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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作用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256 浏览:23871
论文导读:以会刻意去进行伪装。但他毕竟不是惯犯,也并不具有职业化或专业化的技巧技能,因此在现场上往往会显出很多不符合逻辑的、反常的动作形态,如工具痕迹形态不具备扩缝条件、撬压点不对、破坏面不够宽、门变形不大、锁芯和锁体不损坏以及现场一些不必要的翻动等痕迹特征。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其犯罪动机,再从犯罪动
【摘要】当前,开展“打盗抢”专项活动,进行破案大会战,各地门积极备战,力争扩大战果。其中盗窃犯罪发案比例一直居于各类犯罪的首位,破案率却始终处于低谷状态,如何提高盗窃案件的侦破率已经成为当前各地刑侦部门最为迫切解决的课题。而恰当地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现案件场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提高破案率将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入室盗窃
盗窃犯罪,特别是入室盗窃,现场损坏的物品和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对其它案件来说会显得特别的多。但是当前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察伎俩的提高,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在逐渐降低,勘查中能够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也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犯罪现场提取不到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如果仅靠物质形态的痕迹物证特征来分析案件现场,理由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不过如果能够结合犯罪心理痕迹所显示的信息来分析判断,那么对案件进一步的剖析效果会是非常明显的。
犯罪心理痕迹,目前在学术界主要有以史海青、傅晓海、徐俊文等人提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以物质痕迹、被害人、知情人的陈述为载体,遗留在现场上的能够反映罪犯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过程中,心理活动历程及个性特征的无形痕迹”等,尽管表述措辞不尽相同,但中心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来说,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个人心理的作用和影响,会有意无意地通过言行举止、动作神态等暴露出来,作用于周围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7ctime.com
环境而留下各种痕迹反映的总和。不同或不同类型的犯罪现场会表现出不同的犯罪心理痕迹,文中阐述的只是如何充分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分析的作用,以提高盗窃案件的破案率。
一、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盗窃案件的定性可以进一步细化,可以揭露和识别作案人员的伪装行径,如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外盗” 等区分判断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每一项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动机隐藏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之后的心理状态信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掩饰其罪行,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总会想方设法进行现场伪装,包括心理上的伪装和行为动作上的伪装。但无论如何伪装,都不可能完全改变和抹掉其固有的个性特征及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由于独特固有的个性心理特点会使他的犯罪心理痕迹从现场不同的角度中显露出来。 比如犯罪嫌疑人针对自己保管在保险柜里的一笔巨款进行撬盗,在判断其是否监守自盗时,必须要仔细对撬盗保险柜的动作痕迹形态进行分析,推敲痕迹特征形成的机理,这样当中就会包含着一种心理因素在里面。那么我们必须从研究他的犯罪动机出发,很明显他的犯罪动机就是为了图财,并且经过了思想斗争和策划,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会布置一些掩饰动作来逃避打击,所以会刻意去进行伪装。但他毕竟不是惯犯,也并不具有职业化或专业化的技巧技能,因此在现场上往往会显出很多不符合逻辑的、反常的动作形态,如工具痕迹形态不具备扩缝条件、撬压点不对、破坏面不够宽、门变形不大、锁芯和锁体不损坏以及现场一些不必要的翻动等痕迹特征。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其犯罪动机,再从犯罪动机中获取作案人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然后进一步判断案件的性质,是监守自盗或是内外勾结抑是单纯的外人盗窃案件,从而为后面的侦查提供准确的方向和缩小侦查范围。
二、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和刻画作案人员的数量、个性特征(含体态、职业、地域、技能等特征)和具备条件(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等)等
在犯罪现场中有形和无形的痕迹物证也常常蕴涵着犯罪心理痕迹的内容,如现场遗留常见的痕迹物证(手印、足迹、工痕等)、作案手段(途径、方式、手法、技巧等)、被盗物品(种类、体积、重量、成色等)等,通过分析这些有形无形的痕迹物证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刻画出作案人员的数量、个性特征和具备条件等。
(一)通过现场状况及遗留物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对案件进行分析。众多类型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对是较多的,从这些痕迹物证的种类、特征、位置及相互关系等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可以判断出作案人员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的心理状态(沉着或恐慌等)和心理原因(自然或矛盾等),进一步分析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人数、职业、专长、生活习惯,是惯犯、累犯还是初犯,是本地人还是流窜作案等信息。比如保险柜下面垫有书本杂志或床单布条等,说明作案人有很高的警觉性,胆大心细,有一定的作案经验,惯犯或累犯的可能性较大;保险柜被盗走了一只,说明作案人数至少两人以上,乘坐有交通工具;室外附近遗留有许多杂乱无章的鞋印和多根完全燃烧的烟头,说明案发前作案人蹲点守候(等待作案时机)的时间较长,有吸烟习惯,忍耐力也好,但性格显得有点急躁;在室内中心现场发现鞋印反映在门内靠墙的两侧,说明作案人反侦察能力较强,做事谨慎;现场翻得很乱,遗留有多件工具、且分布位置距离大,说明作案人当时心理较为紧张,可能是没有经验的偶犯、初犯,又或是多人作案;现场到处遗留手印、赤脚印或烟头等,说明流窜作案的可能性大或是初犯;现场翻动大,面积广,说明逗留现场的时间较长;现场发现遗留的作案工具多是失主家里的,说明作案人善于就地取材;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早期案件中的被盗物品,那么这个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惯犯,案件可以并案侦查。
(二)通过作案手段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对案件进行分析。作案手段最能够反映出每起案件最本质的东西,也最能够显露出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信息。个性特征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3]。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会反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案手段往往会因“人心不同”产生较大的个性差异,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着自己固有的技能水平和操作模式。通过已知的作案手段可以分析到作案论文导读:
人当时采取这种手法的心态及心理活动过程,从其心理痕迹分析其习惯性、特殊性等个性特征信息。比如现场有伪造迹象,说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或者说对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如果现场整洁、物品翻动井然有序,那么说明作案人具有很好的心理素质及良好的生活习惯,作案前经过深思熟虑,作案人的文化素质较高,或者说所从事的职业很可能是社会层次较高的;现场翻动少,遗留痕迹物证少,说明作案人做事很谨慎,惯犯、累犯或有前科的可能性较大;现场被盗财物量多体积大但破坏面积小,说明作案人技术娴熟、犯罪能力强,属于“江洋大盗”一类;盗窃犯罪中有入室,有开锁入室,有撬门窗入室等手法,使用的工具种类虽然大部分都相同,如螺丝批、撬棍、液压钳等,但他们各自撬压的部位、操作方法过程却不尽相同,这是由于各人平时所形成的习惯性造成的,这就是个性特征信息。所以说不同的作案手段可以反映出不同的心理痕迹,不同的心理作用会通过心理痕迹间接反映在现场客体和环境之中,分析案件现场如能够很好地利用它,必定能为案件的快速侦破起到重要的作用。(三)通过被盗的物品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对案件进行分析。现场被盗物品的种类、体积、重量、成色往往可以反映出作案人的人数、犯罪动机、目的、职业特点、作案过程的心理状态、交通工具、销赃渠道等信息。比如被盗的物品只针对和金银首饰,但对电脑、电视机等其它大型重物品一概不偷,说明犯罪嫌疑人图财欲明显,盗窃目的较为单纯,主要是针对和易于兑换的金银首饰;作案人多为“独脚大盗”即独来独往的惯犯或累犯;作案工具往往较为单一或小型,如螺丝批,胶钳等;盗窃对象是易于带走、销赃的小物件;如有交通工具也只限于摩托、电动车、自行车之类的。如果除了盗走和金银首饰外,还撬盗保险柜和盗走了电脑、液晶电视机等贵重物品,那么说明作案人比较贪婪、疯狂、胆大妄为,多为团伙作案或流窜作案,且比较职业化、专业化,携带的作案工具种类多且属于大号型,作案时乘坐小车类型的交通工具,销赃渠道较广。

三、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对盗窃案件进行串并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作案,必定在一定的时间或空间上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或者连续作案的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往往会在其思维活动中明显地反映出他的习惯性的心理特征,表现出定势的特点”[4]。当养成某种习惯后,其习惯性行为会顽固地表现出一贯的、定型的特点。一些惯犯由于经常进行同一类型的犯罪活动,往往在作案时间、作案对象、作案环境、作案工具、侵入方式等的选择使用以及作案的手段方法等形成了定型,留下了相同或相似的痕迹特征,因此反映出作案的“习惯性”。比如“黄昏盗”、“宾馆盗”、“破门挖洞盗”、“职业开锁盗”、“液压钳撬窗盗”、“撬盗保险柜”等名称的由来就是因为作案人在选择作案时间、作案对象、作案环境、作案工具、侵入方式上存在相同的习惯性而形成的。不同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犯罪分子所选择的作案对象和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也是不同的,但从中可反映出作案对象的习惯性,作案手法的相同性。如入室后习惯反锁房门,或用口香糖、牙签、火柴堵锁眼,或就地取材拿凳子堵门,或从厨房拿菜刀防身等现象,均可反映出不同案犯的防卫心理。翻动物品的次序、方法也反映出不同的“习惯性”:有的将整个抽屉拉出,物品倾倒在床上、地上;有的只翻动部分;有的会连床垫都掀开;有的在翻动后又恢复原样等。在作案手法上有的习惯打开电的总闸刀开关,防止失主察觉后会看到或判断出其所处位置;有的在撬盗保险柜时习惯用书本、杂志、床单垫底;有的习惯打开冰箱并拔下插头,以破坏嗅源的行为等等。利用这种犯罪心理痕迹的共性,我们可以对案件进行串并案侦查,从而提高破案效率。

四、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可以明确盗窃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范围

每起案件的分析,最终的环节就是要明确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充分利用物质形态痕迹物证和犯罪心理痕迹对案件进行分析,有助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通过犯罪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形态特征、手印、手套印痕、足迹、工作、衣物鞋帽等物品特点来分析犯罪心理痕迹,从而判断作案人员从事的职业特点;通过作案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手段、方式、技能等来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分析,从而判断作案人员所具有的技能专长,是惯犯还是偶犯,是专门从事撬盗保险柜还是专业盗窃电脑等;通过被盗物品的种类、体积、重量等分析犯罪心理痕迹,从而判断其是否本地人还是流窜犯;通过遗留在现场的使用物、携带物的产地、销售、使用范围等分析犯罪心理痕迹,从而判断作案人工作、生活的地域范围。这样通过对案件一系列环节的详尽分析,就容易为案件的侦查提供明确的方向和缩小侦查范围,为侦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可以使盗窃犯罪现场痕迹的分析得到有效的补充

犯罪心理痕迹不仅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物质形态特征的形成原因和机理,弥补物质形态痕迹的不足,同时能够使犯罪心理痕迹和物质形态痕迹两者得到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和相互延伸,更加能够让我们进一步地了解作案人当时的心态变化、目的和行为过程。在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中,我们经常遇到物质形态痕迹反映不全或者痕迹不明显的情况,以致案件分析工作进入无凭无据甚至盲目的状态,有时连犯罪嫌疑人的个数、作案工具、作案时间都无法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去分析案情常常能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比如入室盗窃,丢失的财物品除了一些首饰外还被盗走了一个放于三楼重量约一百來斤的保险柜,现场勘查结果除了三楼阳台(无防盗网)可以确定为出入口外,其余物质形态痕迹物证一无所获。这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靠“保险柜重量”信息,结合三楼的高度、攀爬动作、及保险柜的原始位置关系,在没有足迹、手印等明显痕迹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分析出作案人数2人以上、男性、年龄段为青壮年、体质强、有交通工具、惯偷等案件信息。所以在勘查盗窃案件现场时,一旦我们无法在现场上获取明显的痕迹物证,也不要因此丧失信论文导读:以得到很好的分析效果,也同样能够提高案件的破案效率的。参考文献:史海青:《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大学学报,第83期,第69页.傅晓海:《也谈犯罪心理痕迹》,福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第64期,第41页.大爱网编辑:《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www.daai.cc/2009/1202/
心,应多从犯罪心理痕迹方面去进行分析研究,或许很快你就会从中发现破案的关键线索的。
由此可见,犯罪心理痕迹在盗窃案件的现场分析中确实起着很重要作用,只要我们正确运用犯罪心理痕迹结合物质形态痕迹进行联想分析,就能使现场分析更加准确,更加具体生动,更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至于在、能否提高案件破案率的问题上显然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如此,如能很好地去研究分析利用犯罪心理痕迹,相信在其它类型案件的犯罪现场上同样也可以得到很好的分析效果,也同样能够提高案件的破案效率的。
参考文献:
史海青:《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大学学报,第83 期,第69页.
傅晓海:《也谈犯罪心理痕迹》,福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第64期,第41页.
[3][4]大爱网编辑:《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www.daai.cc/2009/1202/979

5.html.

作者简介:
吴志文(1969—),男,广西钦州人,广西钦州市局刑侦支队痕迹检验工程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方面的研究。
肖胜(1979—),男,广西钦州人,广西钦州市局刑侦支队痕迹检验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方面的研究。