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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容忍度应如何理解《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之“容忍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367 浏览:148739
论文导读:007年末增长2.14万亿元,增幅为160%,但同期,我国人民币贷款总额却已从26.17万亿元增至59.64万亿元,涉农贷款总额从6.11万亿元增至16.29万亿元。四年多来,农户贷款160%的增幅,不仅低于贷款总额228%的增幅,更远低于涉农贷款总额267%的增幅。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全国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加强,更
2012年9月17日,银监会印发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这是继2011年5月25日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和2011年10月12日“新国九条”提出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后,再源于:论文格式字体要求www.7ctime.com
次提出容忍度一词。那么,我们又应如何对“容忍度”一词加以理解呢?

一、为什么要提“容忍度”

《管理办法》提出对农户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就必有其用意,从当前全国经济发展形势来看,旨在通过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重点的转变来带动经济发展逐步向均衡方向转型。同时,也是对今年来信贷风险复苏并向农村蔓延的一种应对措施。

(一)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提高信贷支农力度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度的加快,农户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量也逐步增加,然而从当前全国贷款规模看,各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投放量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截至6月末,全国农户贷款余额为3.48万亿元,较2007年末增长2.14万亿元,增幅为160%,但同期,我国人民币贷款总额却已从26.17万亿元增至59.64万亿元,涉农贷款总额从6.11万亿元增至16.29万亿元。四年多来,农户贷款160%的增幅,不仅低于贷款总额228%的增幅,更远低于涉农贷款总额267%的增幅。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全国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加强,更多的涉农资金流向了涉农企业,已经跟不上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此时,银监会在《管理办法》中加入适当给予容忍度的要求,旨在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经济发展趋势及三大产业间不均衡发展的要求

上半年,全国GDP近四年来首度“破八”,引起广泛关注。从全国贷款规模变化数据来看,信贷资金投向第一产业明显偏少,而经济发展的减缓从侧面证明了向二、三产业的信贷投放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出现下滑趋势。在二、三产业陷入低迷的同时提高农户不良贷款容忍度,有利于受历史包袱影响惧贷、惜贷农户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重新树立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信心,从而达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将信贷投放重心适当向第一产业转移的目的。

(三)信贷风险复苏并出现向农村蔓延的趋势

银监会在今年10月中旬召开的第三季度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首次提及“部分行业的信用风险已经开始暴露”,从《经济参考》报披露的数据来看,前三季度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509亿元,多数商业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不降反增的现象。从一些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增不良贷款投向来看,农户不良贷款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此时提及农户不良贷款容忍度也证明了信贷风险向农村蔓延的现象已经得到了银监会的重视,并以此为措施来保持农村金融机构投放农户贷款的动力。

二、“容忍度”容忍的是谁

《管理办法》中所述的容忍度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对象和标准,那么我们有应该如何去做界定呢?

(一)容忍的主体是农村金融机构

从《管理办法》内容来看,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等监管指标在考核时可能会有所放松,以此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同时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要视自身条件设置合理的容忍度并制定对适用容忍度农户不良贷款的界定方法。

(二)对信贷人员的容忍应以“尽职免责”为度来衡量

《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由此可以看出,《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人员的容忍度是有条件的:一是应合理制定对信贷人员的容忍度;二是容忍度以 “尽职免责”为衡量的条件。农村金融机构应立即着手对信贷流程进行重新梳理,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调整,确保在流程上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深入研究尽职免责的相关规定。

(三)对农户的容忍应设置相应论文导读:

条件
《管理办法》实施后是否会存在恶意利用规则的贷户,值得农村金融机构去考究,同时对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了要求。在信贷管理制度中对农户的容忍度应设置一定的条件:一是加入不可抗力界定条款及流程;二是加强贷款发放后对贷户资金使用情况及生产经营的监控力度,将是否积极配合贷后管理工作定为容忍度确认的条件之一;三是通过财产保险等方式降低不可预知的风险。

三、农村金融机构该怎样去做

从《管理办法》内容来看。设置“容忍度”这一条款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做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另一个就是“尽职免责”。那么我们金融机构又该怎样去做才能算是符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呢?

(一)不能放松,加强基础管理

《管理办法》从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架构与政策”这一前提到“贷后管理”直至收回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将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户贷款管理的指导性办法。从本质上讲,《管理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加强了监管力度。出了风险可以谈“容忍”,但必须以做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为前提,放不准、管不好就无以谈尽职,不但不会免责反而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不能放纵,谨防违规操作

《管理办法》实行的同时,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出台自己的配套实施细则,内容不应仅包括如何去推广实行,还应包括怎样去预防信贷人员的违规操作,坚决杜绝“人为制造容忍度”情况的发生。此外,还应提高到逾期贷款的管理工作,不能以容忍度为幌子放任自流、不闻不问。作为一名信贷人员,即便是有一定的容忍度,也要格外珍惜,当前信贷风险复苏的现象已经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容忍度有限,但信贷风险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不能放过,严格维护债权

农户贷款的特点主要体现为“金额小、笔数多、区域散”等几个特点,管理较难且管理成本较高,所以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对认定是否符合“容忍度”要求的难度较高。即便是真的符合“容忍度”的界定标准,也要严密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若借款人有了新的收入来源或者所经营的行业出现转机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本息,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化解贷款风险的机会,严格维护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