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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渎职如何认定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492 浏览:122235
论文导读:
摘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立案标准之一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从渎职造成社会管理、经济秩序等方面引发的影响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渎职行为对社会深层次的影响,研讨如何把握渎职罪的这一后果。
关键词:渎职恶劣影响公共利益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形作为立案条件之一,由于这一规定的抽象性,造成认识不一,致使一些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渎职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为正确把握渎职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的内涵,笔者从渎职对不同社会层面造成的危害结果角度出发,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渎职造成摘自:毕业论文选题www.7ctime.com

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导致党和政府公信力下降的
在现代政治的背景下,民众与政党的关系是整个政治体系的起点。对于中国而言,必须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从而促进政府透明行政和信守对公众的承诺。政府信用缺失将会带来失信浊流、诱发社会问题、动摇民众信心。
司法实践中,由于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挪用和违规运用巨额特定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像国家基本政策等等之类在实施过程中贯彻不力,或多或少与有关人员渎职有一定因果关系,严重影响党政机关的公信力。笔者以外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①渎职引起他人或精神失常或妻离子散等,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②渎职引起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的;③渎职损害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引发矛盾的。如官员滥用职权允许多名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对象超生,引发群众攀比导致无法控制的。

二、渎职造成群访、、暴力冲突等事件导致社会管理秩序混乱的

现如今,群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甚至演变为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冲突,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严重影响了地区的社会稳定。事件就是典型。笔者以为,渎职造成以下情形的应划归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①渎职造成群体性集访、集会、或者围攻、堵塞国家机关、交通,导致某一地区、某一系统不稳定;②渎职引发重大或者多次暴力冲突;③渎职行为导致发生地区民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

三、渎职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

建立和完善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心声。很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恶果就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或为小团体利益、或为私情私利,失职渎职致使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流入市场。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与渎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原生性犯罪和再生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应作为认定渎职罪损害结果的重要参照。如“两高”《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或者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如此,渎职导致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从而影响、威胁到一个地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亦或是造成该地区同类商品管理秩序混乱的,应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渎职引发刑事犯罪的

司法实践中,许多渎职行为引发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发生必然启动公检法的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这不等同于审理民事案件,国家将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诉讼案件,而且会在社会中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给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比如说,一疑犯甲某因涉嫌故意杀害女友被抓后,办案民警乙某未经查实,认为是感情纠纷,擅自将其放走,致使该犯流窜多地区抢劫作案。虽说乙某的这一行为没有被媒体披露,知悉面非常窄,但是机关为此案大量人财物力,才将甲某抓获归案,极大耗费了司法资源,在机关内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所以,笔者以为“因渎职行为造成刑事案件的发生”理应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之一。考虑到影响的范围,实践操作中我们可以将其要求提高到“因渎职行为造成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3人以上犯罪的”。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
【2】. 郑广宇:《渎职罪之非物质性损失判断》,《检察日报》2007年6月14日第三版。
【3】. 郑聪婷:《如何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科教导刊(中旬刊)》2010年第10期。
【4】. 李明生,周香芹:《渎职犯罪案件中非物质性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人民检察》 200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卜兴强(1975.9— ),男,江苏泰兴人,硕士研究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负责人,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