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浅议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止形态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625 浏览:83111
论文导读: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各自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了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而有效中止犯罪的行为人首先切断了个人先前行为与后来犯罪结果的行为人已经放弃了先前的犯罪意图,在主观上脱离了共同犯罪的犯意;另外,该中止犯罪的行为人己经有效的消除了自己先前行为对
摘要:共同犯罪的学说已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学说之一,而犯罪中止形态又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在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达到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的完善,进而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此为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
1009—0118(2012)11—0126—02


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涵盖共同犯罪及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问题,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掌握建立在对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这两个概念理解的基础上。共同犯罪不是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是指二人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另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的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项工作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它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之一。“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现代立法中较为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竞合,即是指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特征
共同犯罪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的一种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更大的复杂性。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由于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共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犯意的形成,了解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孤立地实施,而是多个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在这个统一体中,每个行为人都在为共同犯罪共同努力并为犯罪结果担负责任。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相对独立性。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每个人在其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人生经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其性格特征、思维方式、人生世界观等意识形态也有诸多的不同。思想意识决定外在行为表现,虽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意图相同,但是在各自不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每个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也会有所差别,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就有可能改变犯罪的性质和状态。

二、切断因果关系论

这种论点是当今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共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的主流论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已经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其犯罪中止成立;相反,则不成立。”此说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其立论基础。由于每个行为人之所以要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各自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了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而有效中止犯罪的行为人首先切断了个人先前行为与后来犯罪结果的行为人已经放弃了先前的犯罪意图,在主观上脱离了共同犯罪的犯意;另外,该中止犯罪的行为人己经有效的消除了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犯罪行为人所起到的帮助作用,又在客观上切断了先前行为与其他共犯后续实施犯罪所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于是,便从真正意义上脱离了共同犯罪这一整体,故而不应当再对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认定共犯中止的司法原则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该人承担刑事责任。”主客观相统一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备前提,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准则。回顾历史上的定罪活动,可以看到,“定罪经历了一个从擅断到法定,从主客观归罪到主客观统一地定罪的历史演变过程”。主客观相统一作为一项基础性原则,是犯罪性质、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刑罚得以建立的依据,在分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这一问题时,若开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共犯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理论都难以成立。在传统的认定共同犯罪中止问题上,及时有效性是一个衡量其是否成立客观标准。在有效性标准的要求下,中止行为人必须不仅自动地停止了自己犯罪行为,还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反之,如果共同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思中止了自的犯罪行为,并且为阻止其他共犯行为人的行为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真挚的努力,但最终未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未能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意欲中止人由于不符合中止的有效性要件而不能认定中止形态成立,仍然要对共犯的既遂承担责任。正因为这种苛刻的有效性标使得单独的共犯行为人中止其犯罪在现实上变得困难。根据对国外刑法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德国、葡萄牙等国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只要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并做出了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努力,就可以虑以犯罪中止论处,而不管结果的不发生与中止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即使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排除了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且做出阻止犯罪的努力,也可以构成中止。综合主客观因素,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上,司法主体可以参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脱离犯罪的意愿和他为此所作的真诚努力、以及其主观行为能力,适当降低对个别共犯行为人中止犯罪有效性的客观衡量标准,“以有效性为原则,以真诚为补充”,将主客观的标准作有效的调和与折衷,如此犯罪的人中途退出犯罪,有助于与共同犯罪作斗争。

(二)区别对待原则

这里的区别对待原则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指在在对待犯罪完成形态不完全一致的共同犯罪时,应当对行为人区别对待。虽然共同犯罪需要由共同犯罪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在犯罪进行过程中,行为人的意思论文导读:既遂形态承担责任,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原理,不符合罪刑相适的原理。所以,当部分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对共同犯罪结果的期望与其他共犯罪人存在一定差异时,应当对其区别对待。对于有中止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肯定其中止行为的有效性,而不应当一概地以其他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完成与否来判断该中止行为人的性质。否则,就等于堵塞了共
表示和具体行为是可以根据其本人的主观意识改变的。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有当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犯罪的客观行为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共同犯罪行为的形成并不等于共同犯罪的既遂,两者之间往往还有一段距离,在此期间,个别共犯仍有机会采取措施,抵销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的影响和作用,使其消除引起后续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作力。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他共犯后来仍将犯罪完成,所产生的犯罪结果实际上己不再包含这些已停止犯罪的个别共犯先前行为的作用。如果仍让他们对共犯罪的既遂形态承担责任,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原理,不符合罪刑相适的原理。所以,当部分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对共同犯罪结果的期望与其他共犯罪人存在一定差异时,应当对其区别对待。对于有中止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肯定其中止行为的有效性,而不应当一概地以其他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完成与否来判断该中止行为人的性质。否则,就等于堵塞了共犯的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促使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及时悔悟,停止犯罪。区别对待原则另外一个层面的意思,就是指在确认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否成立时,不能机械的遵照某一个具体的客观标准,而应当根据共犯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各自身份和所起到的不同作用进行区别对待。
通观大陆法系各国共同犯罪理论,基本上是沿着正犯(实行犯)与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两条线索建立起来的,共同犯罪的性质也主要通过两者关系的揭示来论证。我国刑法否定了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共犯理论的传统格局,确立了统一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从构成要件来分析,仍然存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实行犯与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刑法总则又加以补充规定的非实行犯(包括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就像本文中提到的,在不同性质的共同犯罪中,不同身份的行为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力也往往不同:实行犯通过各自没有分工的直接犯罪来实现犯罪的;组织犯对整个犯罪起到领导、策划、组织的作用;帮助犯为整个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工具、制造条件等辅助行为;唆使犯本摘自:本科论文www.7ctime.com
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活动,而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共犯中不同的行为人,由于其犯罪任务的不同、行为方式的不同、对同伙影响力大小的不同都决定了他们各自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也不同。如果用一个固定的客观规定来衡量这些有着众多差异的共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合乎罪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等基本法律原则。
四、结语
由于共同犯罪是犯罪构成结构中的特殊形态,而犯罪中止则是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因此当这两种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并存时,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在认定与处理上必然具有复杂性。在分析、处理这一特殊问题时,应当同时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理论入手加以分析。一方面充分了解共同犯罪整体性与行为人相对独立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掌握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兼顾二者的法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共同犯罪行为人的中止形态进行研究和分析。
参考文献: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齐文远.新刑法概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