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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学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659 浏览:49281
论文导读:
【摘要】德国早在19世纪就对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个定义首次进行提出,到现在它的内涵还有其外延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至今为止确实还没有给其一个准确的定义。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义务和它所赋予的职责密是密不可分的,检察官应尽的职责不仅仅在于处理刑事被告和追诉的问题,他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人不仅要保护被告人避免遭受法官的主观的擅断,还要保护被告人免受的各种态意。假若检察官不能公正且客观的遵守相应的客观义务,那么势必会给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本文就是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客观;义务
一、前言
纵观世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官具有的客观义务这一原则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各国和个个区域都都有一致的看法源于:本科论文www.7ctime.com
, 在国际刑事的司法法典中也明确了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各种客观义务,其中就有这么一条《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明文法规规定作为国家的检察官正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时需遵守什么:“第一,要正确的公正地履行应尽的职能,而且要尽量避免在过程中关于任何种族以及政治和社会文化或者性别种种类型的歧视;第二,当检察官依照法规正确的行事时, 必须确保公众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疑犯以及受害者所处的不同的立场, 还必须注意到任何有关对嫌犯是否有利的情况。”

二、刑事诉讼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中怎样对待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坚持以事实作为根据和以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准绳” 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当检察官进行侦查的时候, 他们必须要以客观的态度去全面地将证明疑犯是否有罪的种种有关证据收集好; 进行审查的起诉过程中, 检察机关对将要审查的据需客观的对待, 认真的听取嫌犯和受害人或者他们的委托人真实的意见, 再依照事实与相关的法律相对应都在考虑是否提出起诉的决定; 拟定的起诉书一定要忠实的真实是事实,当到了法庭进行审判的阶段,检察机关的代表的公诉人根据有关程序向法庭呈递相关的控诉证据, 用以证明所指控的真实的犯罪事实;经过一审判决以后, 如若检察机关发现法庭的判决存在真实的误区时, 无论任何罪行或惩罚不当等等情况, 都能够向法院提出抗诉, 并且要求上级的法院进行纠正;当某些已生效的判罚, 只要发现在所适用的法律和事实有所出入有错误时, 就能根据法律提出抗诉, 无论抗诉的结果原审被告人利或者不利,这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因为传统一种习惯重打击又轻视保护,和重实体对执行的程序有比较淡的观念,某些侦查机关只追求片面形式上的“逮捕率”, 或者是“起诉率”的追求情有独钟, 一些侦查和检察机关为了完成追诉结果,往往会对嫌犯和证人等采取侵犯合法权益的方式, 由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对案件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学界开始有人明确公诉人应当“当事人化”这一重要的主张。为使我国的各类刑事诉讼案件能得到公正和真实的处理,这就需要将传统的方式进行改善以及加强程序化的执行力度, 学界很多人士在剖析了国际的刑事司法并且参照了各法治国家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经验进行研究,先后主张应从哪些方面可以使政府的检察机关能够真正的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一)加强检察机关对机关侦查取证的引导和监督

和国外的许多国家的检察官制度方面的不同,中国的和检察机关是以一种“分工明确又相互之间进行配合同时还存在相互的制约”这种关系进行刑事案件的处理, 当对案情处于侦查的阶段, 各机关都是对自己所管辖案件实行各自侦查的权利。比如机关进行案件的侦查中, 当需要对嫌犯进行逮捕时才需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批准才能实施, 其他的各类侦查方式都能根据法律要求自行的抉择, 不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 当侦查结束后, 考虑到适合进行起诉的, 才将征集的证据移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虽然说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机关的各种侦查活动行使其监督权, 然而监督的作用效果很微弱, 可以说都是事后的监督。为了满足审判过程中追诉任务的完成, 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机关需向其提供出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必须的相关证据。”这规定的出台,每个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机关相应的开展相关的工作, 这可以加强机关获取证据的论文导读:
质量可靠性,这就可以确保后续的审判能够正常的进行。但是 因为与检察机关之间有着一种平行的体制, 在现实中机关的侦查活动会牵制到检察机关本来应行使的权利类似公诉权, 某些可能会导致社会严重影响的的重大案件在起诉过程中会遭受侦查中程序的违法不良作用影响。所以要保证检察机关能真正做到公正并且客观地履行其责任, 真正保护好公民的权益,机关公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强烈的硬性要求,同时还需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权利,对机关的侦查活动有着引导和监督的权利,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机关在对嫌犯进行拘留后, 必须在48 小时之内通知到检察院,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的理由,当发现拘留属于违法不当的时候。(2)如果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搜查和对邮件扣押或者是采用先进性监等电子通讯设备进行侦查时, 必须要向同级的检察院得到相关的批准。(3)检察机关有权利保证侦查和起诉应本着客观和公正地进行,从而向同级的机关提供侦查的指导方向和意见, 机关必须要根据检察院的意见来侦查。 (4) 检察机关根据证据决定所需要进行追捕或者追诉的案件, 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同级的机关需提供相应的相关证据[3]。

(二)检察机关保全的确立有利于嫌犯和被害人取证的义务

找出案件事实的真相是司法每个官员应尽的客观义务, 所以很多国家纷纷确立了侦查程序的检察官进行领导,预审的法官保会对全会嫌犯或者被害人收集相关的证据的义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相关的明文规定,当案件处于审查起诉的阶段后,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能够自己通过调查来获取证据, 其实也能通过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来对证据进行取证;而且可以要求, 若辩护律师要和被害人的亲戚朋友提供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外,必须先通过被调查人亲自的同意, 还必须通过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方能进行取证。然而,刑事诉讼法中的三十七条确实没有规定到检察院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对辩护律师提出去调查取证的申请的批准, 什么条件下可以让可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亲戚家属进行调查取证, 也没有赋予嫌犯或者受害人在处于正在侦查的阶段和起诉的阶段能够进行申请将证据保全的权利。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 很多必须要通过检察院许可和批准的要求,都大多数等同于不许可和不能够批准, 从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其客观义务有着严重的冲突。所以可能会更容易侵犯嫌犯及被害人正常的合法权益, 那么就必须对检察机关所需要履行的客观义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化,在完善立法的阶段应同时联系到我国自身的实际状况。
三、总结
检察官客观的义务主要是指检察官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公正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它是在大陆的诉讼法的一个很基本的法规, 因其能够对英美的法系的检察制度有着巨大深远的影响, 如今也是英美法系的检察官进行秉公执法的法律理论。类似于日本和意大利等等不同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的制度都依旧坚持这么一个原则,那就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的原则。所以本国也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依照这一原则。相信将来,我们的各项法制体制会更加的健全及人性化。
参考文献:
[日]田和俊辅. 德国检察机关的比较法研究[M].: 日本劲草书房, 199

2. 25-50.

孙长永. 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

5. 315-316.

[3]王敏远.刑事证据法中的权利保护[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2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