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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诉讼法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程序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400 浏览:23803
论文导读:承担的责任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与被害人受到的损害结果相吻合,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等方面的要素可以成为我们酌情考虑的范围之列。第二,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中调解的期限问题。这样规定视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决,降低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第

三、可以把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引入到刑事和解

摘 要: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修改,我国便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和解程序
引言
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一、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

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

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书来对加害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如果犯罪人和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两者都是比较满意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大大得到改善,就会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就会实现。
第四,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的成本,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这是我国司法目前应该去追求的,渴望的。

五、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四、刑事和解程序的面临的困境

第一,在刑事和解中,如果是加害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具体的赔偿额度,在各个地区都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影响赔偿额度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等。正因为这样,很多地区容易产生严重的现象,如被害人要价过高,加害方用高额的钱财折抵自己严重的刑罚等等情形。
第二,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多样性。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往往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很好,又很主动地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自然就会得到被害人的宽大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受到的处罚就会很轻或者不会受到处罚,相反而言,那些财产状况不好的加害人,则会受到不同的对待,这表现出不公平的情形,这就违背了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五、刑事和解程序的应用范围

我国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从以上的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下列两种案件: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另外,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

六、健全刑事和解程序的一些小小建议

第一,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定赔偿标准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中的赔偿额度一方面要与加害人要承担的责任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与被害人受到的损害结果相吻合,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等方面的要素可以成为我们酌情考虑的范围之列。
第二,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中调解的期限问题。这样规定视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决,降低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第三,可以把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引入到刑事和解调解的参与人员之中。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多方的力量来进行调解源于:论文范例www.7ctime.com
,实现理想的效果。
我国从立法层面上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将会有效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扫清障碍。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陈晓明.刑事和解原论.法律出版社,2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