机制相融合得出的。审判管理机制属于审判管理权,审判权是独立的司法权。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其他的案件审理流程大致与醉驾是相同的,最终由庭长及院长签发。这种同意签发属于程序上的签发,不对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干预。也就是庭长或院长只是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不可以直接修改裁判结论。虽然此种审判管理机制与以往相比已经大大减少了非案件审理人员的干预。审判管理机制是在管理制度上保障审判权的规范运作,从而保障审判权的正常应用。
笔者认为,醉驾案件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首先,醉驾案件属于现行犯,基本上都是当场发现,无需后续长时间的侦查工作。其次,醉驾案件基本上属于案件事实简单清楚,犯罪行为人也多持认罪态度。最后,醉驾案件证据易收集,证明力强。这与其他犯罪类型的现行犯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法国、德国的现行犯速决程序,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使用现行犯案件的特点,立法上也有两种模式的现行犯诉讼程序:一种模式是迅速逮捕程序。这种程序规定现行犯构成无证逮捕的理由,并通事后的司法审查机制予以复核。另一种是整体速决程序,即无证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省略正常诉讼的若干程序,迅速地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做出裁判。英、美、日等国采取前一模式,而法、德、意等国采用了后一模式。”
笔者建议借鉴现行犯速决模式的另一原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可期待性。在普通人的可期待性中,醉驾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较属于轻罪,可预测的惩罚与其他犯罪相比较轻。我国刑法对醉驾行为的处罚也仅是拘役并处罚金。所以犯罪行为人期望在诉讼程序上能够简洁快速,可以及时解决诉累。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有时间限制,但长期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也使犯罪行为人受到程序上的拖累。对醉驾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应该是裁判后的刑和罚金刑的惩治,不应因诉讼程序增加犯罪行为人的限制自由时间。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的现行犯速决程序,但在审判管理机制上仍然不会完全脱离,两者依旧会相融合在一起,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实践所决定的。另外此种现行犯速决程序也并无缺点,在程序快速上难免会出现一些纰漏,容易导致将司法程序束之高阁,彰显司法庄严的程序也流于形式。犯罪行为人的无罪推定权利也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也易受到侵害,没有太多时间提请律师辩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书,很难让被告人信服。□
(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注释:
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二)——以审前程序为重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