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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异化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异化、变迁与边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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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内容摘要]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存在异化,一是农村金融的法律供给与需求不均衡,二是正式金融机制、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的不契合。本文以“法律与金融”为视角,对农村正式金融与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合作类型进行比较,分析农村民间金融与非正式规则的制度变迁。以政府、市场与自治的博弈为切入点,研究中国语境下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边界与本土化选择。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 法律规制; 法律与金融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二元分割,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功能错位,农村民间金融受到严重压制。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各种合会、台会、标会,以及钱庄、基金会、储金会等形态,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农村民间借贷,包括互助性无息借贷与有息借贷,二是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的融资活动。
农村民间金融具有人格性与社区性,也具有层次性与共存性:一是人格性与社区性,农村民间金融是基于一定的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互相合作。农村民间金融多是熟人间的金融往来,基于彼此信息的畅通与人身信任,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圈层社会",利用社会网络中的人际信任和社会排斥的非正式制裁机制,具有地方性、内生性与信息源于:论文范例www.7ctime.com
对称性的特点。二是层次性与共存性,经济落后的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则出现民间金融组织的运作。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变迁表现出层次递进性,即由低市场化、低组织水平向高市场化、高组织水平方向的演进,并且不同层次、位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表现出混杂的 为什么长期以来,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金融组织与金融行为渗透了农村金融的各层 面?为什么农村金融需要游离于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非正式规则?“法律与金融”理论为此提供了 一个富有启发性的分析视角。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与金融”视角

“法律与金融”理论以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为分析视角,认为法律变化并非总是锁定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中,而是取决于本土机构的需求,以及改变是否适应现有法律体制下的机制设定。法律是功能性的、反应式的、适应性的,而非标准化制式。法律不是政治、经济中立的机制,而是各方利益参与者的博弈。“法律与金融”研究关注法律的供给与需求,从研究法律与金融静止的、线性的关系发展到关注法律与金融动态的、非线性的互动。
“法律与金融”理论重视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规则的对抗、博弈、共生等互动关系。有学者研究和比较了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正式法律、金融制度与可选择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认为基于私人信用、合同联系和企业联合的制度和以民间信用和传统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可选择的融资渠道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的增长。
尽管“法律与金融”学说与理论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但其分析视域、分析模型与量化研究为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了研究的基准与分析框架,使后来的法律与金融研究者在此基础上不断地质疑、对话、解构与生成,亦为研究中国语境下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供给、正式法律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博弈均衡、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对抗与博弈等提供了极富启发性的视域与分析框架。

三、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的异化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存在严重的异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村金融的法律供给与需求存在极大的不均衡。一方面,农村正式金融远远不能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多层次性和多样性相匹配,农村金融需求与格局日益边缘化。因政府功能的错位与不当干预,单一化和垄断化的无效率市场,所有权主体缺位与产权缺失下的金融交易行为扭曲,农村非正式金融受到严重压制。[3]金融与法律的正式制度供给往往不能适应农村金融交易的内在需求,出现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的功能错位,加剧了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内在紧张;[4]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合理的发展得不到相应的正式制度的支持,民间融资、社会集资、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出现农村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对抗与博弈。
二是正式金融机制、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的不契合。“法律与金融”研究指出,正式制度越能与非正式制度处于兼容而非冲突的态势与格局,制度的运行越显现出对环境的有效性与适应性。根据LLSV范式,法律是外生的,外生性的法律体系可以导致制度博弈参与者的利益等发生变化,从而有可能制约参与者的行为,但法律自身并不是“制度",而是对“制度"施加影响的一种存在。论文导读:
日本学者鹤光太郎(2003)提出的“内生性法律理论(endogenous law theory)"认为,法律制度并非是不变的、外生性的要素,它以民间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内生地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巩固。[5]
目前的正式金融机制和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习俗)存在相当严重的偏离。现代金融规则与乡土社会严重疏离,传统沉淀下的借贷互助和“会、社”融资形式在广大农村有强大的生命力。[6]长期演进中形成的以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互相合作的关系本位社会结构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信任结构深深地影响着金融主体的行为范式。[7]正式法律制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潜规则的回避与不回应,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使得农村民间金融生态环境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失衡。

四、农村民间金融与非正式规则的制度变迁

(一)交易主体合作的类型比较: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关系型治理,依赖于非正式规则的运作,是一种人格化合作,而农村正式金融作为规则型治理,则属非人格化合作。关于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的不同特质,可以交易成本结构、信息结构、社会异质化与同质化、合约自我执行机制为分析框架,进行比较。[8]
1交易成本结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非人格化合作交易固定成本大,但边际成本小。非人格化合作需要较大的固定成本投入:制定法律,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制衡机制。但是一旦建立,则与陌生人的交易建立信任机制、因而边际成本降低;而人格化合作交易固定成本小,但边际成本大。人格化合作的固定成本投入很小或没有,交易依赖于由亲戚朋友组成的较小的交易圈,而边际成本较大。2信息结构与交易“锁定”。人格化合作中,由于存在筛选和验证交易伙伴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使交易关系被“锁定”,难以退出。此外,关于交易伙伴的私人信息的“地方性知识”,因其难以验证而难以向其他人传递。而且,为防止潜在的竞争者,交易方有隐匿交易伙伴私人信息的动机,以避免其交易关系被“解锁”,使交易信息流动缓慢,阻碍交易方的进入与退出。缺乏流动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是纳什均衡的结果;而非人格化合作中,信息是可观察、可验证、可传递的,交易关系存在流动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更易形成大规模市场。
3社会异质化与社会同质化。同质化程度高的社会,交易规模较简单化,且多为关系型合约,依赖私人监督与声誉机制而运作,为人格化合作;异质化程度高的社会,交易规模呈现扩大化及复杂化,流动性强,为非人格化合作。
市场规模的扩大与金融的深化加速了社会的异质化,增加了对法律的需求。[9]当异质化程度越来越高时,基于“声誉”的市场将为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机制所代替。
4合约执行机制。道格拉斯·诺斯(1990)认为,在缺乏正式合约执行机制的发展中国家,“自我执行”( self-enforcement)机制是交易的核心。[10](133)阿维纳什·迪克西特(2004)指出更复杂的交易要求更多、更复杂的信息,以支持“自我执行”机制。合约“自我执行”机制分为两种: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和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11](156)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是指,建立一个双边和多边的关系契约,确保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是指,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参与人的 “社会网络”,社会网络中的社区规范和文化可以有效地约束经济博弈中参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12]交易主体合作的类型合作类型人格化合作(农村民间金融)非人格化合作(农村正式金融)治理机制关系型治理规则型治理交易成本结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固定成本小,但边际成本大固定成本大,但边际成本小信息结构与交易“锁定”信息隐匿、流动缓慢;交易关系被“锁定”,难以退出信息可观察、可验证、可传递;流动的交易关系社会异质化与同质化同质化程度高,交易规模较简单化,私人监督与声誉机制异质化程度高,交易规模复杂化,第三方监督机制合约执行机制合约“自我执行”机制: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和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正式合约执行机制

(二)制度变迁

一方面,当金融市场规模小、参与人数有限时,与正式金融的非人摘自: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格化合作相比,农村民间金融的人格化合作论文导读:
更易提供信息、执行与监督机制,形成稳定的博弈均衡。农村民间金融利用农村地区的“圈层社会",基于彼此信息的畅通与人身信任,建立了声誉保证机制和动态激励机制,开发和利用了信息、关系、社区法则等各种地方性知识,化解了因资源稀缺和信息不对称的制约。正如青木昌彦(2001)所说,每个博弈均衡要求不同的激励约束条件,当两个或多个博弈组成关联博弈时,会使得在独立条件下所要求的苛刻激励约束条件变得较为宽松。当交易双方放弃短期机会主义选择,而诚信地接受激励时,交易契约的有效性便得到提高。[13]非人格化合作的固定成本投资较高且耗时多、见效慢,而市场交易范围小时,因人格化合作中的交易信息可观察和可验证,以及“以牙还牙”的交易策略得以奏效,成为组织的稳定策略,因而人格化合作的非正式金融更易发展且迅速壮大,具有相对优势,形成子博弈完美均衡。[14]
另一方面,在市场范围有限、分工程度低的农村民间金融中,交易主体会更多地采取自我实施的人格化合作;在市场范围和分工程度都比较高的农村民间金融中,交易主体会更多采取依赖第三方实施的“正式合约”的形式。[15]非人格化信任超越家庭、宗族、村落、种族。非人格化信任越高,交易成本越低。非人格化信任对复杂的社会组织与大规模经济发展极重要。[16](33)随着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参与人数日益增加,市场分工深化,面临更多陌生人间的交易,农村民间金融的关系型治理下的边际成本不断增加,与农村正式金融的规则型治理下的交易方相比,缺乏有效的竞争力。当关系型治理的人格化合作平均成本超过规则型治理的非人格化合作平均成本时,关系型治理下的经济难以与规则型治理下的经济竞争。此时,就会出现人格化合作(关系型治理)向非人格化合作(规则型治理)转型的转折或变迁。[17]
人类社会发展正是基于合作能力、公共产品与集体行动,是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的共存。当一个社会从基于个人关系和人格化交易向基于非人格化关系和非人格化交易转轨过程时,基于制度的信任取代非制度的信任,法治作为转轨的一部分就会逐渐显现。事实上,确立法治分别需要两个制度变迁:提供法律的制度,以及一系列保护前一种制度并确保它们得以维持的可置信承诺。[18]
非正规金融规则在中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进程中至关重要,其产生和发展具有明显的制度变迁的导向作用。农村金融法律在正式制度层面的建构性变迁亦被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和演化所约束。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本身就是从非正规金融制度逐步向正规制度演化的过程。

五、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政府、市场与自治的博弈

1厘清金融管制的边界,克制金融管制边界的移动。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史表明,现代金融制度的出现无不是私人金融交易在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与文化背景下的内在制度长期演化的结果。但随着金融交易的深度与广度的扩展,政府的制度供给成为必然的需要。大规模的、非人格化的金融交易与金融市场要求更深层次的制度供给。[19]但与此同时,金融发展也在不断改变着市场与政府间的边界。政府因其自身利益的局限出现制度扭曲与政府功能错位,即善于运用全局知识的政府过度参与市场运行,从而压抑了善于运用局部知识的商业性、合作制和民间金融的功能发挥。[3]农村金融的有序运行,需要政府公权力与民间私权利实现良性互动。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应扶持,而非限制,应引导,而非直接干预。一方面,政府的功能是建立与维持一个自由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框架,进行公正而透明的监管,为市场提供制度支持与监管架构,而非直接参与或介入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和日常运作。另一方面,政府的金融规制应存在一个合理的边界,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农村金融管理模式,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目前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变迁仍然是政府在起决定性作用,但显然政府已经不是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唯一力量。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特征,但过多的自上而下的影响和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反而会在一定程度阻碍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建设中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市场,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要把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博弈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20]
2关注“地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尊重中国农村金融“共时性”语境。当下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进程呈现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近现代工商业生产方式论文导读: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充分尊重中国农村金融“共时性”语境,尊重市场机制与民间社会,将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博弈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3农村民间金融自治。构建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要避免落入制度理性的陷阱,应从非均衡的、演化的、系统的视角研究金融法律制度变迁。对于中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变迁
甚至后现代信息经济的“共时性”混存。这种渐进改革背景及其“共时性”语境就必然会使得当前中国的金融规制面临复杂的格局和错杂的问题。[21]
法律和市场间的关系是在行动和战略反应间的一种高度重复的过程。法律和市场活动之间是滚动的关系——并不是单一地由法制制度指向市场活动。将这种关系看成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很重要,因为它将使问题的焦点从法律制度的“渊源”转变到法律制度如何变化和它们将去向何方。[22]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由于法律是不完备的,所以法律应根据各国的国情、习俗不断进行适应和演进,而非生硬地移植。[23]此外,由于法律不完备,因而产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分配问题。我国目前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权力主要分配给了法院和行政机关事后行使严厉的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缺乏事前的监管机制与预警机制。
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应充分关注农村金融市场的“地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充分尊重中国农村金融“共时性”语境,尊重市场机制与民间社会,将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博弈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24]
3农村民间金融自治。构建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要避免落入制度理性的陷阱,应从非均衡的、演化的、系统的视角研究金融法律制度变迁。对于中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变迁来说,市场自生自发的扩展使金融制度被设计的成分逐渐弱化,自我实施程度逐渐加强。金融法律制度构建的成功与否,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共同体内部的非正式规则约束的兼容性。[25]
农村金融的金融管制权与市场自治权两权之间在对抗之外存在更多的共生和合作空间, 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构建,关键在于尊重市场差异性、多元性与民间自治权。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地方性知识,需要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来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地方性知识,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建构农村金融的多元化格局与模式。[3]
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的自治机制,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多元治理机制。支持、引导农村金融相关行业协会的设立,实现行业自律监管,保持其民间性、非盈利性、独立性的属性,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的互动。鼓励创设自治性相互监控安排,利用地方性知识来监控、分散风险,成为对监管的部分替代。如组建借款人连带保证小组以及组织借款人互助合作,鼓励同类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之间建立互助性保险基金。[3]
4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路径依赖、约束条件与本土化选择。“法律与金融”学说不断修正与丰富自身理论与研究范式,认为法律与经济、金融的关系是非线性的、长期的并相互作用的。并指出传统的理念与研究视角中,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是静止的、线性的正相关关系,即良法良好执行=良好经济发展,而事实上,法律与经济、社会是动态的、非线性的关系,而非以“良法+有效执行=良好经济发展”的简单等式来表达的观点。[26]
正式金融机制对农村金融市场地方性知识的回避与不回应,正式金融机制与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习俗)存在的严重不契合与偏离,使得现行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制度的运行缺乏多元化和开放性。
金融法律制度依赖的基础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成熟程度。正式制度安排从总体上看是对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理性肯定,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私人非理性又从微观上逐渐地排斥和否定正式制度安排的社会理性,二者之间总是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的制度博弈。因而,对法律规则的运行方式及变迁路径仅作逻辑上的推理和理论上的论证是片面的,必须关注中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约束条件与本土化选择,只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本土化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框架。☆

主要参考文献:
Curtis J. Milhaupt:“Beyond Legal Origin: Rethinking Law's Relation ship to the Economy—Implications for Polic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 ve Law,(9)2009.
Franklin Allen, Jun Qian, Meijun Qian:“Law摘自: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 finance, and economicgrowth in china.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论文导读:用(上)、(下).比较,2005(3)(4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omic",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7)2005.
[3]冯兴元,何梦笔(德),何广文.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的多元化——一种局部知识范式视角[J].中国农村观察,2004(10).
[4]李志刚.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J].法学,2006(1).
[5]鹤光太郎.用“内生性法律理论”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体系[J].比较,2003(8).
[6]李志刚.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J].法学,2006(1).
[7]张建伟.法与金融学:路径依赖与金融法变革[J].学术月刊,2005(10).
[8]John Shuhe Li:“Relation-Based Versus Rule-Based Governance: An Exp lanation of the East Asian Economic Miracle and Asian Crisis”, 11 Rev. Int'l Ec on.651,651(2003) .[9]Curtis J. Milhaupt and Katharina Pistor, law and capitali,P42,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
[10]Doulgass C. North,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11]Avinash Dixit,Lawlessness and Economics: Alternative Modes of Governa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12]贾生华,吴波.基于声誉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J].南开经济研究,2004(6).
[13]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4]王永钦.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内生的制度与经济发展[J].学术月刊,2006(11).
[15]王永钦.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内生的制度与经济发展[J].学术月刊,2006(11).
[16]Ralph L.Bayrer,Free People, Free Marke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17]John Shuhe Li:“Relation-Based Versus Rule-Based Governance: An Explanation of the East Asian Economic Miracle and Asian Crisis”, 11 Rev. Int'l Econ.651,651(2003) .
[18]巴里·温加斯特.发展中国家为什么如此抵制法治[J].比较,2010(2).
[19]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与制度的二元分离与融合:经济发展视角的一个解释[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5).
[20]Franklin Allen, Jun Qian, Meijun Qian:“Law, finance, and economi c growth in china.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7)2005.
[21]李志刚.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J].法学,2006(1).
[22]Curtis J. Milhaupt:“Beyond Legal Origin: Rethinking Law's Relati onship to the Economy—Implications for Polic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9)2009.
[23]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上)—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上)、(下)[J].比较,2005(3)(4论文导读:顾自安.源于:论文格式模板下载www.7ctime.com转轨背景下制度分析的理论转向.经济评论,2006(3).CurtisJ.Milhaupt:“BeyondLegalOrigin:RethinkingLaw'sRelationshiptotheEconomy—ImplicationorPolicy",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9)2009.上一页123456
).
[24]Franklin Allen, Jun Qian, Meijun Qian:“Law, finance, and economi c growth in china.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7)2005.
[25]顾自安.源于:论文格式模板下载www.7ctime.com
转轨背景下制度分析的理论转向[J].经济评论,2006(3).
[26]Curtis J. Milhaupt:“Beyond Legal Origin: Rethinking Law's Relatio nship to the Economy—Implications for Polic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