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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论“人肉搜索”对隐私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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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人肉搜索”是近年来互联网上兴起的一种新兴的信息搜集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新的信息生产方式。这种搜索方式存在于法律的边缘地带,给隐私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可能造成对隐私的侵犯。
关键词:网络环境;人肉搜索;隐私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各种规范人们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公民基本人格权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建立。但目前频繁发生的“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的侵权案件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实现。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也不时见诸报端,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结果显示,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目前为止还没有使用因特网的消费者,将隐私的顾虑列为其远离互联网的首要原因。在“人肉搜索”迅速发展的同时,如何规范它从而保护公民隐私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一、“人肉搜索”是一种特殊的信息共享机制

“人肉搜索”是伴随着互联网出现的一种新兴的搜索方式。从起源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信息搜索机制。“人肉搜索”出现后,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信息来源越来越多,信息梳理越来越快,大大提高了搜索效率,显示出其优于传统搜索方式的特点,网友们便有意识地以“人肉搜索”为工具寻求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甚至成立了专门的“人肉搜索”网站。 “可以说,‘人肉搜索’是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重要方式,也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言论表达。但‘人肉搜索’作为民间自发的调查行为,网友无需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更没有人进行监督,理性就有极大的可能偏离正常轨道”。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借助其他人的力量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问题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答案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
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搜索引擎的特点是高效快速,然而因为现在人工智能并不完善,搜索引擎还很难辨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所以SEOSpam才会那么猖獗。有些人想从搜索引擎的反面来解决问题,那就是更多的利用人工把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进一步有序化,这构成了“人肉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一词早在2007年6月出于流氓兔集团公司旗下的网趣,后来中国有优秀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一个叫猫扑的论坛提供“人肉搜索”,人气非常旺。“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由此产生。2007年6月,张庾玄成为第一位成为网趣网友搜索的热门人物,后来在猫扑“人肉搜索”引擎中张如、苹果妹等没有真实身份的网络名人成为网络首批“人肉搜索”热门人物。

二、“人肉搜索”的功能分析

从已经发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人肉搜索”的功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侵犯隐私和舆论监督。侵犯隐私的功能以张殊凡事件为代表。张殊凡是一个13岁的普通女学生,因为在电视台上的一句“很黄很暴力”引起网友极大兴趣并被置入“人肉搜索”,导致该未成年少女的大量隐私被公之于众。这是一种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无论是基于权利保护的普通法理,还是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公共政策,“人肉搜索”的始作俑者都应该受到的法律的追究和网络道德的自律性制裁。这些“人肉搜索”行为严重干扰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必须加以严格规制。这一类对应的社会功能称为“人肉搜索”的负面功能。舆论监督的功能以事件、“铜须门”事件[3]为代表。我们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在起源上的动机和发展上的部分负面功能而从根本上否定它,我们必须观察其正面功能,这样才能对它做出一种相对合理与平衡的把握与评估。“人肉搜索”的正面功能与第二类事件有关。“人肉搜索”的全部基础不仅在于窥探个人隐私刺激的兴奋点,还在于网民的一般道德感与公共责任意识,这在参与公论文导读:
共事件的“人肉搜索”中具有典型的表现。“铜须门”事件涉及通过网络力量追惩夫妻不忠行为的问题。对于夫妻家庭,传统的道德力量及其机制早已显得苍白无力,同时现代法律由于持守“最底线道德”的内在规定而无法完成对夫妻家庭的有效监督与促进。事实上,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现代婚姻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无法为家庭本身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持与道德保护。法院在类似问题上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中的受害一方通过“人肉搜索”模式对另一方进行追惩,相当于向社会而非法庭提出了一种难以被现代法律充分格式化的情感与道德诉求。因此,这类事件中的“人肉搜索”模式及其在网络社区产生的社会效力,已经初步构成一种“社会审判”模型:提问者相当于原告,问题指向的对象相当于被告,跟贴回答者相当于证人,社会道德在网络社区的转化形态相当于法律依据,判决则是网友根据“人肉搜索”的结果而做出的共识性判断,执行则表现为网络舆论的谴责。这里面当然可能涉及夫妻相对方乃至第三人的隐私,但由于“人肉搜索”的启动者是夫妻关系中受害一方,其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方式请求国家或社会保护夫妻关系里的忠实价值。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在实体化的公民社会和政府结构难以有效保护家庭道德的情况下,“人肉搜索”所提供的这种非常特殊的“社会审判”模式显现出一定的正当性。值得强调的是,这类事件的启动者应该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否则有可能加速摧毁社会婚姻家庭秩序。这就需要网络管理制度的配套跟进以及网络管理者具备责任意识。“事件”同样不是简单的隐私的问题,它涉及到公民个人自由与社会集体情感之间的冲突。“”行为作为一种张扬个性的行为艺术,也许可以通过自由主义原理正当化,但是当一个社会的集体情感已经发展到对自然生命进行充分关怀程度时,这样的行为艺术就是在挑战一种社会集体情感。尽管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中国的公民社会也没有孕育出足够强大的动物保护组织来承担相应的保护动物的功能,但是社会集体情感如何得到表达和维护?“人肉搜索”再次显示了其巨大的威力,并最终使得当事人受到了一定的惩戒。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如果利用得当,“人肉搜索”可以很好地引导公众讨论和公众监督,这种讨论和监督不仅可以针对政府公权力,以实现法治,还可以针对社会领域的道德事件和公众情感事件,并主要通过社会本身的道德资源和舆论力量来完成行为矫正,最终实现社会风气的维持与进步。

三、“人肉搜索”侵犯隐私

1.隐私的概念

隐私简而言之就是不愿或不便告人的事情。虽然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的提出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更是只有短短三十年的时间,但是隐私意识的存在却可以一直追溯到人类文明的早期时期。
从目前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证据证明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隐私意识一直存在,并且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隐私内涵的认识有着巨大的差异。
在文明的蒙昧时代,由于没有文字或者文字载体在漫长的岁月中损毁,我们只能通过流传于后世的一些传说对当时的社会生活进行考察。其中一个用来说明隐私观念在早期人类社会中存在的著名传说是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的故事。据《圣经》记载,亚当和夏娃禁不住蛇的诱惑,偷吃了智慧之果,有了羞耻意识,不愿再赤身,便用无花果的叶子编成裙子遮羞。这个故事虽然无法考证,但由于古代传说一般都是基于当时的实际社会生活口耳相传变化而来,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处于文明蒙昧时代的人类已经具有了隐私意识。因为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生活条件匮乏,除了身体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支配,人类的隐私意识主要及于自己身体的隐蔽部分。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了较大的提高。物质的丰富导致了商品交换的活跃,人类隐私意识的内涵也随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从自己身体的隐蔽部分扩大到了衣食住行等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但当时社会条件下的隐私意识在各阶层的人群中有着不平等的体现。在奴隶社会,奴隶被视为会说话的工具,连最基本的和身体有关的隐私也得不到保护。在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权力顶端的皇族,享有几乎没有限制的隐私,而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农民、佃户、奴婢等阶级,隐私就受到各种限制。
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论文导读:
出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化统治的需要,在资产阶级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人权观念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的隐私观,其内涵是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一方面,许多传统的私人生活领域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人格尊严包括私人生活秘密在人类历史上首次被法律平等中专生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的赋予保护,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得到满足。”[4]

2.从“死亡博客”案谈“人肉搜索”侵权

当今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急速发展,传媒通讯手段不断更新,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技术,正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类的生活方式。互联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麻烦。“人肉搜索”这种新兴的搜索引擎使信息的传播变得快速且难以控制,人们越来越觉得自己的隐私有可能被别人快速、广泛地侵犯。正如尼尔·所言,随着我们跨入网络时代,因特网和数字技术产生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5]在这种背景下,对隐私保护进行法律规定,使之成为一种法律权利,便成为公众的强烈诉求。
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更多的表现为个人数据信息。这种数字化的信息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许多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认为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却属于网络环境中隐私的内容。比如性别和外貌特征,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容易获取而不成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却属于隐私。因此有学者认为“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只要其能够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都是个人数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及其家族的基因图谱也应当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6]
随着社会生活越来越深刻的数字化,人们对于隐私内容的认识也随之变化,不断发展演进。除上述新出现的隐私信
息以外,日后网络环境中肯定还会出现更多目前还未认知的新兴数据信息。可以说,在网络环境下隐私的内容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李德成律师在国内最早展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专门研究。在其《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一书中,李德成首次对网络隐私权正式加以定义,并被其他学者不断引用。他认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7]
2008年初,互联网上发生了著名的“死亡博客”案件: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标题为《看到一个MM前的博客,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帖子全文转载了姜岩前的博文。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帖子中写到,“从张美然3377事件,到年底张斌胡紫薇事件,再到的姜岩,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08年的第一场网络风暴由此展开。网友在漫骂谴责之后,利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公布了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很多网友将此事告知王菲的单位,王菲因此遭到辞退,其他单位一接到王菲求职也退避三舍。王菲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骚扰,门口被贴满诬陷恐吓的标语。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该案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此案曾在2008年4月17日和5月4日两次开庭审理。在第3次开庭审理中,原告王菲依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王菲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以被告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要求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北飞的候鸟网站和大旗网赔礼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天涯社区应及时不承担责任。本案涉及网络环境下隐私和名誉权保护。我国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规非常少,《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并没有单独对隐私权做出相关规定。1988年,论文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一法规出台以后,隐私权便成为名誉权的下位概念,这其实并不合适。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这是我国首次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概念、范围,隐私的保护方式等等基本问题都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这是本案中网站、网民是否侵犯了原告隐私权争论的根源。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指引通常只规定一个底线。就像王菲的律师所说的那样,王菲的行为(包括婚外情和提出离婚)并不触犯法律。但是这样的行为显然不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笔者认为,王菲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他的隐私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毫无疑问,“人肉搜索”这种方式侵犯了他的隐私。
“人肉搜索”虽然是公民的表现形式之一,但是不能以侵犯个人的信息隐私为代价。与对某种有争议之言行的道德谴责相比,公民的信息隐私权显然处于更高地位。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的行使必然伴随着义务,行使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果“人肉搜索”被滥用,那么我们每个人将生活在不安全、不稳定的社会之中,因为我们随时都可能面对网络背后某个群体对我们
指责、谩骂,却没有辩解的机会,更不知道是谁在操控。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指导和法律约束,它将发展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新型舆论监督武器。
[参考文献]
胡建:《“人肉搜索”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J],争鸣, 2008:7-8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视频截图。不久,网友“黑暗执政官”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不少网友自发参与。3月4日中午12点,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其效率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3]2006年4月13日,一男子在猫扑网发帖称妻子沉迷《魔兽世界》,并在一次玩家聚会后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丈夫的帖子引来网友同情和对“第三者”的声讨,他们利用网络工具,搜寻铜须在现实中的资料。4月17日,《魔兽世界》丑闻男主角铜须资料照片全,网友将铜须的资料集中公布。
[4]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12
[5]参见[英]尼尔·雷巴特:《数字化犯罪》[M],郝海洋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195
[6]汤啸天:《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 2000(1):12
[7]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30
(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