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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共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86 浏览:10473
论文导读:
摘要:在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和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而规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释》的规定使得“逃逸”行为的功能大大增加。在解释中,它不仅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和特别加重处罚事由,有时还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指使“逃逸”的行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肇事行为人有履行救助义务的能力或者有请求他人履行救助义务的条件,且有着需要肇事行为人进行救助的被害人,而肇事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刑法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处罚的规范目的不是防止肇事行为人逃避法律的追究,不是防止肇事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也不是防止肇事行为人逃避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而是督促肇事行为人履行救助事故中被害人的义务。应当以不救助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为核心来理解和认定交通运输肇事中的“逃逸”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性,且逃逸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将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有实质合理性,但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中没有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鉴于此,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为拟制的交通肇事罪,便能够解决刑法解释上有着重大争议的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不足,能够将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教唆与帮助肇事者“逃逸”的行为,解释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的自首不足,我们要考虑行为人肇事后是否逃逸的情况,但不应拘泥于此,更不能将之作为是否认定交通肇事罪自首的标准。交通肇事逃逸与自首是刑法中的两项具体制度,有着着交叉联系,二者完全可以并存于一个案件之中,不能因为有着一个而否认另一个的有着。在具体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时要以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入手,以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为依据具体认定;在具体认定自首时要以自首的规范目的出发,以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具体认定。关键词:逃逸论文救助义务论文规范目的论文共犯论文自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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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4-7
引言7-9

一、交通肇事罪与“逃逸”行为9-13

(一) 交通肇事罪与“逃逸”行为概述9

(二) 《刑法》和《解释》中对“逃逸”行为的规定及评析9-13

1、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构成要件的“逃逸”行为9-11

2、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事由的“逃逸”行为11-12

3、作为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指使“逃逸”行为12-13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一般论述浅析13-27

(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涵及其构成13-18

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涵13-14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14-18

(二)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加重处罚的规范目的18-24

1、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加重处罚的规范目的的学说18-20

2、对以上各学说的评析20-24

(三)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解释》第3条的合理适用24-27

三、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27-40

(一) 域外法律中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处理27-29

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域外处理27-28

2、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域外处理28-29

(二) 我国刑法论述界对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构成共犯的观点29-31

1、交通肇事罪共犯肯定说29-31

2、交通肇事罪共犯否定说31

(三) 在我国刑法中合理解释交通肇事的共犯不足31-40

1、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符合犯罪的实质要件31-34

2、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合理解释——以法律拟制为视角34-38

3、交通肇事后帮助“逃逸”行为的浅析38-40

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自首的认定40-45

(一) 交通肇事逃逸与自首制度的联系概述40-41

(二) 自首制度的规范目的41-42

(三)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自首的认定42-45

结语45-47
参考文献47-50
致谢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