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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理想国教育同胞?拯救灵魂?缔造“理想国”中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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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三位,既如此,那怎么解释他却依然矢志于要借创建新城邦之契机,试图用立法来倾力缔造“法律支配着权力,权力成为律法驯服的奴仆”(715)这种在核心价值上,甚至连第二好都算不上的混合体制?其立法的目的到底何在?是惩治犯罪、匡正失范、教育同胞?(857)是治疗灵魂,使人与人在灵魂上和解,从而实现灵魂的拯救?还是要借助于法律之功力
摘要:在《法篇》中,柏拉图以笃信灵魂不死为信念,转换着力点,期许借立法来惩治犯罪、匡正失范、教育同胞;并辅之以议事会的形式,希望理智与感觉浑然一体这另一“理想政制”落地生根,为凡间永续美德之生活夯基固本。因此,《法篇》彰显了柏拉图之立法三境界:教育同胞;拯救灵魂;缔造尘世理想国。
关键词:柏拉图;《法篇》;立法;理想国;理想政制
1672-3104(2013)01?0081?06
在柏拉图《法篇》中,出现诸多令人费解之处。例如,柏拉图承认克里特人的法在所有希腊人中拥有非常崇高的声音,关键在于这些法有着正确的目标,影响着乐于守法者的幸福:法赋予他们所有好事物。而这些好事物有两种不同的类型:凡俗的和神圣的,前者是后者的结果;“一个接受较大的好事物的城邦会顺便得到较小的好事物,而拒绝接受其中之一的城邦会同时失去二者。”而较小的好事物中健康居首位,美貌次之,力气及其他所有身体素质居第三位。财富最次之;而神圣的好事物中,智慧居首位,心灵的节制次之,正义再次之,它是智慧、节制和勇敢相结合的产物,而勇敢居第四位。(631)也就是说仅因其自身之故而正义的法律所具有的关键性品质——正义,在柏拉图四主德中,不过位居第三位,既如此,那怎么解释他却依然矢志于要借创建新城邦之契机,试图用立法来倾力缔造“法律支配着权力,权力成为律法驯服的奴仆”(715)这种在核心价值上,甚至连第二好都算不上的混合体制?其立法的目的到底何在?是惩治犯罪、匡正失范、教育同胞?(857)是治疗灵魂,使人与人在灵魂上和解,从而实现灵魂的拯救?还是要借助于法律之功力,辅之以理智这一保障者,以议事会这种机制,使得理智与感觉浑然一体,并借助于人性的塑造,在尘世中缔造“理想国”,为俗世间永续美德之生活夯基固本?还是以上皆为柏拉图立法的目的?笔者谨根据文本,试勾画以上问题的轮廓,就教与学界
同仁。

一、立法者如医生:身份不同,

则目的有异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哲人政治成败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依照人的天然禀赋,在层层选拔性教育考验中,使极为个别的金性或银性的人,特别是金性的人脱颖而出,历练为哲学王;这样的哲学王是否的确依照人们各自的天然禀赋授予相应的职业,造就哲学与政治水融的城邦。尽管此时的柏拉图的确也承认后天的完美教育对哲学王政治的成败至关重要,但是如若没有金性、银性者,特别是金性的人卓然自立之天然禀赋为根基(是为预设),或金银铜铁性质的人之间发生了不对等遗传,那么,哲人政治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大厦将倾。然而,在《法篇》中,沉沉暮年的柏拉图依然矢志于“理想国”的缔造,不过这里的“理想国”似乎很同于他壮年时《理想国》描绘的纯而又纯的类型。那么,柏拉图在《法篇》中到底又缔造了什么样的国家,为何还能称其为“理想国”?他为何要如此这般?或许我们从立法者像谁谈起,会把摸到这种变化的实质及其目的到底何在。
立法者到底像谁呢?若医生?何种身份的医生?是自由医生还是奴隶医生?他们给人看病,是仅仅为了恢复病人的健康,还是要将他的病人造就为医生?
收稿日期:2012?06?12;修回日期:2012?12?0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CZX013);高校基本科研(人文社科)基金(Q1107);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12KSA03);长安大学人文社科基金(09EZX08);陕西省精品课程建设项目(11JK0029)
作者简介:刘明艳(1974?),女,陕西西乡人,哲学博士,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政治社会哲学.
在柏拉图的方法中,喜欢使用隐喻。在立法者若何人时,也使用了医生喻。他认为,立法者若医生。不过,会因其出身不同而其行医之目的不同。比如,在柏拉图眼里,如果是奴隶医生的话,那他给人治病,仅仅为了恢复病人的健康。如若是自由医生的话,那他给人看病,却超出了病人自身恢复健康这一显在的目标。可以说,柏拉图眼中的自由医生不是为了看病而看病,而是为了把病人造就为医生而给人看病。至于这个医生隐喻的目的何在,有何更深邃的意义,我们不妨试推论一下。若立法者若自由医生,能够把病人造就为医生,那将产生什么效果?或许从柏拉图对以往希腊最卓越的王国均遭遇毁灭的分析中能窥见一二。
柏拉图在对论文导读:亦不免流露出无限的悲怆,以及对人类前途晦暗不明、世事难料之忧虑。因此,在无与伦比的法典(理想),与践履这样的法典而生成的现实生活之间,可能存在的难以弥合的鸿沟,实际上成了老年柏拉图无比关注的地方。是为第二点,即如何评价法律效果,评价的根本目的何在。就行为人的行为后果的评价而言,在柏拉图眼里,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不
国家的起源的分析中得出,传说中古希腊同属于赫拉克勒斯子孙的特美努斯王国、克瑞斯丰特王国、普罗克列斯和欧律斯塞涅王国,均遭遇毁灭,致其毁灭的,并不在于“整个设计中指挥员和被指挥的人”都是胆小怕事的人,更不在于他们对军事一窍不通;致使“他们遭遇毁灭的原因是他们具有的其他各种邪恶,尤其是他们对人的最高关切一无所 知”(688)。何谓“对人的最高关切一无所知”?依照《法篇》文本,所谓“对人的最高关切一无所知源于:免费论文www.7ctime.com
”,就是对公民的内在和谐一无所知。它主要表现在:其一,不知何谓爱憎情仇。“判断告诉他高尚的或好的东西,他并不热爱而是仇恨;而判断告诉他卑鄙邪恶的东西,他却喜欢和热爱。就是这种快乐与痛苦之间的不协调,我称之为最糟糕的愚蠢,也是最大的愚蠢,因为它本身是灵魂的居民,痛苦与快乐在灵魂中就像一个共同体中的民众和普通人。”(689)其二,不知公民个人内在不和谐何在。如果灵魂自身所拥有的知识、判断、推理及一切非智慧的东西,造统帅推理的反的话,那么,“在这种人身上,优秀的推理虽然存在于灵魂中,但并没有起到相反的作用”,这种类型的愚蠢,就是 柏拉图称为“共同体或个别公民身上最大的不和 谐”(689)。其三,不知公民个人内在的最大和谐。何种公民才配享有最美好、最伟大的和谐,亦即享有最大的智慧呢?在柏拉图眼里,其实就是“按照规矩生活的人”,享有一份这样的智慧;相反,“没有智慧的人必定是酒囊饭袋,与社会无补,只能起相反的作 用”(689)。其四,不知或缺失美德,特别是那种给其他美德带来约束的美德,在公民过美德的生活之价值。源于:论文提纲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我们试分析上段文字,看看79岁的柏拉图,在立法上到底追求的是什么,用什么保证这样的追求。第一,就他自身的立法而言,无疑,他自身认为是独一无二的。在谈及如何对待传统,特别是历史上那些伟大的悲剧诗人及其他们所谓的严肃作品时,可以说柏拉图的自信和自恋展露无遗:“我们可以接受其中的一部分”,但对他们提出的诸如“我们可以到你们的城邦和国土上来访问吗?我们可以把自己的作品带来吗?”或者说,“你们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之类问题,柏拉图以模拟对话的方式,说出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
呃,我相信这才是正确地回答:尊敬的来访者,我们自己就是悲剧作家,我们知道如何创作最优秀的悲剧。事实上,我们整个政治制度就建得相当戏剧化,是一种高尚完美生活的戏剧化,我们认为这是所有悲剧中最真实的一种。你们是诗人,而我们也是同样的类型的人,是参加竞赛的艺术家和演员,是一切戏剧中最优秀的戏剧的艺术家和演员,这种戏剧只有通过一部真正的法典才能产生,或者说,这至少是我们的信念。(817)
这是一个经过漫长的艰苦卓绝的理论跋涉、实践尝试,屡战屡败、却越挫越勇、壮志未改的政治哲人,对自身、对自己的理论又一伟大开创性、力挽狂澜的政治制度设计的实践预期,给予的无与伦比的自信之表达。我们看,柏拉图称自己是悲剧诗人,既是悲剧家又是悲剧演员。而且,自己的悲剧作品,不是《奥德修斯》那种,而是只能以法典的形式才得以产生,但依然难改是悲剧的命运:这法典及其负载的崇高精神、伟大政治抱负,此时此刻,前途未卜!如果说柏拉图自认为自己及自己的伟大作品——法典,就是最优秀,甚至不需要异邦人之中最优秀的悲剧诗人及其作品的某种辅助或滋养,表达了他的自信和自恋的话,那么,竟将自己的法典称作悲剧,亦不免流露出无限的悲怆,以及对人类前途晦暗不明、世事难料之忧虑。因此,在无与伦比的法典(理想),与践履这样的法典而生成的现实生活之间,可能存在的难以弥合的鸿沟,实际上成了老年柏拉图无比关注的地方。是为第二点,即如何评价法律效果,评价的根本目的何在。就行为人的行为后果的评价而言,在柏拉图眼里,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不在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无 意”(861),而在于“有益的或有害的行为者是否以一种公正的精神和公正的方式在行事”。可见,与主观目的相比,柏拉图更重视,甚至只关注外在可以观察得到的东西,即行为人的处事态度和行为方式。他首先关注的是,要从根基上来审查,行为人是否在心灵里,灵魂深处即拥有何谓法律的公正这样的观念,而且,这样的观念还必须以其行为时的态度和式方式表现出来。这与其说论文导读:,立法者仅停留于此,似乎还很不够:某种形式的补偿,可以说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使各种形式伤害的行为者和受害者达到心灵上的和解”,让这些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在心灵中烟消云散;并以此为契机,这些伤害者和受害者之间获得友谊。在柏拉图的视野中,友谊即是求同,获得“一致”,摘自:毕业论文范文{#GetFullDomain
是一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公正的标准,毋宁说是对行为人本身的一种无与伦比的期望与要求,当然,首先是对立法者自身的要求。就评价的目的而言,绝不是纠结于怎样惩治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如何弥补“伤害”,这是立法者立法之初衷:“他必须用他的法律尽力使破坏的得以恢复,使迷失的得以重现,使毁坏的得以重建,用健全的东西取代残缺的或受伤的东西。”不过,立法者仅停留于此,似乎还很不够:某种形式的补偿,可以说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使各种形式伤害的行为者和受害者达到心灵上的和解”,让这些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在心灵中烟消云散;并以此为契机,这些伤害者和受害者之间获得友谊。在柏拉图的视野中,友谊即是求同,获得“一致”,摘自: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这恐怕既需要公民内在的和谐,又需要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如果联系到柏拉图认为既往最卓越的王国皆毁于“对人的最高关切一无所知”,就是对公民内在的和谐的一无所知,那么,在此,柏拉图实际上要以立法(制度建构)的形式来表达对人的最高关切。
那是不是到此为止了呢?不。在柏拉图看来,弥补“伤害”,即伤害者和受害者达到心灵上的和解,仍然只是立法的目的之一。立法还必须立志于拯救灵魂。立法如何拯救灵魂呢?立法者所立之法,必须遵循“拯救灵魂”这条路线,只要灵魂还有救,就要“对过失者进行教育和约束,无论过错大小,使他不再冒险重复这种错误行为,或者少犯过错,此外,他必须对伤害做出弥补。因此,我们要通过我们的行为和言辞使人快乐或痛苦,给人荣誉或耻辱,使人达到痛恨不平等、热爱公正,甚至默认公正的境界”。(862)
如果说柏拉图试图通过某种形式的补偿,实现“通过立法使各种形式伤害的行为者和受害者达到心灵上的和解”是“最低限度的不可缺少的法律”(858)及其要追求的必然效果的话,那么,后一种,即使行为者确实有过失,而且这种“错误的伤害和错误的获益”确实是“灵魂的悲哀”,不过只要灵魂还有救,那么,立法就必须立意于拯救灵魂,则是立法的一个较高的理想和法律治疗的一个较高层次的功能。而最理想的立法、或立法的最高境界则在于,立法就是为了永不再立法,而人人心中有法;甚至任自然。
然而,实际上,“全人类只有一小部分人受到圆满的训练,能约束自己的天然倾向,当他们发现自己处在需求和的洪流中时,只有这些人才能下定决心节制自己。在我们有机会发财的时候,我们中能保持清醒头脑的人并不多,或者说宁愿节制富裕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的性情完全相反,在追求的满足时,他们完全超过了一切限度。一有机会盈利,他们就会设法牟取暴利。”(918)或许这是人类生活残酷的宿命。至少,要有差别、有针对性地引导或治疗灵魂,我们应竭尽全力制定一部最优秀的完美法典:
法律有一部分是为有美德的人制定的,如果他们愿意和平善良地生活,那么法律可以教会他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所要遵循的准则;法律也有一部分是为那些不接受教诲的人制定的,这些人顽固不化,没有任何办法能使他们摆脱罪恶。……假定有人自认为有知识而实际上一无所知,竟然忘记了上苍的愤怒和人们所说的来世报应,嘲笑这些值得敬佩的、普遍流传的说法,乃至于在实际行动中违反这种告诫,对父母和其他长辈动粗,那么就需要对这种人进行威慑和制止。这种最后的惩罚不是死刑,因为死刑尽管比其他任何刑罚更加具有威慑力,但它对这个世界上的罪犯所造成的痛苦并不能在他们的灵魂上产生威慑效果;否则的话,我们就不会听到母亲、殴打长辈一类的事情了。因此,如果能够做到的话,要在今生惩罚这样的罪犯,不亚于来世对他们的惩罚。(880)从以上引文可见,即使柏拉图指向今生、规范肉体、教育同胞的立法,仍然不失为“最理想的立法”与“最低限度的不可缺少的法律”的结合:如果极少部分的人已经视“从小在学校里接受善”为鹄的,那么法律将教会他们“使之抱着热情而又坚定的信念去成为一个完善的公民,既懂得如何行使有又懂得如何服从正义的统治”,认识到“任何以财富、身体的力气,以及其他与理智和正义无关的事物为宗旨的训练,都是粗俗的、不高雅的,完全不配称作教育”(643)的话,那么他们是否可以担当起对儿童的“正确的训练,要在游戏中有效引导孩子们的灵魂去热爱他们将来要去成就的事业”。(643)为此,能够“把儿童引导到由法律论文导读:729),承担起教育公民、传承城邦最优秀传统的最高使命。所以,柏拉图认为法律“激起我们崇拜和惊讶并与理智同缘”(957)。这样一来,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立法者所立之法及其据此审理案件的法官就具有无与伦比的意义:不但“立法家的文本可以用来作为试金石检验一切”,而且,“优秀的法官要把法律书紧紧地抱在胸前作为解……”
宣布为正确的规矩上来,其正确性为最优秀的人和最年长的人的共同一致的经验所证明”(659)那种教育使命呢?若如此,那么,愿意过有美德的生活的人,是否就会如涓涓细流之汇入大海般逐渐多起来?退一步讲,如果以上目标很难完全达成,或者说这在大多数人那里是无效的,即法律很难胜任引导大多数人灵魂向善,那么,法律是否会发挥惩治的另一手,并最好在今生就进行惩罚,使受到伤害(受害方)和自我残害(伤害方)的灵魂一点一点得到治疗:或者今生就得到谅解、甚至和解,或者使得那些不完善的灵魂在不断轮回得完善起来?若如此,那么,是不是“最理想之立法”和“最低限度的不可缺少的法律”就贯通起来了?那拯救灵魂,缔造次好的“人的公共生活最理想的政治形式”[3](149)是否就有望呢?
至少,这样说是有道理的:《法篇》时的柏拉图,在他的意识中,立法者在一定意义上取代了《理想国》中的政治哲人的地位,负有为政治体制确立规范的最崇高、最神圣的使命;执政官和法官则是立法者所立之法摘自:硕士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的执行者;那些有美德的、且自愿过有美德的生活的极少部分人,和立法者、执政官等一并,将以“终生有形的实践”(729),承担起教育公民、传承城邦最优秀传统的最高使命。所以,柏拉图认为法律“激起我们崇拜和惊讶并与理智同缘”(957)。这样一来,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立法者所立之法及其据此审理案件的法官就具有无与伦比的意义:不但“立法家的文本可以用来作为试金石检验一切”,而且,“优秀的法官要把法律书紧紧地抱在胸前作为解……”,这样做的法官将成为国家和自身的保存者:“他将使好人得到保障,正气上升,他也要尽可能是那些仍旧有药可救的恶人得到矫正,摆脱愚昧、放荡、怯懦,总而言之,摆脱一切形式的恶。”柏拉图甚至认为以死刑治疗那些十恶不赦的人的灵魂的法官,他们的行为“值得受到国家的赞扬”。(957?958)
然而,即便说以上诸多或绝大多数目标是可欲的、也是可能的,特别是在若自由医生的“立法家的文本”的滋养下,在执政官和法官绝对忠于职守的辅助下。但是,我们决不能就此认为,在《法篇》中,法学家政治取代了哲人政治,立法者取代了政治哲人,甚至得出法学家政治是万能的,柏拉图放弃了哲人政治。实际上,垂垂暮年的柏拉图(《法篇》成书时他79岁),以史为鉴,他已经深刻地体悟到,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实际进展中,不但哲人政治很难落地生根,即使法学家政治一样没有多少生长空间。况且,在柏拉图的意识中,他对居于第二位的法律,实际上心存疑虑。他坦言:
仅靠执行法令、审理案件或为城邦建立基础,不可能使某项事业达到终点,在我们能为保存我们的工作提供一个完整的、永久的保证之前,我们绝不要亲自去做所有的事情。即使到了那个时候,我们仍旧要把我们的整个成就视为尚未完成的。(960)
况且,需要国家或政制并不仅仅是为了身体的健康和存活,而且是为了在灵魂中向法律表示忠诚,或者宁可说是为了恪守灵魂的法律。(960)
特别是这后一种法,柏拉图认为,似乎是我们的能力所不及的。如若这样的话,那柏拉图在《法篇》中如此鞠躬尽瘁,不还是给世人提供了一个不稳固的基础吗?柏拉图对此是清楚的。为此,他要给这样的政制竭力提供某种保障:“这里靠的是理智在灵魂中 的发展,视觉和听觉在头脑中的发展,要知道,理智是灵魂的最高能力,视力和听力是头脑的最高能力。我们可以正确地说,当理智与这些最高尚的感觉合成一个整体的时候,它可以使生灵得到拯救。”(961)这种将理智与感觉融为一体的机制和载体,就是柏拉图眼中的可以老带少、兼通各国民众及本国民众生活的议事会。在议事会中,那些青年的“卫士”就如头脑中的视力和听力,而长者则如灵魂中的理智,二者的良好顺畅沟通结合,并“依靠他们之间的联合行动,这就是能使整个国家获得拯救的真正保障”(965)。这里的要害在于,如何培养这样的年轻“卫士”。第一,必须使城邦中为数极少的、可造就为最优秀的“卫士”树立基本信念:要他们掌握两条真理:“灵魂无限优先于一切有生成的事物,灵魂不朽并支配着这个物质的世界”,“心灵支配着一切天体”。(967)第二,技艺上还必须为其终成卓尔不群而作充分的准备:“他也要拥有预备性的科学知识,以音乐为桥梁连接这些科学知识,并且他的知识运用到他的道德和法律行为中;他也要能对自己接受的观点作出合理的解释。论文导读:没见过的完人,这个时候我们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969)看来,终其一生执着于哲人政治的的柏拉图,当试图将其理论运用于实践,却不断遭遇重重打击之后,转而求其次,试图在法理与柔情之间,寻求某种融合之中道,柔情中置于法律这根钢筋水泥之骨架,来惩治罪恶、规范失范、教育民众,拯救灵魂,永续和谐政治,看似放弃了人性而倚重于(法
”(967)
然而,这仍然不够。到底是什么能够最终保障我们的立法者缔造的这个“理想模式”成真呢?柏拉图说:“仅当我们审慎地选择了我们的人,对他们进行了彻底地教育,让他们居住在这个国家的中心城堡里,让他们担任国家的卫士,成为我们从来没见过的完人,这个时候我们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969)看来,终其一生执着于哲人政治的的柏拉图,当试图将其理论运用于实践,却不断遭遇重重打击之后,转而求其次,试图在法理与柔情之间,寻求某种融合之中道,柔情中置于法律这根钢筋水泥之骨架,来惩治罪恶、规范失范、教育民众,拯救灵魂,永续和谐政治,看似放弃了人性而倚重于(法律)制度的支撑,实际上,这另一种“理想政制”之根基,却依然在人性(之培养),只不过是参入了更多因素,特别是人类实践经验,特别是顾及到了现实生活给理论创造所能提供的实际空间。摘自:学年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