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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下降或非喜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10 浏览:17847
论文导读: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为商业银行的信贷操作提供更加准确的财务依据。第三,加强打击非正常手段化解对“新授信背旧贷款”以及违背授信企业意志,强迫使其为互保或关联企业承提债务而得不到信贷资金的行为,一旦发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上级行应采取行政措施加以更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

四、强化检查监督。

对金融机构来说,不良资产肯定是个包袱,它的下降肯定是个好消息,问题在于这种下降的真假以及实现下降的手段。一些银行的年度(半年)经营报告中,大部分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也就是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双降。于是,银行管理者皆大欢喜,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皆大欢喜。这到底是喜还是忧?我认为,忧多于喜,这是一种被新面孔掩盖的“忧”。
世界经济金融形势仍处于金融危机的状态之中。从国内来看,今年以来,许多工业企业出现了效益下滑、成本上升,一些企业更是因不堪重负而关闭部分产能甚至阶段性停产。在这种大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作为企业资金供应者的金融机构,怎能独善其身?这既不现实,也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出现了问题,银行资产肯定也要出问题。那为什么又在报表上体现了不良资产的“双降”呢?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首先,来自上级行的压力。各家银行的上级行都把降低不良资产作为主要经营考核指标,如果不良资产控制计划完不成,不仅会影响全行员工的收入,也影响经营班子的升迁。在这样巨大的压力下,各级银行的管理者就把这种压力传导和转换给每一名员工,每一名员工当然会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实现这个目标。当然,不排除这种高压政策对防范风险的有利因素,我说的是脱离实际情况而通过人为的力量,使这种考核指标实现非正常的下降,则势必使考核指标失去科学性,进而失去参考价值。
其次,监管部门的监测压力。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都把不良资产作源于:毕业生论文网www.7ctime.com
为衡量金融风险高低的重要监管指标。如果一家银行的该项指标不符合要求,该行的监管评级、网点建设都要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被责令停办某几项业务。这在当前金融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无异于成为制约其规模扩张和业务发展的重大政策屏障。在这种外在的压力下,商业银行的各级经营者也必然会不遗余力且可能是不理性地去处理与这项指标有关的各种问题。
在上述巨大压力下,一些信贷管理人员在操作中也采用了某些不当做法。
首先,将风险向互保单位转移。当借款企业出现不良贷款征兆或已经出现风险的时候,由银行信贷人员“动员”其互保单位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对担保单位新发放一笔贷款,这家担保单位增加的贷款又并没有投入到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替产生风险的企业归还了风险贷款,这样,就人为地把风险“摆平”了。在银行报表上没有出现这笔不良贷款。而实际上风险消除了吗?我认为还没有,它只是转移到另一家企业去了,客观上造成了另一家企业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融资能力受限。在经济金融环境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形势下,这家担保企业一般来说也会慢慢滑向风险企业之列,而当它出现风险兆头或出现实施风险之后,相关银行也会如法炮制,使一家企业的风险向多家企业传导,把单个企业风险转变为区域风险,甚至这种风险跨越了行业界限,给其他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
其次是企业集团内部转移。我们不否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企业走上了集团化发展的道路,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相当多的集团企业都开始将关联企业变更为表面看起来各自都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这样做的好处很多,比如可以以子公司之间互保、母子公司之间互保等形式从多家银行套取信贷资金。而一旦一家子公司出现风险,这会为银行的信贷管理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但也为一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化解不良贷款提供了操作空间。还有一种现象就是,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授信以一种循环开票再质押再贴现再开票的形式,不断膨胀着信贷风险,而银行的存款指标考核,又迫使更多的银行基层机构和信贷操作人员乐意变换各种手法开立承兑汇票获取保证金存款。
再次,民间借贷的传导风险。因为从现在的信贷管理手段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是银行考察企业偿还能力的重要指标,现有的银行信贷征信咨询系统没有收录民间借贷收据,导致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率严重失实。即使银行从操作的角度没有出现问题,但企业靠民间借贷融入的资金出现了问题,商业银行同样会被拉入资金泥潭。每一家因民间借贷不能偿还而崩溃的企业,都会随机爆发一系列的银行不良贷款,这些不良贷款经过上述途径的转移或转换,有一部分又以新的面孔转移给尚未出现风险的企业。这种风险因子,它会以银行防不胜防的途径和方式向整个经济领域蔓延,并影响到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此外,在一些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实例中,不难发现一些“新授信,背旧账”的问题,也就是说,向银行借款的新授信企业,必须答应承提一部分银行的现有不良资产,才能取得贷款授信。在当前部分企业资金缺乏,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被迫答应此项条件的为数不少。这部分交易不体现在借贷合同中,而往往口头协议来实现,这种办法直接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资产存量,降低了不良资产水平,虽然上下皆大欢喜,报表也比较好看,但高成本融资所带来的到期还款压力,可能使这些融资企业逐渐接近风险企业的边缘。
面对以上问题,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怎么办,商业银行自身在银行信贷管理上应该怎么办?
首先,加强法规建设。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利率幅度、保证方式、赔偿责任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完善征信体系。建议央行、银监会联合制定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将授信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纳入现行银行征信系统,从而更加准确地反映授信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为商业银行的信贷操作提供更加准确的财务依据。第三,加强打击非正常手段化解对“新授信背旧贷款”以及违背授信企业意志,强迫使其为互保或关联企业承提债务而得不到信贷资金的行为,一旦发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上级行应采取行政措施加以更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强化检查监督。建议商业银行在贷款考察中严格考察以集团名义统一资金调度然后又以集团下设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相互担保套取银行授信的情况,密切关注贷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防止资金流向关联企业,成为开立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导致企业循环开票,扩大在各家银行的授信总额度。同时,也要密切关注一部分所谓的“论文导读:优质客户”,利用各家商业银行争相为其授信的有利条件套取银行贷款,拆借给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高利率,牟取非法利益。第五,优化考核体系。建议各家商业银行总行逐步淡化甚至取消存款类指标时间余额的考核,从政策上限制期末高成本“拉存款”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系华夏银行总行特约研究员)上一页12
优质客户”,利用各家商业银行争相为其授信的有利条件套取银行贷款,拆借给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高利率,牟取非法利益。第五,优化考核体系。建议各家商业银行总行逐步淡化甚至取消存款类指标时间余额的考核,从政策上限制期末高成本“拉存款”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系华夏银行总行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