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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程序性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性辩护完善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494 浏览:147210
论文导读:诉讼行为的总和。“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法学界众所周知的格言。得到实现的正义表明了实体公正的实现,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正义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表现。刑事辩护制度在实现实体正义中的价值以及其对程序正义的弘扬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辩护形态中得以充分展示。 
摘要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不同,程序性辩护并不是从消极防御的角度进行的答辩活动,而是积极地将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诉诸司法裁判程序的诉讼活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性辩护方面做了较大完善,但程序性辩护在我国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与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都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何克服这些困难与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程序性辩护 诉权 程序性制裁
:A

一、程序性辩护的基本概述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的对待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法学界众所周知的格言。得到实现的正义表明了实体公正的实现,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正义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表现。刑事辩护制度在实现实体正义中的价值以及其对程序正义的弘扬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辩护形态中得以充分展示。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新型的辩护形态,这种辩护既不从刑事实体法上寻找辩护的理由,也不从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方面寻找辩护的依据,而是直接根据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则,与检控方产生抗辩和交涉。概括的说,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程序性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当予以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等从程序的角度进行辩护的方法。其目的是请求法庭就某一诉讼程序问题专门做出裁定,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广义的程序性辩护泛指所有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据的辩护活动,如回避的申请,管辖权的异议,申请变更管辖的提出等等;而狭义的程序性辩护主要是针对、检察官、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或者是否实施过诉讼侵权行为的问题,说服法庭裁判存在程序性违法,宣告某一侦查、起诉或者裁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从刑事辩护的发展史来看,实体性辩护是传统的也是基本的辩护类型,在我国更是主要的辩护形态。而程序性辩护则是随着人权保障运动和对程序正义追求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价值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独立价值:即程序辩护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直接体现和维护程序正义的价值;(2)工具价值:即通过程序辩护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基于违法法定程序而进行的诉讼行为和成果排除在判案依据之外,从而实现维护实体正义和保障人权之目的。因此,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活动无不表现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存、并重的格局。
从刑事辩护实务来看,在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往往会结合使用,特别是在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中,程序辩护往往构成实体辩护的重要步骤。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个个具体刑事案件都必然包含实体和程序因素的同时存在,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举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空间;另一方面则与单独采取实体辩护或程序辩护所难以避免的各自的局限性有莫大关系。

二、作为诉权行使的程序性辩护

作为一种诉讼权利,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方针对、法官、检察官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追求特定的程序性制裁之诉讼结果,而要求法院作出专门程序性裁判的权利。一般而言,诉权是与裁判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有关诉权的理论通常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关注与研究。从诉权与裁判权的关系的角度来看,程序性辩护相当于刑事被告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说,公法领域的诉权主要是指公民个人以其基本权利遭受国家权力的侵害为由,将有关侵权事项诉诸法院加以裁判的权利。作为诉权行使的程序性辩护在诉讼中可以发挥如下功能:
首先,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审判部门的行为,遏制、减少其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对于促进程序法的有效实施,提高司法质量以及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法律对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虽有严格规定,但规定得过于宽泛,缺乏监督,这就使得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屡见不鲜。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通过程序性辩护,可以将侦查、审判行为的合法性置于被审查的境地,促使法院宣告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并使这些不合法的行为受到程序上的制裁。通过程序性辩护的行使,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性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地要求予以更正,并最终得以更正,从而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最终达到司法公正。因而,程序性辩护是促使法院宣告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并使其受到制裁的推动力量。
其次,程序性辩护不仅可以维护诉讼程序自身的权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使得“程序”的观念深入人心,也为实体性辩护的目标起到了保障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存在,使得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列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和尊重程序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另外,作为与实体性辩护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形态,程序性辩护纠正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侦查、审判机关的职权行为,这就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公正,而这种公正则意味着实体性辩护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现状

就目前而言,程序性辩护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一套系统的可操作的规则。尽管程序性辩护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已经存在,但由于没有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因而,这种将、检察官、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诉诸司法程序的程序性辩护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大多数与此有关。尽管程序性辩护的提源于:论文模板www.7ctime.com
出越来越多,但程序性制裁越来越少的启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将程序性辩护明确地写入法律规范当中。源于:论文大纲怎么写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