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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逮捕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思及倡议结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162 浏览:24303
论文导读:施,同时也要保障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慎用逮捕措施,也要依法把握捕与不捕的尺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文章就钦州市钦北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对策。宽严相济;逮捕必要性;分析刑事司法政策是一个国家针对
[摘 要]当前审查批捕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保证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要保障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慎用逮捕措施,也要依法把握捕与不捕的尺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文章就钦州市钦北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对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逮捕必要性;分析
刑事司法政策是一个国家针对打击与预防犯罪而采取的方略,科学合理的刑事司法政策,将会促进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在新的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不同犯罪嫌疑人,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尊严,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当前如何贯彻好这一刑事政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下面,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谈个人意见。

一、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钦州市钦北区在审查逮捕案件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共有11件11人,其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过失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4件4人,对因生活琐事、债务纠纷等引起的伤害,加害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方谅解,不批准逮捕案件的5件5人。

二、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做法

一是区别犯罪轻重。严重犯罪从严惩治,轻微犯罪从宽处理。将把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首要环节来抓,突出打击重点,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重点打击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地方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
二是区别犯罪后的表现。对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改过自新的尽量从宽,且不仅对轻微犯罪从宽,对严重犯罪中认罪、悔罪的也依法从轻处理。如归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归某已涉嫌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但鉴于该案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失主已追回损失,故笔者所在院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
三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特别是一些邻里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捕决定后,办案人员认为要逮捕,就会产生争议。为了减少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检察机关应主动与侦查机关的领导及办案人员对具体的案件进行探讨,沟通,从而达成一致意见,有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尚待转变

部分办案人员为了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常常持“从重从严”的执法理念,对一些刚达追诉起点的犯罪,确有宽缓情节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罪即报捕。有些办案人员为了息事宁人,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将可能引起被害人无休止的反复,社会舆论和负面影响大,因此即使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甚至有些是初犯的案件,也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宽严相济标准把握不一

在纵向上,全国摘自:毕业论文答辩www.7ctime.com
检察机关从宽从严的标准不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一些省级检察机关,虽然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总体上比较宏观,基本不涉及具体问题。在横向上,机关、法院与检察机关从宽从严的标准亦不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未就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形成统一而具体的实施意见。公、检、法三机关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对宽严的尺度把握也就存在差别,机关出于打击犯罪、保障诉讼的目的,也存在够罪即捕的观念,将无逮捕必要案件提捕。而法院判决出现了轻刑化趋势,有的法院对交通肇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后就会被判缓刑,检察机关既要考虑打击犯罪、保障诉讼,又要考虑法院的判决结果,处于两难境地。公检法三机关在“宽”与“严”的标准把握上失衡,可能造成国家法制统一的破坏,甚至可能引起新的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主要依赖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就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无所适从。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同时司法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不用或者谨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思考及建议

(一)转变观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尚未完全展开、证据还不充分的条件下实施的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应审慎适用。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审查,而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很多,罪前、罪中和罪后表现均能映射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审查逮捕必要性时,应充分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否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应充分考虑逮捕措施的社会功能、法律功能的平衡;应充分考虑当时社会整体形势和社会经济政治环境,转变“构罪即捕”、“方便诉讼”的观念,坚持全面论文导读:理的区别。在制定从宽从严的判断标准时,既要考虑到客观危害方面的行为性质、侵害对象、后果、手段、方法、时间、地点、环境、社会治安形势,又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如行为人的罪过(故意或过失)、目的、动机、平时表现、悔罪态度等因素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

准确适用逮捕条件的执法要求,在审查逮捕必要性时全面理解和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维护国家安全、维稳意识,树立执法办案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执法办案也有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等观念,自觉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到执法办案中,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

司法机关应根据执法状况、工作机制制定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给执法人员以工作上的指引。同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成文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更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要全面分析当前的犯罪状况,把握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犯罪的趋向和规律,对严重犯罪、轻微犯罪要合理区分和界定,明确打击的重点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范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要做到区别对待,就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种犯罪情况进行合理的区别。在制定从宽从严的判断标准时,既要考虑到客观危害方面的行为性质、侵害对象、后果、手段、方法、时间、地点、环境、社会治安形势,又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如行为人的罪过(故意或过失)、目的、动机、平时表现、悔罪态度等因素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简单表现为实体处理上的轻重有别,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因此应当不断创新审查批捕工作机制,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行人性化办案方式,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加强与、法院、社区、学校及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达成统一认识和做法,并采取具体有效措施防止作出不捕决定后的犯罪嫌疑人脱逃,采取教育监管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进行帮扶教育。
[作者简介]胡小玲,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