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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医学交通事故所致头部外伤180例临床法医学鉴定流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534 浏览:51254
论文导读:
摘要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的流行病学特点及伤残评定的影响因素。方法:收集180例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患者的临床资料,对伤者的性别、年龄、损伤部位、类型、主要并发症、伤残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复合型颅脑损伤多见,最常见的损伤类型是脑挫裂伤,主要并发症有脑积水、癫痫、偏瘫,鉴定时间最多的为3~6个月,最常见伤残等级为X级。结论: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的伤残评定应掌握适当鉴定时限,同时注意相关的影响因素。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颅脑损伤 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一种损伤,发生率仅次于四肢损伤,具有损伤重、后遗症多、致残率及病死率高的特点,其损伤后果的特殊性损伤部位和损伤种类多种多样,包括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1]。2001年1月~20012年2月受理180例头部外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案例,对其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旨在为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依据。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2001年1月~2012年2月收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到我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例180例,男119例(661%),女61例(339%),年龄1~83岁,平均378±179岁。未婚73例(406%),已婚107(594%),城市户口123人(683%),农村户口57(317%)。
方法:采用回顾性研究方法,对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对上述数据进行配对,采用t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 果
损伤部位:伤部位以单个部位计算,多部位的分别累计计算。损伤类型主要有头皮损伤、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挫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血肿、脑室出血。其中只有一种损伤者98例(544%);两种以上损伤的82例(456%),最多的损伤达5处,本组资料中脑挫裂伤发生源于:论文格式字体www.7ctime.com
例数最多,为130例/次,发生部位额叶最多,为123例/次。见表1。
伤残评定时间:180例颅脑损伤评定时间21天~18个月。其中以3~6个月最多,占622%(112例)。平均伤残评定时间为141天。
颅脑损伤后并发症:颅脑损伤后发生的并发症主要包括植物人状态、脑积水、癫痫、偏瘫、失语、颅神经损伤(如面神经损伤、视神经损伤、动眼神经损伤、听觉障碍等)、颅内积气、脑脊液耳鼻漏、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颅骨缺损、硬膜下积液、脑萎缩等。本组案例以脑积水最多见,占比约746%,其次为癫痫、偏瘫、植物人状态。
伤残等级:根据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10级[2]。本组案例中,不致残的有82例(455%),致残98例(545%),伤残等级以X级最多,占633%。
讨 论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颅脑创伤占全身创伤发生率已升至交通伤的第2位,但死残率则处于第1位[3]。本组资料显示,男女各年龄均可发生,但以男性,年龄21~50岁多见,城市户口占683%,农村户口占317%,表明城市交通拥挤,交通工具多有关,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因此,必须对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的特点有明确的认识。其中复合性损伤多见,复合性损伤是指具有2种以上类型的颅脑损伤(不含头皮损伤),如颅骨骨折同时合并脑挫伤、硬脑膜外血肿等。本组资料中两种以上损伤的82例(456%),最多的损伤达5处,这与道路交通事故伤存在多种致伤形式和机制有直接关系[4]。损伤类型以脑挫裂伤也较为多见,损伤部位以额枕叶多见。机动车造成人体损伤的形式主要是直接撞击、摔跌及碾压。日常法医学鉴定中多为人体被撞击后摔跌所致。当头部以运动状态与硬性路面碰撞后形成“减速性颅脑损伤”机制。除撞击点的脑损伤外,沿暴力传递的方向在着力点的对侧形成更为严重而广泛的对冲性脑损伤,故额颞叶多见。本组资料中损伤部位以额枕叶多见,共有985处,损伤类型以脑挫裂伤多见,达130处。
颅脑损伤后发生的并发症,本组案例以脑积水最多见,其次为癫痫、偏瘫、植物人状态有些并发症随着时间推移而好转,有些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完全可以治愈,本组资料以3~6个月进行鉴定的最多。关于鉴定时机的问题目前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在选择鉴定时机时应当考论文导读:
虑:①遵循颅脑损伤恢复的一般规律;②以现代临床治疗终结为前提;③在法律规定下,客观尊重伤者利益,避免可能导致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故笔者认为时间在半年以上者进行鉴定较为适宜。本组资料中不致残82例(455%),致残98例(545%),伤残等级以X级最多,占633%。构成X级伤残者较多的原因之一可能是,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颅脑损伤后遗有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的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造成评定时随意弓l用该条款的情况出现,使部分可能达不弱10级伤残的伤者被评定为X级伤残,在今后修订该伤残标准时应引起重视,尽量将此类不利于规蒗性操作的条款修订完善。
参考文献
1 金雪光,王金龙,唐建良.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J].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