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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目、方案之新解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80 浏览:18464
论文导读:
房产税到底该不该征,如果要征其目的何在,方案如何,这些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我们希望从各种不同的声音中寻找到答案。

一、不同声音

通过对各方意见的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有赞成有反对,在沪渝两地试点之前和之初,赞成声占主流;此后,反对声逐渐响亮。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房产税对两地的房价影响不大,未能如预期所料推动房价下调;二是推行过程难度大,在数据整合、税基和税率的确定以摘自:毕业论文格式模板www.7ctime.com
及部门协调方面都有相当难度。
主要赞成理由:
一是从税收角度看,房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其征收可以通过社会财富转移实现收入良性再分配。
二是从受益权角度看,受益于外部有利影响而自动升值的房屋,其所有人有义务回报社会。
三是从国际经验看,房产税的征收是许多国家或地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这项来源再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会促使当地的社会环境进入良性循环。
主要反对理由:
一是从民生角度看,我国宏观税负偏高,征收房产税不利于民生改善。
二是从征收范围看,我国城市居民住房私有化比例已超过80%,征收极易“误伤”中低收入家庭。
三是从征收成本看,全面开征房产税既需要房管、银行、民政、等多部门全面、实时、动态协调,又要求全国各省市各地区住房信息网上共享,实在是一项费时持久、耗资巨大的系统工程。

二、该不该征

房产税到底该不该征?笔者认为:税收的本意是要促进民生幸福,而在各阶层收入差距悬殊、矛盾频现的今天,社会公平成为民生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对照“赞成理由”,发现它们都是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利益共享的;而对于“反对理由”,这一思路帮助我们形成如下分析。

1.关于高税负和“误伤”问题

美国《福布斯》杂志2011年一项统计称中国税负世界第二,而我国国税总局许善达局长在答记者问时也坦言我国税负已达35%,在发展中国家是比较高的。显然,我国的高税负是无庸置疑的。但如果分析现在我国的税负收入比,不难发现穷人比富人承担了更多的赋税,其原因在于“在我国,财产性收入很难征到税,所得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工资所得,而财产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结果是富人收入中有较大的部分没有交税”(茅于轼)。林毅夫则呼吁增加富人税负,认为“稳增长”的目标还是要靠投资去实现。他认为中国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收入分配问题,其解决思路在于增加富人的税负,用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补贴低收入人群。
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高税负,不是一个减法问题——通过不再增加赋税或降低税负来换得百姓的认可;而是一个结构问题——通过完善财产税征收来增加富人税负,在保证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个人所得税以及与消费相关的隐形税收。房产是我国居民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房地产市场3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房价的快速上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决策带来的思想解放,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进步。从受益角度来看,拥有房产的居民家庭享受到了社会大环境改良的外部效应,应当缴纳房产税。从公平税负角度看,高收入群体仅缴纳了工资收入的所得税,而没有就房产等财产收入纳税,这就使得富人的税负收入比远远低于穷人,造成社会不公。同时,这也违背了税收调节收入差异的本意。因此,建议只对拥有房产较多的人群征收房产税。

2.关于征收成本问题

反对者质疑:全国住房登记系统是否能够顺利建成,其中涉及的技术性难题和信息完整性问题是否能够彻底解决,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相对紧缺是否能够满足庞大的估价需求?从税务总局最近对网友的答复我们可以看出:所顾及的征收障碍主要在于相关配套制度、试点的扩大方案以及征收标准和方法的细则。由于各地住房登记系统已基本建成,全国联网的难题完全可以攻克。至于一些细节性问题也会在信息的不断整理、完善中解决。至于估价师紧缺的现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但可以有几种办法逐渐解决这个问题。一种办法,可以分区域分类别对类似房地产作统一估价,根据本地区的房地产估价能力的现状来分期分步地解决这个问题。开始可以参照基准地价的划分方法仅将用途类似、位置相连、相近的房产划分成几个区域,参照不同区域的最低价征税。以后随着估价能力的提升再逐渐细化。此外,还可以采用逐步扩大课税对象房屋的方法来降低估价工作量。

三、该怎么征

房产税到底应当怎么征,才能彰显社会公平,改善民生幸福,消弥阶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从沪渝两地的试点经验来看,仅对高档住宅或者对特定条件下的新增住房征税不会引起普通住宅市场大的供求变动,而对高档住宅需求的抑制也主要是限购令在起作用。供求决定这一点勿庸置疑。从前述分析也可以看出,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房产税有利于社会公平。那么,从房产角度如何判定高收入群体,对高收入群体又该如何征税?
显然,仅仅以家庭为对象来判断第一套房或者第二套房似乎缺乏人性化,毕竟家庭人口的多寡、工作生活地点分布、工作努力程度等诸多因素很难全部量化。中国作为世界上户籍编制最为严密的国家,对于人口数量、工作地点等许多住房相关信息都有涉及。在征税对象、税基和税率等细则问题上结合户籍信息必将更为人性化、更加为老百姓接受。
笔者认为,基本解决方案是:
针对房屋持有人为本地户籍的情况,对房屋中留有户口的房屋不征房产税;在估价力量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该户籍的人数、该地区免税面积,再决定征或不征。
针对房屋持有人为非本地户籍的情况,能提供一定年限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且能够提供常住地登记的个人,其所有的房屋可以不征房产税或者视该地区免税面积而为。值得注意的是,常住地登记在人口导入区和迁出区应当同时登记。对于常住地发生变更的个人,其在户籍所在地的房产不享受免征或少征政策。
基金项目:
本文受上海市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slx10004)资助。
李求军/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